当前位置 >> 政策法规

武汉市台办、市发改委《关于深化汉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12-24 10:29:59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思想,与台湾同胞共享武汉发展成果,为台湾同胞在武汉投资、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同等待遇,推动汉台经济社会融合发展,根据国台办、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及省台办、省发改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发展实际,经商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编办、市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国资委、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工商局、市旅游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政府法制办、市金融局、市政协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单位同意,武汉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研究出台《关于深化汉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深化汉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1月23日

关于深化汉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思想,与台湾同胞共享武汉发展成果,为台湾同胞在武汉投资、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同等待遇,推动汉台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深化汉台经济合作

  1. 鼓励台资企业参与我市“中国制造2025示范工程”建设并适用与大陆企业同等政策。(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台办,各区人民政府)

  2. 鼓励台资企业参与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将符合条件的总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台资项目纳入市重点项目。(责任单位:市招商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各区人民政府)

  3. 支持台资企业参与中国(湖北)自贸区及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湖北)武汉产业园建设,不断提高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自贸办、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建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口岸办)、市环保局、市工商局、武汉海关、市台办)

  4. 全力保障台资企业用地需求,将其用地纳入绿色通道,市级审查时间控制在7个工作日内。放宽台资大项目配套厂商进驻各类园区的投资强度、税收贡献等指标限制。(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

  5. 支持台资在汉合资(合作)设立医疗机构。(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

  6. 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汉可以独资形式或者与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营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工商局)

  7. 支持台资企业通过合资合作、收购股权等方式参与经批准的武汉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各区人民政府)

  8. 支持台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我市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交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

  9. 鼓励汉台企业开展合资合作,台资企业以其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合股的,科技成果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10. 鼓励台资企业扩大在我市投资,其在大陆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再投资我市鼓励类项目,符合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1. 支持台湾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在汉设立分支机构,台资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可进入我市技术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科技局)

  12. 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的台资金融机构享受注册资本(营运资金)奖励、购(租)办公用房补贴、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收入补贴等支持政策。鼓励国有企业在台资银行开设相对固定账户。各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台资银行的账户开立、项目融资等工作应予以支持、提供便利。支持台资银行纳入担保互助平台企业目录。(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经信委、各区人民政府)

  13. 推动汉台两地征信机构开展合作,为两地同胞和企业提供征信服务。(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市发改委、市金融局)

  14. 支持我市优质台资企业上市或挂牌,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相关政策给予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各区人民政府)

  15. 支持台资金融机构、商户等与在汉清算机构及武汉非银行机构依法开展合作,为台湾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额支付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

  16. 台资企业可以纳入我市各级担保机构和市重大产业基金的支持范围。(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发改委)

  17. 对武汉经济作出较大贡献的台湾籍企业高管,比照引进人才政策给予适当奖励。支持优秀中青年台湾籍高管申报湖北省“123”企业家培育专项计划。(责任单位:市招才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台办、各区人民政府)

  二、支持台资企业转型升级

  18. 在汉注册台资农业企业与大陆农业企业同等享受省、市农业支持优惠政策。相关区在用地、政策、资金及服务方面加大对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及海峡两岸青年创业基地支持,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区办市助”,推动园区提档升级。(责任单位:市农委、各区人民政府)

  19. 支持台资企业平等参与我市政府采购活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0. 支持台资制造业企业同等享受我市“零土地”技术改造相关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局、市城建委、市园林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税务局)

  21. 台资企业利用存量地建设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可实行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政策以5年为限。(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局)

  22. 支持台资企业利用工业厂房转型兴办文化产业,并享受我市支持加快文化产业创新发展政策。(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委、市国土规划局)

  三、推进台智台青聚汉工程

  23. 支持台湾高层次人才申请国家、省、市、区各类人才支持计划,与大陆同类人员同等享受相关政策和服务。(责任单位:市招才局、市人社局、各区人民政府)

  24. 鼓励台湾高层次人才来汉注册成立轻资产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符合条件的享受“助保贷”“增信贷”等金融服务及其他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经信委等)

  25. 支持台湾青年参与我市“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工程”,同等享受我市支持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的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市招才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台办)

  26. 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基金吸引台资银行、台资企业及其他社会资本参与,共同支持中小微台资企业发展和台湾青年创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金融局、市台办)

  27. 鼓励台湾同胞经考试取得大陆专利代理人资格后,在我市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28. 在我市就业的台湾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申报职称。台湾同胞在台湾取得的学术成果可作为其职称评审的依据。支持市属高校聘用台湾教师并纳入事业编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编办)

  29. 在台湾地区获得教师资格证的台湾教师可以通过特聘、购买服务、短期双向交流等方式,在武汉幼儿园和普通高中从事音乐、体育、美术等学科教学工作。(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四、密切汉台文化合作

  30. 支持台湾同胞参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台办、市文化局)

  31.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新汉台教育交流合作,拓展汉台各类学校对口合作交流渠道。(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台办)

  32. 支持两地媒体在节目制作、记者互访、新媒体运用等方面建立多层次多角度的合作关系。支持台湾高校新闻传媒专业学生来汉实习就业。(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台办、市文化局)

  33. 台资企业在汉开办职业院校同等享受我市对民办职业教育支持政策。鼓励台资优质职业院校与武汉职业院校、职业教育机构合作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合作培训专业人才。(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台办、市财政局)

  34. 对在我市注册的台资影视或电视剧制作机构、动漫企业,与大陆企业同等享受我市文化产业扶持政策。支持台湾文创企业参与我市文创园区(街区)建设,与大陆企业同等享受市、区有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各区人民政府)

  35. 鼓励台湾青少年来汉开展研学旅行,参加“楚才杯”“魅力江城随手拍”“行读三国”等各类夏令营及台湾青年创新创业大赛等青少年交流活动,按相关规定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台办、市财政局)

  36. 支持我市国家级海峡两岸交流基地开展多样化、多层次对台交流活动,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台办、市文化局、市财政局)

  五、应享尽享同城待遇

  37. 鼓励台湾同胞在汉报名参加专业技术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台办等)

  38. 在汉工作的台湾同胞可参加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技术能手、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武汉市突出贡献民营企业家”、“优秀民营企业家”等荣誉称号评选。(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经信委、市工商联)

  39. 在武汉居住一年以上的台湾同胞可依照规定程序列席、旁听市、区人大、政协会议。(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市政协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

  40. 符合国家和省就业政策在汉就业的台湾同胞,可以参加职工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在我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科研院所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台湾学生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台湾同胞在汉居住期间可以个人身份办理住房公积金。台湾同胞缴交的住房公积金、社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在其离开大陆时经个人申请可按有关规定一次性支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1. 在汉工作、学习的台湾同胞在武汉限购区域内可以购买一套商品房,在首付比例、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使用等方面享受武汉居民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42. 完善台湾同胞定点医院服务机制,台湾同胞在汉就医享受导诊、导医“一站式”服务和急诊、急救“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43. 各级医疗机构按照规定书写和保存医疗文书并为就诊台湾同胞提供符合台湾地区健保机构核退费用要求的证明文件,在汉台湾同胞的子女享有武汉居民同等预防接种服务。(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44. 在汉居住和就业的台湾同胞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由居住地所属区教育局统筹就近安排。台湾学生在汉中考,可加5分参加录取。随父母从外地迁来本市居住的台籍学生,由教育主管部门协调办理学籍注册手续。(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45. 相关服务管理机构应落实台湾居民居住证3项权利、6项基本公共服务、9个方面便利。(责任单位:市台办、市公安局、市文化局、市卫计委、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旅游局、市金融局)

  本实施办法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办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华夏经纬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