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开发区办公楼
(一)园区简介
东营经济开发区是1992年12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八个重点开发区之一。位于黄河三角洲中心城市-----东营市城区,地处中国第二大油田----胜利油田腹地。北靠京、津、唐经济区,南连胶东经济区,隔海与沈阳、大连经济区相望,是环渤海经济区与黄河经济带的交汇点。地理位置优越,气候条件良好,地下蕴藏着丰富的油气资源、淡水资源和卤盐资源,地上有广阔的土地,负10米浅海海域4800平方公里。经济发展潜力巨大。
东营经济开发区依托东营市优越的地理位置、丰富的自然资源和日趋完善的投资环境,进行了科学规划和布局。规划面积18平方公里。根据当地产业基础划分为一类工业园和二类工业园。在产业结构上,重点发展石油精细化工、盐化工、农副产品深加工、皮革、纺织、机电、建材等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配套发展商贸、文化娱乐、房地产开发等第三产业。
东营市人民政府授权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的开发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通过几年的努力,基础设施配套日臻完善,投资软环境进一步优化,各项建设事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承载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的能力大大增强。
东营经济开发区按照“精干、务实、高效”的原则,设立了必要的服务机构,各项管理职能健全。目前,开发区已具备了项目审批、规划建设、土地、环保、金融、公安、工商、税务、海关保税、餐饮娱乐等整体服务功能,为投资者创造了稳定、安全、宽松的投资环境。在管理和服务上,实行封闭式管理,建立了“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审批、一个印章生效”的工作运行机制,为进区投资者提供快捷、便利、高效、优质的服务和投资优惠政策,已成为黄河三角洲新的投资热点。目前已与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加拿大、以色列等国家和香港、台湾等地区建立了经贸关系,合作领域不断扩大。东营经济开发区竭诚欢迎各界有识之士年,投资回收期三年。
(二)投资环境
东营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是山东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八大省级重点开发区之一。位于东营市中心区,规划面积为11平方公里,其中一、二类工业园分别为6平方公里和5平方公里。开发区是东营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建设区域,计划到2000年形成工业总产值20亿元。开发区以工业园区为主导,为海内外客商提供优质服务。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率,努力建成现代化工业示范区。
东营市委、市政府决定,赋予开发区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优惠的投资政策,实行“封闭式管理、开放式经营”的新型运行体制,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开发区具有六大优势:
区位优势:开发区地处黄河入海口,位于东营市城市中心区。东营市是中国第二大油田——胜利油田所在地和主产区。处在东北经济区至中原经济区和京、津、塘经济区至山东半岛经济区的交汇点上,是黄河经济协作带和环渤海经济圈的结合部。与朝鲜半岛、日本列岛隔海相望。市内海陆空交通运输纵横贯通,距济南、青岛、天津、北京分别为2、3、4、5小时的路程,距火车站、海港和建设中的机场仅0.5-1小时和路程。
资源优势:东营市面积8053平方公里,人口169万。地上有广袤无垠的三角洲大草原,地下有丰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和盐卤资源,是全国著名的石油及石油化工、盐及盐化工和粮棉、芦笋、甘草生产基地和畜牧业生产基地。海岸线长达350公里,有丰富的海洋、滩涂资源。伴随着石油工业的崛起,地方工业发展迅速,已形成了石油精细化工、盐化工、轻纺、服装、机电、建材等多门类工业体系。
土地优势:开发区一、二类工业园实行城市用地优惠价,以低于土地开发成本价转让。在保证土地权及时完整的基础上,根据不同项目,对土地让金实行延长付款期限或缓交的办法,鼓励项目进区建设或包片开发。
服务优势:开发区坚持“小社会、大服务”和“精干、高效、优质”的原则,设置了办公室、招商局、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局、财政局等内设机构和工商、国税、地税、土地、公安等分支机构。同时组建了市政管理、供热等一批社会服务机构。开发区向社会承诺,投资者只要签订投资合同,所有报批手续由开发区代办,并全面采用“一站式审批、一条龙管理、一个窗口对外”的服务体制和办事程序。
政策优势:市委、市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东营经济开发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东营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开发区管委会制定了《东营经济开发区加强投资软环境建设的规定》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措施办法。
设施优势:开发区具备供水、供电、通讯、排水、供热、道路及场地平整等“四通一平”基础设施条件。按中心城市的配套标准进行市政建设,政府承担部分投资,不计入土地成本。
开发区“六通一平”基础设施已日趋完善:
道路及配套管网:完成市政柏油硬化道路(包括邮电、排污、排雨、供水、供电、供暖等管网埋设)10条,总长近30公里,道路及配套管网基本形成。
供水:借助市日供水10万吨自来水厂供系统及油田供水管网,能够满足进区企业用水需求。
供电:区内建有22万KVA变电站各一座,供电已并入全国电网,且二类工业园建有120万KW大型发电厂一座,能够满足区内企业供电需求。
通讯:借助全市和油田近50万门通讯线路并在区内铺设了5000门通讯线路,能够满足区内企业通讯需求。
供热:已建成24吨位集中供热站一座,供热管线通至区内主次干道,能够满足区内企业供热需求。
场地平整:区内用地处于自然平整状态。
(三)政策法规
一、土地使用及房地产开发
第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商业、娱乐用地40年;工业、工业综合用地50年;居住用地70年。在出让合同期内有权转让、出租、抵押或由合法继承人继承。
第二条
对生产性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缓缴三年,缓缴期满一个月内一次缴清;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前二年免缴租金,从第3年起按合同约定缴纳。
第三条
