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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布《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粤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1-05-28 15:40:34
  国务院台办、农业农村部和国家林草局等11个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简称“农林22条措施”)后,广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政府台办、农业农村厅、林业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供销社、农垦集团、海关总署广东分署、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等18个部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研究论证,制定了《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粤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简称“粤台农林34条”),经省领导同意,于5月28日正式发布实施。

  “粤台农林34条”的出台,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重要论述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十四五”时期台胞台企参与广东乡村振兴战略,分享广东发展机遇,实现在粤农林领域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粤台农林34条”主要涵盖农地林地使用(第1至第4条)、融资便利和政策支持(第5至第13条)、投资经营(第14至第26条)、人才和技术标准(第27至第32条)、开拓内销市场(第33和第34条)等五个方面,共34条具体措施,具有三个方面主要特点:一是忠于“农林22条”,着眼落实落地。在全面贯彻“农林22条措施”精神内涵基础上,将其中原则性的规定进行细化、实化和具体化;二是聚焦研发创新,注重高质量发展。围绕“十四五”规划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的主题,在研发创新、成果转化与技术服务、申报农业和林业龙头企业、自创品牌等方面提出一系列具体措施;三是扶持多、程序简,突出广东特色。充分结合了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突出广东全面深化改革、全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特色,全文共有16处明确提出台胞台企在申报有关资格资质及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方面,适用与广东居民企业同等条件。

  广东是祖国大陆改革开放的先行区,是台胞台企最早登陆和最重要的聚集地之一,粤台农业林业交流合作起步早、基础好。自2006年以来,国家在我省相继批准设立了佛山、湛江2个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以及珠海金湾、汕头潮南、梅州梅江3个台湾农民创业园;省政府先后批准设立韶关、江门、高要、汕尾等4个粤台农业合作试验区,为台胞台企在粤农业林业领域发展创造了广阔的舞台。截至2020年12月底,我省累计台资农林企业1000多家,合同利用台资累计约21亿美元,实际利用台资累计约16亿美元,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有200多家。目前,台资农林企业在我省珠三角和东西两翼、粤北山区均有布局,投资遍及农业种植、水产养殖、农副产品加工、贮藏运输、饲料肥料生产、休闲观光农业等领域,已经形成了各具特色、相得益彰、优势互补、区域协调发展的格局。

  (广东省委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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