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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有关部门对因私赴台人员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1-08-27 00:43:18

根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规定,大陆居民因私前往台湾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并履行下列手续:交验身份、户口证明;填写前往台湾申请表,交4张两寸免冠照片;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非在职、在学人员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提交在台亲属邀请赴台探亲、探病、奔丧等函电及入台证或影印件。

安公机关受理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的申请,在30日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在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紧急的申请,随时办理;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目前由公安机关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有效期为3至6个月;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应当按期返回。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后,因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旅行证件到期不能按期返回的,可以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或者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有特殊原因的也可以在入境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入境手续。

申请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诉讼事宜不能离境的;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

一、 公民赴台须行

  1、我市公民因私事赴台,须事先通过台湾亲友办妥入台许可。

  2、凭入台许可影印件向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提出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签署意见。

  3、向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表》,入台许可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二寸正面近期照片(平光纸黑白或彩色均可)四张。

  4、30日内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领取(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并缴纳工本费。

  5、公民凭入台许可证明和《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即可从开放口岸出境赴台。

二、台湾居民入境出境须知

  1、台湾居民前来大陆地区、事先向中国驻外机构或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旅行证件或办理相应手续。

  2、在内地临时住宿,应在抵达住宿地后24小时内(农村72小时内)填写住宿登记表,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3、如果因投资、办企业、结婚、购房等事由需在内地长住,应向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示相应证明、申办暂住证,还可以按规定申请1至2年有效的多次出入境签注,这会极大地方便往来大陆地区。

  4、如果证件签注停留有效期满,而需继续在内地停留,应在期满前向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延期手续。

  5、如果有效出入境证件不慎遗失,请向遗失地公安派出所或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报失,并取得报失证明,然后到市县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有关出境手续。

  6、请认真遵守《台湾居民往来大陆地区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若遇有影响或危害人身合法权益的事件,请及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

主办单位:九江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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