对列入国家级的高新技术项目和填补国内空白项目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在基准地价的基础上优惠30%;对列入省级的高新技术项目、填补省内空白项目和农副产品深加工骨干项目用地优惠20%;缓缴期满后土地出让金可分3年交清:第一年交纳20%,第二年交纳30%,第三年交纳50%。对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设备投资比例超过70%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再优惠10%。以租赁方式用地的,期满后可重新核价续租;经批准,租期内土地可转租,但不能转让、抵押。
第四条 开发区可以入股方式供地,自项目盈利之日起,前三年开发区按入股比例50%分红。
第五条
对进区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除外),在一年内征地、建成、投产开业的,给予应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租金10%的优惠。
第六条 在区内开发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土地出让金缓交2年,建成后可出卖、出租或转让,按规定征收的土地增值税,五年内由财政返还50%。
第七条
根据城市规划,经批准易地整体搬迁到开发区的国有企业,其转让原厂址属划拨部分土地的收益,除依法纳税外,其余部分留给企业使用。
第八条 在区内“包片开发”进行工业项目建设并按期完工的,给予比单项项目进区更加优惠的政策。
税费征管
第九条 在区内投资兴办的生产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3年内由财政返还70%;对列入省级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延长返还3年。
第十条 区内外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后,每年年末由财政按实际缴纳所得税额的37.5%给予返还;内资生产性企业按33%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后,每年末由财政按实际缴纳税额的54.5%给予返还。
第十一条
对生产性企业,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给予五年期的所得税返还。返还方式采取按规定征收,返借给企业使用,经营期满后由借转拨。
第十二条 对生产性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达到当年企业产品销售额50%以上的,从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开发区留用部分中再给予50%的返还。
第十三条 自1998年7月1日起至1999年12月31日进区投资建设并投产的项目,征收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项目建成投产后由财政返还60%;对2000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进区的返还30%。对非生产性项目,按上述比例减半返还。
第十四条
对区内生产性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一次性缴纳的,市级留用部分全部免缴;属经常性缴纳的收费免缴三年。
第十五条 对高新技术项目生产用固定资产,经批准,可在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提高10--20%的折旧率。
工商管理
第十六条
开发区实行开放经营,凡进区注册登记的内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全部放开。对外商投资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其他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入股、参股、收购、兼并或者承包、租赁经营区内企业,享受东营市委、市政府关于企业改制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对进区兴办企业和项目,且投资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可免费(城市增容费)为其直系亲属办理地方城镇户口3人。
第十九条 区内企业聘用的高、中级技术人员和本科以上学历的工作人员的迁入,一律免缴城市增容费。
第二十条
对招商引资的中介机构和中介人,实施奖励政策。凡引进生产性项目在区内征用土地建设的,开发区管委会按项目用地到位出让金总额的5%奖励;对引进项目在区内购置或租赁厂房生产经营的,开发区管委会按项目到位资金的2%奖励。对引进货币资金属有偿使用且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按引进资金额的2%以内奖励;属无偿使用的,按引进资金额的5%奖励,奖金由资金使用单位支付。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国内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进区建立科研项目中试基地,开发区将在土地、税费等方面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2004年度东营经济开发区鼓励企业出口创汇的暂行办法
为更好地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提高我区经济外向度,鼓励企业多出口、多创汇,增强外贸出口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出口企业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赋予进出口经营权、在东营经济开发区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各类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和市有关鼓励出口创汇政策外,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第二条
对出口企业的补贴。
(一)凡于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报关出口,并于下年度4月30日前办理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扶持政策外,对企业出口收汇总量部分,给予每美元0.03元人民币的补贴;出口收汇比上年度增长部分,给予每美元0.03元人民币的补贴。对非美元币种的出口补贴,按出口报关日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折算成美元计算。
(二)凡贸易形式为易货贸易和记帐贸易的,不享受出口补贴。对出口日期的认定顺序,以海关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打印的下列日期为准:出口日期、放行日期、申报日期,凡上述三个日期缺少或为手写的,不予办理补贴。
