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企业和台胞在祖国大陆可以发布企业广告、商品广告和寻亲广告。对台湾企业和个人在祖国大陆发布的广告,实行在代理、发布前集中审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海峡经济科技合作中心负责广告审查的具体事务。
如何申请发布涉台内容的广告?
台资企业发布在祖国大陆注册的商标和企业名称(不带台湾母公司的名称)的各类广告,及我有关企业、单位发布带有涉台内容的企业广告、产品广告、祝贺广告,均应经广告发布媒体的同级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核,并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后方可发布。未经审核和备案,广告经营单位不得代理和发布。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管理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燕子山路43号 邮编:250014 电话:0531-8938710
因私赴台兑换外汇标准有何规定?
(1)因私赴台人员可兑换2000美元等值外汇。
(2)赴台定居人员的离休金、退休金、离职金、退职金、抚恤金可全部兑换外汇,其中离职金不足兑换2000美元的,可兑换2000美元等值外汇。在台定居后,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抚恤金每半年合并后,可凭定居证明和有效的生存证明全部兑换外汇。(山东台办)
主办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华夏经纬网络信息中心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