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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台胞接待站

发布时间:2021-08-26 08:16:25

  九江市台胞接待站,在九江市委台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职能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台办《台商投诉协调工作办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中心的主要职能是负责来浔台胞、台商的接待、旅游观光、经济技术交流、政策咨询等服务。台商投诉事项的管理、交办、催办和督查。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 台胞台商的来浔接待。(二) 为来浔台胞、台商旅游观光、经济技术交流、会议考察提供方便舒适、快捷和周到的服务。(三) 提供各种飞机、火车票等服务。(四) 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 (五) 明确投诉事项的处理期限。(六) 协助台办及有关部门处理投诉事项。(七) 对侵害台湾同胞投资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有权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八) 对重大责任事件提出处理建议。

  二、台商投诉范围

  台商投诉协调是进入司法程序之前,由台商自愿选择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之一,属于行政调解性质。

  台商投诉范围主要是台商与祖国大陆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投资、贸易、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涉及金融、租赁、房地产、知识产权、劳资关系等方面的纠纷。

  台商投诉中心对已经申请仲裁或诉讼的台商投诉案件,原则上不再受理,但可视情况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

  三、台商投诉方法

  台商必须由本人或代理人(持委托书)进行投诉,可以面诉,也可以函诉。

  台商投诉时,必须提交书面投诉材料及相关证据材料(包括投诉人有效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台商在书面投诉材料中,必须如实写明投诉对象、事实和理由、争议要点、相关证据、投诉请求等事项,不得隐瞒或歪曲事实,并写明本人或代理人的通迅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

  投诉材料同时报送多个部门时,应明确主送部门,未明确主送部门的,一般应由案发地的政府或台商投诉机构(区、市、县台办)先行受理。

  根据“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按照自下而上的工作程序,通常情况下,台商首先应向当地政府或投诉机构投诉,在当地解决,当地协调不成的,可向市政府台商投诉中心继续投诉,如发生紧急或特殊情况,可越级投诉。

  四、投诉处理

  投诉中心对台商投诉事项,分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 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且属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管辖的投诉事项,由投诉中心督促办理。

  (二) 对须转交有关行政机关进一步调查、研究、处理的投诉事项,由投诉中心交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

  (三) 对须由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处理的投诉事项,由投诉中心指定其中一个行政机关负责牵头处理。

  (四) 对重大投诉事项,由投诉中心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处理。

  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终结:

  (一) 经投诉中心或有关行政机关协调,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到解决的;

  (二) 在受理过程中,投诉人就投诉事项申请促裁、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三) 投诉人自愿放弃投诉的;

  (四) 投诉人无故不出席协调活动或拒绝与投诉中心联系、配合的;

  (五) 投诉事项有其他可以终结情形的。

  投诉事项的办理结果,属投诉中心直接办理的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属交由有关部门办理的,由有关承办部门按投诉中心的交办意见抄报投诉中心。

主办单位:九江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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