(三)出口企业需填写本办法统一规定的《东营经济开发区**年度出口创汇补贴申请表》(附件一),并附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及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向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提出本年度的补贴申请。
(四)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要加强与市外经贸、海关、外汇管理、开发区财政等部门的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把补贴工作做好,严防出现骗取出口创汇补贴的行为。
(五)申请和执行出口创汇补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构成违章行为:
1、不按本办法规定的内容、期限报送材料或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出口创汇奖励补贴的;
3、擅自改变出口创汇补贴资金的用途,挪作它用或截留侵占的;
4、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
(六)对发生违章行为的单位,视情节轻重,应采取以下一项或几项处罚措施:
1、内部警告或通报批评;
2、收回补贴资金;
3、取消其申请出口创汇补贴资格。
(七)出口企业收到的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开拓境外市场支出,按有关财务规定,进行财务核算。
(八)本年度补贴工作完成后,由开发区财政局会同经济发展局对补贴资金拨付情况进行总结。总结报告由开发区财政局和经济发展局联合上报管委会。
第三条
对出口企业法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
1、出口企业出口额5000万美元以上,且比上年出口增加1000万美元以上,奖励法人代表5万元。
2、出口企业出口额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且比上年出口增加500万美元以上,奖励法人代表3万元。
3、出口企业出口额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且比上年出口增加200万美元以上,奖励法人代表2万元。
4、出口企业出口额100万美元——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每比上年增加100万美元,奖励法人代表1万元。
第四条
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境内外知名展洽会,对参加境内的广交会、华交会和由市外经贸部门统一组织或批准的境外展洽会,所需摊位费除享受市级补贴外,开发区财政再给予缺额部分50%的补贴。
第五条
支持出口企业申办各类标准认证,提高开发区出口企业的标准化生产能力。对出口企业取得质量体系、环境体系、职业健康安全体系和产品认证的,开发区财政给予每证5000元的补贴。
第六条
对出口企业的出口补贴和出口奖励,由企业于每年度4月30日前提出申请,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以海关和外汇管理局的数字为依据,会同开发区财政局进行审核,报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兑现。对出口企业参展摊位费的补贴,在展览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由企业申请,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确认,开发区财政局审核并报管委会同意后兑现。对出口企业取得质量认证等国际通行证书的补助,在取得证书一个月内由企业申请,经济发展局确认,财政局审核并报管委会同意后兑现。以上各项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由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三、东营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孵化(培育)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扶持中小型科技企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加速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根据国家科教兴国战略和鼓励技术创新的政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东营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是东营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面向社会开展服务的公益性科技事业服务机构,是东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支撑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科技企业的孵化器。
第二章
入驻企业的条件
第三条
申请入驻企业(孵化项目)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过市级以上(含市级)鉴定的科技项目或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科技项目、科技中小型企业。
(二)必须在高新区登记注册。
(三)企业产品开发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高新区环保要求。
(四)企业的经理应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懂政策,重信誉,有一定经营能力,熟悉本企业产品开发的科技人员。
(五)企业应拥有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成果(包括转让接受的科技成果),具有一定的高新技术开发能力,项目商品化、产业化前景好。
(六)企业须有一批立志于科技事业的工程技术人员,科技人员人数(专科以上)应占企业总人数的30%以上。
第四条
申请进入创业中心进行孵化的企业可有以下几种关系形成:
(一)驻在孵化关系
(二)非驻在孵化关系
(三)双方协商的其他关系
申请孵化的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提出申请,由创业中心审查批准,不论何种关系均须与创业中心签订孵化协议并严格执行。
第三章
入驻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
进入创业中心孵化的企业,在孵化期内经严格考核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孵化企业自入驻之日起,所交纳的各项税收高新区留成部分,由高新区财政全部返还创业中心,由创业中心以等额无偿资助的方式给予扶持。
