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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民政部门解读婚姻登记新规

襄阳市民政部门解读婚姻登记新规

2020-12-31 12:47:31
  【襄阳政府网消息】29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我省顺利实施,元旦假期将对全省婚姻登记系统进行全面升级改造,故2021年1月1日-3日全省范围内暂停办理婚姻登记。

  那么,今后婚姻登记有哪些主要变化呢?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离婚登记增加了30天冷静期规定

  该负责人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设置了“离婚冷静期”条款(协议离婚设置30天冷静期),以此减少轻率离婚、冲动离婚,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婚姻,谨慎行使权利,同时对保护家庭关系、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维护家庭稳定也起到了重要的缓冲作用。

  简单来说,协议离婚的流程将会变成:(1)递交申请:夫妻双方协商一起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离婚登记申请。(2)冷静期30天:等待30天,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则协议离婚未达成。若均未撤回申请,则进入下一步。(3)受理30天:在接下来的30天内,双方要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证。如果在这第二个30天内,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为30天,是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起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具有胁迫婚姻撤销权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自2021年1月1日起,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具有胁迫婚姻的撤销权。因此,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的撤销婚姻申请。

  在过去的实践中,婚姻登记机关对胁迫离婚的情形,既不具备辨别、认定、识别的能力,也不具备这样的手段,人民法院恰恰能够弥补婚姻登记这方面的不足。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疾病不再是婚姻的门槛,但须如实告知

  过去,我国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禁止结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所谓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上没有作具体的规定。根据其他法律规定以及相关的律师意见,这类疾病其实主要包括:指定传染病、严重遗传疾病和有关精神疾病。而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再将婚姻法中规定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列为禁止结婚和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也就是说,无论患有哪种疾病,只要彼此真心实意地走到一起,在婚前知晓重大疾病的情况而自愿结婚的,法律会保护双方的选择权,保障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但双方也必须对另外一半负责,在婚姻登记前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刻意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登记行为可以申请撤销。

  作者:李鹏辉 李佳锜 徐勇 来源:襄阳晚报 责任编辑:刘晓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