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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食品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1-09-08 06:47:43

    同园区合作,共同进行商业开发、房地产开发、公益事业开发的企业,可享受土地优惠出让价格,具体价格与园区管委会协商,所获利润可同园区分成。

    土地出让年限: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生活住宅用地30年。

    收费政策:新建外商投资项目,国内工业投资项目,在办理注册登记、项目审批、行政许可及在建设过程中应缴纳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省规定幅度标准的,按最低限额收取。

    企业可全权委托园区管理机构代为办理注册登记,项目审批及许可手续,代办服务不收取代办费用。园区管委会将负责协调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杜绝一切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及乱摊派,保证园区良好的社会和经营环境。

    奖励政策:科技进步奖励:对购买科技成果、发明和申请专利的企业,园区将从企业前两年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出资,给予10-30%的一次性奖励。品牌奖励政策:对获得省名牌、国家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的新创牌企业,分别给予一定金额奖励。

    税收政策:新建国内投资工业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企业将的到相当于当期企业缴纳所的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的资金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企业将得到相当于当期企业缴纳所的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50%的资金扶持。

    新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的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的税。

    重奖引资人:对引进国外、域外直接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牙)项目的中介组织和个人,按国外企业实际缴纳额或域外企业实际投资额的0.20%-1.0%给予奖励。在引进项目的过程中,既有政策因素又有政府参与的,给予实际投资额0.2%的奖励;仅有政策因素而没有政府参与的,给予实际投资额0.5%奖励;既没有政策因素于没有政府参与的,给予实际投资额1.0%的奖励。

    奖励资金由市产业发展资金支付或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受益比例共同承担,自项目组建成投产之日起1个月内兑现。

    重大项目给予特殊支持:对于符合盘锦市产业政策、产业发展方向,属于鼓励类重点产业项目,以及其它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强牵动作用或较大影响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由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在用地、扶贫资金、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更优惠的政策支持。

    企业进口设备减免关税: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舞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家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技术改造购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的税:凡符合国家产品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部分,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的税抵免。

    企业第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的税税额,不的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的税税额。如果当年性增的企业所的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设备购置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的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技术改造项目省财政贴息:按照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有关要求,省财政每年提供部分资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银行贷款或贷款即将到位的项目进行补贴利息。贴补比例按国家中长期贷款现行利率执行,贴补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其他政策支持:对本市投资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工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高新技术产品、军品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的企业,允许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税金予以低扣。允许企业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和缩短无形资产摊销期限,扩大研发经费加计扣除实用范围,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柳海玲)

                          

辽宁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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