(二)在一定的开发、生产及经营用房面积内(不超过100m2),免收三年孵化期内的租金;对于超出规定面积或孵化期满达不到毕业条件而经重新评估确有发展前景的,按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三)对孵化企业的科研开发项目,优先申报市级科技发展计划,优先组织科技成果鉴定(验收),优先申报上级科技计划和奖励。
(四)为驻在孵化企业免费配套一台微机、安装一部电话、接入宽带网,可根据情况为技术成果持有人或科研带头人提供居住条件。
(五)对由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和学士及以上学位留学归国人员或科技型人才领办、创办的孵化项目,视情况提供一定数额的启动资金支持(一般以购买消耗性原材料和活劳动补贴方式)。按该部分资金占该项目研究开发费用的比例,由创业中心持有该公司一定比例股权或科研成果技术产权。
(六)具有博士学位或教授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愿到我市落户并到创业中心创业的,可在高新区管委会或选择一家市直部门先行安置工作关系,办理停职留薪手续后再到创业中心创业,并享受东营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有关政策规定。
第六条
创业中心设立“科技创业资金”,具体见《东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第七条
入驻企业毕业后留在高新区生产经营的,3年内交纳的税金形成的财力高新区留用部分的一定比例返还创业中心,用以改善孵化环境和支持孵化企业发展。
第四章
入驻企业享受的服务范围
第八条
创业中心为孵化企业提供如下服务:
(一)协助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二)提供商务及物业管理服务。
(三)提供法律、企业管理咨询、专利申请、科技计划申报、技术成果鉴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服务。
(四)协助毕业企业(项目)办理在高新区内成立企业的土地征用、工商注册等服务。
(五)帮助企业疏通融资渠道,协助企业争取有关的扶持资金、专项贷款和风险投资。
(六)协助解决入驻企业在创办企业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第五章
入驻程序
第九条 申请入驻应提交的文件:
(一)入驻申请表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主要经营人员简历、身份证明、学历复印件、护照复印件(留学人员)
(三)企业(或项目)三年发展规划(或项目及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推荐人简况及项目推荐书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持有人不要)
(六)税务登记复印件(项目持有人不要)
(七)其他应备材料
第十条 申请入驻程序
(一)拟入驻企业(或项目持有人)向创业中心专家项目部提交以上文件,由专家项目部进行初评。
(二)初评通过后,由创业中心组织专家委员会对项目(产品)的技术水平、市场前景、效益进行论证、评估,对法人进行评审。
(三)评审合格后,由企业法人或领办人在高新区登记注册,然后与创业中心签署“孵化协议”、“租房协议”等有关的协议后即可入驻。
第六章
入驻企业管理
第十一条
入驻企业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做到合法经营。服从创业中心的管理,严格履行与创业中心签订的孵化协议,遵守创业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人事、技术管理等项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按规定及时交纳房屋租金及各项服务性收费。
第十四条
入驻企业的用工、分配制度由企业按自身有关规定自主确定,涉及企业权益纠纷,原则上由企业自行处理,创业中心可给予协助。
第十五条
入驻企业应按时每月向创业中心企业发展部报送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经营活动分析报告以及创业中心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料。入驻企业向有关部门报送经济数据的同时,有义务向创业中心企业发展部据实报送相关的数据,创业中心必须保守企业的商业机密。
第十六条
入驻企业违反有关规定,或因经营不善使企业破产,创业中心有权审计处理直至配合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入驻企业合并、分立、停业、注销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创业中心,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债权债务处理。
第十七条
对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创业中心有权令其搬离:
(一)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经教育不改的 。
(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创业中心管理办法,经教育不改的。
(四)拖延或拒付应缴费用的。
(五)长期无开发、经营业务的。
(六)没有正当理由未按照发展规划进行业务开发,又没有制订新的发展计划的。
(七)企业自愿退出创业中心的。
(八)其他违反管理办法且情节严重的。
终止合同后遗留问题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与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七章 孵化期限及毕业标准
第十八条
入驻企业孵化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孵化期满达不到毕业标准的,由创业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对其重新评估。对确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可续签孵化合同,孵化时间的长短根据考核后的具体情况确定,孵化期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十九条 毕业标准
(一)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二)连续两年以上盈利,主导产品技术成熟,并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
