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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河南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11 12:47:06

  根据国务院台办和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台发〔2021〕2号)精神,为促进豫台农业林业领域交流合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秉持“两岸一家亲”理念,聚焦“四个强省、一个高地、一个家园”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河南建设,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我省农业林业领域发展机遇,持续推动豫台农业林业领域交流合作,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参与我省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林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促进豫台经济社会深度融合。

  二、具体措施

  (一)鼓励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我省乡村振兴战略

  1.鼓励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我省发展乡村特色农业、现代农产品加工业、乡村休闲旅游、观光农业、精致农业、体验农业、特色小镇等乡村产业,参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负责)

  2.鼓励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依托我省脱贫地区生态资源禀赋优势,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旅游、木本油料等特色经济林、特色种养业等林草生态产业。(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林业局负责)

  3.鼓励台资企业入驻乡村产业示范基地、就业车间,放宽入驻项目条件。(省乡村振兴局负责)

  4.支持有条件的省辖市申请设立海峡两岸乡村振兴合作基地,深化豫台两地农业融合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政府台办负责)

  5.鼓励和支持台湾乡村建设规划设计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参与我省乡村规划编制、美丽乡村营造、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利用等工作。(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负责)

  6.台湾同胞在我省从事农渔业生产,可与我省居民同等条件申请接受创业培训,扎根乡村、服务农业、带动农民的纳入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范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负责)

  (二)为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我省农业林业领域发展提供发展平台

  7.鼓励有条件的省辖市申报新设台湾农民创业园,推动新设一批台湾农民创业载体,为台湾农民和青年在我省就业创业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政府台办负责)

  8.鼓励我省涉台农业园区发展,加大对园区基础设施和农林业设施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农民创业园按规定申报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政府台办负责)

  9.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依法在我省同等从事林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林木良种培育、造林种草、防沙治沙、经济林生产经营、林草种苗生产经营,可同等参与林草业重点龙头企业推荐、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申报。(省林业局负责)

  10.鼓励和支持我省从事休闲观光农业的台资农林企业申报创建国家A级旅游景区。(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三)为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我省农业林业领域发展提供要素保障

  11.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通过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后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继续租赁。(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负责)

  12.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我省通过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可依法进行登记、办理权属证书和流转,并按照国家和我省政策进行经营管理。(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负责)

  13.鼓励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我省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积极参与植物新品种权的创造、保护与利用。(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负责)

  14.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我省从事农业种植养殖配建的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粪污处置、检验检疫,以及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可依法依规使用一般耕地。(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15.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加强与我省企业的市场化合作,参与城乡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和批发市场等项目建设运营,参与产地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建设,对其在我省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16.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我省参与重型农机、渔业装备、智慧农业、绿色投入品等领域的研发创新、成果转化与技术服务。(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17.在我省从事水利领域设备生产的台资企业可将符合条件的产品和技术申报纳入“河南省水利新技术(产品)推广名录”,并通过“推广名录”提高科研技术成果转化水平。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直接向河南省水利科技推广中心申报,或通过企业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省水利厅负责)

  18.鼓励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茶叶、水果、花卉等农林产品的标准起草工作,在标准立项、征求意见、标准实施等过程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共同促进两岸标准互联互通。(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负责)

  (四)为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我省农业林业领域发展提供优惠补贴

  19.我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依法依规申请相关涉农补助资金支持。(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负责)

  20.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我省实施农机深松整地和免(少)耕播种的项目地区开展作业,符合条件的,可依规定申请作业补助。(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21.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我省报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符合《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规定,可按规定申请报废更新补贴。(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22.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我省依法投资畜牧水产养殖业、苗种场等,同等享受农业林业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负责)

  (五)为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我省农业林业领域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23.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我省从事农业领域生产经营的,按照有关规定,可申请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同等享受农业信贷担保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保费补贴,并定期进行结算拨付。(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负责)

  24.鼓励有条件的省辖市为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提供贷款贴息补助,重点支持农业生产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设施、农业投入品采购及农产品收购等生产经营贷款。(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负责)

  25.鼓励省内符合条件的台资农业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进行直接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用评价模式,在做好风险防范的前提下,根据台湾同胞和台资农业企业融资需求特点设计个性化融资产品,提高台湾同胞和台资农业企业信用贷款比重。(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河南证监局负责)

  26.鼓励我省优质台资农林企业做大做强,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南证监局负责)

  27.支持台资农林企业在郑州商品交易所开展农产品期货交易。(郑州商品交易所负责)

  (六)为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我省农业林业领域发展做好其他配套服务

  28.各省辖市农业林业部门安排专人负责豫台农业林业合作交流服务事项,为来豫从事豫台农业林业合作与交流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无偿提供咨询、信息、协调等服务。(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负责)

  29.鼓励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与我省科研院校、企业等在农业先进技术、人才、设备、管理等方面加强交流合作。(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负责)

  30.台资企业可按规定与我省农垦企业开展合作,促进资源资产整合、产业优化升级。(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31.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与我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产品经营企业、协会合作,推介、销售优质农产品。(省供销合作总社负责)

  32.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中国农产品加工业投资贸易洽谈会”、“河南(郑州)国际现代农业博览会”、“河南供销e家”等各类线上线下农产品订货会、对接会,拓展内销市场。(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合作总社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横向联系,推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对台工作合力。立足工作职责,积极认领工作任务,并指导下级业务部门做好各项具体工作,确保落细落实。

  (二)抢抓有利机遇。紧紧抓住国家“农林22条措施”和我省“农林32条实施意见”出台的有利契机,创新豫台农业林业领域融合发展思路和举措,促进豫台农业林业领域交流合作和产业升级。

  (三)广泛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新媒体等渠道,采取灵活多样、主题突出、贴近群众的方式,加大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河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2021年8月31日印



河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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