(三)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四)企业的领导核心已经形成,企业的法人代表有较成熟的管理经验和较强市场开拓能力。企业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劳动用工、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企业孵化期间,创业中心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各项资金扶持、减免的各项费用、配备物品的购置费、减免的各项管理费用等实行计价不收费,若孵化企业毕业后,在高新区内生产经营的,视为新办企业,享受高新区的各项优惠政策,计价部分转作对企业的无偿资助;到高新区外生产经营的,由创业中心收回计价部分的费用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创业中心与孵化企业就上述有关内容另行签定协议的,以协议为准。
第二十一条
进入创业中心孵化的企业,除享受创业中心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外,仍可享受国家、省、市和高新区对高新技术企业制定的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东营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东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四、东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科技创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省、市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定及《东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和《东营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培育)企业管理办法(试行)》,东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设立“科技创业资金”。为规范创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业资金的适用对象是进入东营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的孵化企业,重点支持创业中心内的在孵科技型企业。
第三条
科技创业资金的使用形式主要有: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投入。三种使用方式支持重点侧重于孵化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无偿资助主要适用于为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和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海外留学人员创办的处于初创阶段的成果转化和产品研发项目提供的必要资助;贷款贴息主要适用于中试或扩大生产规模阶段企业的贷款利息补贴;资本金投入主要适用于相对成熟、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为促使其快速膨胀,早日达到毕业条件而实施的必要扶持。
第四条
设立科技创业资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资金办公室)负责资金日常管理和运作,资金办公室设在创业中心。
第二章 使 用 原
则
第五条 无偿资助。
(一)
资助最高额度参照企业注册资本确定,一般以购买消耗性原材料和活劳动补贴的形式提供。
1、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企业资助最高额度为5万元。
2、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企业资助最高额度为10万元。
(二)
科技创业资金管理委员会特批项目资助额不受第(一)款限制。
(三)对于孵化企业获得国家、省、市创新基金资金支持的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匹配资金资助。
(四)经高新区推荐的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已通过国家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受理,但未立项的,给予0.5万元的资助,作为申报补贴。
第六条
贷款贴息。
(一)按实际贷款利息数额的50%贴息,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依据企业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该项目被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之日到合同完成时期间内的有效付息单据,按规定额度予以贴息。应贴息款分两期拨付企业,首期拨付80%,项目完成并验收后再拨付其余20%。
(三)贷款利率高出同期人民银行指导利率范围的,高出部分不予补贴。
第七条
对于获得无偿资金和贷款贴息的资助,资助先以借贷形式提供给企业,项目完成达到规定目标并验收合格,资助由借贷转为无偿资助;项目未实现规定目标,资助不转为无偿资助,保留借贷关系,视具体情况予以追偿。
第八条
资本金投入。
资本金投入以引导其它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投入资金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由创业中心享有股权。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每个企业原则上每年只能申请一种形式的基金支持。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九条
按照“保持一定规模,并适当扩大”的原则,每年对资金进行必要的补充。资金来源为:
(一)科技发展基金中一定比例投入;
(二)资金的使用收益;
(三)资金存款利息;
(四)留在高新区内生产经营的孵化毕业企业三年内交纳的各项税金形成的财力高新区留用部分的一定比例;
(五)上级部门用于支持高新区科技发展的适用资金并入。
第四章 申 请 条
件
第十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项目可申请无偿资助。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和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海外留学人员创办的处于初创阶段的成果转化和产品研发项目。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企业项目可申请贷款贴息。
(一)项目比较成熟,产品或技术已具有一定市场和效益。
(二)中试或扩大生产规模的项目。
(三)项目贷款已获银行批准或已得到银行贷款承诺。
(四)承贷机构为国家授权开展信贷业务的合法金融机构。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资本金投入。
(一)企业的发展方向符合高新区发展重点。
(二)企业拥有的项目与高新区整体发展关联度较大,有望形成新兴产业,对高新区的发展预计有较大带动作用。
(三)产品或技术处于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
(四)企业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较高。
第五章 申 请 材
料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科技创业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科技创业资金项目申请书》
(二)《科技创业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附件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与创业中心签订的孵化协议(复印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和相关的审计报告(复印件),以及当年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复印件);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报送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复印件)。
4、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水平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的复印件)
5、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转让合同等的复印件)
6、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他参考材料(如:列入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用户订单等的复印件及产品照片)
第十四条
申请无偿资助属海外学人创办项目的另附有关身份证明文件(如:创办人学历证书、国外进修或工作证明、出国护照、国外永久居留证等)。
第十五条
申请贷款贴息另附贷款合同;尚未得到银行贷款批准的项目,由银行在《科技创业资金申请书》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承贷意见。
第六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企业首先向资金办公室提报第五章规定的相关申请材料。资金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要求的项目提交资金评审委员会。
第十七条
资金评审委员会由管委会有关部门人员和邀请的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资格和评审条件进行评审,初步确定资金支持的项目及支持的形式和金额,并由资金办公室主任在资金申请表签署意见。
第十八条
资金办公室向资金管理委员会召开的专门会议提交经评审委员会初审通过的项目,由资金办公室负责人汇报项目有关情况,资金管理委员会对提交的项目进行评议,必要时由项目承担人进行质询答辩。资金管理委员会专门会议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第十九条
由资金管理委员会做出对资金项目进行支持的最后决定,并由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在资金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条
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的项目,由资金办公室根据资金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意见,并依据企业提交的《资金项目申请书》和《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有关指标和内容,代表资金管理委员会与企业签署《资金项目合同书》。合同书主要规定合同双方(资金管理委员会和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规定资金的提供和企业项目应达到的最终目标和阶段性目标以及实施监督管理和违约责任等。资金办公室依据双方签署的资金项目合同的规定实施资金的提供;项目承担企业依据资金项目合同进行项目的实施。
第七章
项目监理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
资金办公室依据“资金项目合同”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合同进度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完成的质量情况等。并根据监理情况及时向企业提出建议和意见,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二条
根据合同规定的阶段性目标,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阶段目标完成情况做出评估。对未完成阶段性目标、最终目标又完成无望的企业停拨后续资金,并追回已投入部分。
第二十三条
资金办公室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期对资金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
(五)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变化情况。
企业提交能说明以上五方面情况的书面材料,资金办公室做出项目的综合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按合同规定达到目标的项目做结题处理;对未按合同完成目标或有违约行为的企业,按合同规定追究项目承担企业的责任,同时两年内取消其申请资金支持的资格。
第八章 其
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东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发展
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东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东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设立科技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规范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的扶持对象是在高新区注册并经营的科技企业、技术研发机构、风险(创业)投资机构及在高新区内企业供职的专利持有人,重点支持区内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与开发、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和高新技术企业技术改造与创新。
第三条
基金的来源:
(一)高新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上级财政部门或科技主管部门专项拨入的资金;
(三)基金的存款利息;
(四)其他资金。
第四条
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其成员由高新区科技局、财政局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兼任。主要职责是:修改并完善基金管理办法;审定基金的发展计划、使用计划和收支计划;审定基金收支决算;监督基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资效益。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管理办公室,该机构设在高新区科技局,其主要职责是:建立并完善基金使用审批程序;提出基金发展计划和收支计划;受理基金使用申请;负责组织基金扶持项目和使用计划的初审;会同高新区财政局监督基金的使用情况,对投资效益进行考核分析。
基金的收支管理机构设在高新区财政局,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基金收支的日常管理;编制基金收支决算;会同高新区科技局监督基金的使用情况,对投资效益进行考核分析。
第五条
基金的使用遵循重点扶持、无偿使用和投资相结合的原则。对进入东营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的孵化企业实行倾斜。
第二章
基金的扶持对象
第六条
高新区注册的企业申报国家专利并获得国家专利权的,由基金全额资助专利申请费和申请维持费;高新区注册的企业获得国家专利权的专利在高新区实施产业化的,由基金全额资助专利年费。
第七条
经认定的省级以上技术研发机构,可给予最高10万元的资助。
列入高新区重点研究开发计划的项目,按研发项目所需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
获得国家、省和市科技基金无偿资助的科研项目,分别按一定的比例一次性给予资金扶持。
对进驻创业中心孵化的项目给予扶持和资助。
本条各项资助项目一年内不重复享受。
第八条
经认定进入创业中心的孵化项目,在一定的开发、生产及经营用房面积内,免收三年孵化期内的租金,免收租金部分由基金对创业中心补贴。
第九条
风险(创业)投资机构对高新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投资,其所获投资收益形成的高新区财政收入,从各被投资企业获利年度起五年内,以资助的形式全额返还,以增加各风险(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资本。
第十条
技术研发机构的科研成果在高新区内实现产业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区内老企业实施专利、专有技术在高新区内完成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以增加值为标准,给予一定数额的科技成果转化资助。
第三章
基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基金扶持对象申请基金资助,须按本办法规定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基金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和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报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发放。
第十二条
技术研发机构、高新技术项目、高新技术企业由高新区科技局按相关评定办法组织有关专家评审认定。
第十三条 申请专利申请费、申请维持费和专利年费资助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在高新区内企业供职的证明;
(二)填写《专利申请费等资助申请表》;
(三)国家专利授权证书;
(四)申请专利年费者另需提供: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2、申请人拟投入新设企业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专利证书或其他权利证书;
3、新设企业的章程和可行性报告。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研发机构申请基金资助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技术研发机构证书;
(二)《技术研发机构基金资助申请表》;
(三)研发计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从第二年开始,提交上一年度本机构科研项目完成进度情况的报告);
(四)列入高新区研究开发计划的研发项目,另需提供高新区研究开发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与高新区科技局签订的科研项目开发合同、项目研发经费(含设备购置费、工艺规程设计费、材料费、人员经费等)支出的会计凭证(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下同);获得国家、省和市基金扶持的科研项目,另需提供上级有关部门给予本项目科技基金扶持的文件、拨款凭证(或银行进账单)。
第十五条
高新技术项目申请资助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高新技术项目认定文件;
(二)《高新技术项目基金资助申请表》;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四)拟投入新设企业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专利证书或其他权利证书;
(五)新设企业的章程和可行性报告。
第十六条
研发机构和科技企业等申请科技成果转化资助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资助申请表》;
(二)实现转化的科技成果的专利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科技成果产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合同;
(四)实现转化后连续两年的经济效益情况的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风险(创业)投资机构申请资助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风险(创业)投资机构基金资助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被投资科技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
(三)被投资企业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四)申请人取得投资收益的会计凭证和完税证明。
第四章
使用监督
第十八条
企业(机构)所获基金资助,必须用于本企业(机构)的科研或生产经营活动。每一会计年度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九条
企业(机构)所获基金资助未按申请内容使用的,基金管理委员会将责令收回资助资金。
第二十条
高新区科技局、财政局应按本办法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监督所资助基金的使用情况,并负责对投资效益进行考核评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投资程序
东营经济开发区投资程序
在东营经济开发区兴办内联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开发区管委会责成招商局,经济发展局洽谈和审批,并按规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
合资、合作企业
1、报批立项分阶段所需的文件(除特别标明外,均应为原件)
(1)中方项目单位申请报告;
(2)项目建议书复印件;
(3)合资或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
(4)项目环保审查单。
2、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阶段所需的文件(除特别标明外,均应为原件)
(1)中方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资或合作企业合同、章程;
(4)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外方法人代表护照复印件、各方法人代表资格证明;
(5)各方资信证明;
(6)各方董事委派书、董事会名单及全体董事签字;
(7)进口物品清单;
(8)合资或合作企业名称登记表;
(9)其他必要文件。
3、项目报批程序
(1)持合资或合作意向书、项目建议书到规划建设局输环保立项审查;
(2)到经济发展局报批立项;
(3)持立项批文到工商分局核准登记企业名称;
(4)到经济发展局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合同、章程,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商独资企业
1、报批立项阶段所需的文件(除特别标明外,均应为原件)
(1)外方公司的申请报告;
(2)项目建议书;
(3)外方公司对国内承办单位的委托书;
(4)项目环保审查单。
2、报批企业可行性报告、章程阶段所需的文件(除特别标明外,均应为原件)
(1)国内委托承办单位的申请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章程;
(4)外资企业申请表;
(5)外方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信证明;
(6)外方公司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7)外资企业董事委派书、董事会名单及全体董事签字;
(8)外资企业名称登记表;
(9)进口物品清单;
(10)外方公司法人代表护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资格证明;
(11)其他必要文件。
3、项目报批程序外方书面委托经济发展局办理报批手续。
国内投资企业
1、项目报批所需文件(除特别标明外,均应为原件)
(1)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公司章程;
(4)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5)项目单位资信证明;
(6)项目环保审查单;
(7)其他必要文件。
2、项目报批程序
(1)持项目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到规划建设局办理环保立项审查;
(2)持全部报批材料到经济发展局报批;
(3)持项目批文到工商分局核准登记。
外国公司设立办事机构
1、所需文件(除特别标明外,均应为原件)
(1)外国公司设立办事机构的申请书;
(2)外国公司委托经济发展局办理审批手续的委托书;
(3)外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信证明;
(4)外国公司设立办事机构的办公场所证明文件;
(5)常驻代表授权书;
(6)常驻代表简历;
(7)外国公司简介。
2、申报程序外国公司委托经济发展局办理设立机构的全部手续。
工商注册登记
1、到工商分局领取并填写各种登记表
2、持下列文件、材料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
(1)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的开业申请报告;
(2)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全套项目材料合订本一式二套(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
(3)在董事会任职和任公司正、副总经理职务的中方人员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同意任职证明函;
(4)购买租用厂房合同(产权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证明;
(5)公司董事会各成员的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书。
企业税务登记
1、到开发区财税局开具介绍信。
2、持下列文件、材料到国税、地税分局办理登记手续
(1)全套项目审批材料合订本一式二套;
(2)到工商登记副本复印件一式二套;
(3)企业公章及法人代表私章。
(五)服务机构
东营市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
机构名称 联系电话
东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0546-8332819
招商局 0546-8332928
经济发展局 0546-8332978
规划建设局 0546-8333522
财政局 0546-8332980
东营市土地局开发区分局 0546-8332861
东营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 0546-8334531
东营市国税局开发区分局 0546-8318352
东营市地税局开发区分局 0546-8339965
东营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 0546-8326430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东营分公司
(山东台办)
主办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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