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相关政策

沈阳市行政审批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21-08-30 01:20:51

  第一条 为了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申请而实施的批准、许可、登记、资格资质认可及其他性质相同(包括初审、备案)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行政审批必须依法设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实施行政审批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规章草案和市政府提出的法规议案涉及设立审批事项的,必须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市政府于每年一月十日前,通过市政府公报公告增加或取消的审批事项。

  第五条 市政府在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于洪区设立行政审批办事大厅(以下简称办事大厅),实行市、区两级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办事大厅实行市、区两级共同管理。

  市政府成立沈阳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统筹管理、协调办事大厅事务,指导行政审批的总体运行。

  区政府应在办事大厅成立管理办公室,负责办事大厅日常管理和后勤服务。

  第六条 全市行政审批事项除明确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开发区或授权区、县(市)办理的审批事项以外,需市级审批的事项,按照就近的原则到办事大厅办理。沈阳市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管委会、沈阳市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在东陵办事大厅办理;新民市、辽中县在于洪办事大厅办理;康平县、法库县、新城子区在皇姑办事大厅办 理;苏家屯区在和平办事大厅办理。

  第七条 办事大厅实行六公开制度,每项审批的法定依据、审批内容、审批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必须在办事大厅公开。申办人可以通过阅读服务指南、观看大屏幕滚动显示屏、查询多媒体电脑触摸屏、索取项目服务告知单及访问政府网站等方式,掌握审批信息。

  第八条 办事大厅实行五项办理制度,即时办理制度,可以当场审批的应即来即办;承诺办理制度,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向申办人做出时限承诺;联合办理制度,需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审批的,由规定的窗口受理,在最短时间内办结;上报办理制度,需经市政府或上级部门审批的,由受理窗口主管部门与上级联系,并负责全程办理;退 办答复制度,对不符合条件不应批准的审批事项,应书面告知申办人退办理由,并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办事大厅实行窗口式办文制度,申办人向窗口提出审批申请,提供必备的申报材料及按规定交纳费用,就应在窗口当场办结或得到承诺受理,并可按期到窗口领取办结批件。

  第十条 办事大厅实行统一收费制度,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收费按照《沈阳市行政审批办事大厅收费项目缴费管理规定》执行,各项收费必须通过专门收,费窗口集中收取、集中结算、集中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一条 办事大厅实行行政审批封闭制度,凡不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各部门不得再继续审批或变相审批;凡进入办事大厅的行政审批事项,各部门不得在本部门再受理或审批;

  第十二条 办事大厅实行监察制度,各办事大厅设立投诉窗口,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实行市、区监察人员双派驻,负责对有关部门、窗口及工作人员审批行为的监督,对擅自设立审批事项,未能按规定实施审批的,以及继续在本部门受理或审批的部门和人员,要按照《沈阳市行政审批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和《沈阳市行政审批办事大厅工作 人员廉洁从政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办事大厅实行首席代表制度,市、区两级各审批部门应向办事大厅派驻首席代表,负责组织和协调与审批相关的事项,并按权限管理本窗口其他事务。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度,进驻办事大厅各部门的主管领导,分别对市、区两级审批工作承担责任。市直各部门要指定内设部门负责审批事项的综合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办事大厅实行审批专用章制度,各项行政审批的完成以加盖统一规定的行政审批专用章为法定办结,审批专用章按《沈阳市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

  第十六条 办事大厅实行联审制度,审批事项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实施前置审批的,实施联合审批,联合审批应一次性完成审核、勘验等程序,联合审批由牵头部门首席代表负责召集,重大联合审批项目由办事大厅管理办公室会同牵头部门的首席代表召集,参加联合审批的部门,必须按照召集人的要求参加联合审批,凡未按规定时间参加 的,视为自动认可,由此引起的责任有该审批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办事大厅实行承诺制度,凡确定为当场办结的审批事项必须当场办结;凡承诺办结的审批事项必须在承诺的时限内予以办结,承诺办结事项由审批部门首席代表负责协调,审批部门审批综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

  第十八条 办事大厅实行文件管理制度,申办人按照服务指南及说明提供审批要件后,即视为要件报送齐全,窗口工作人员对申办人提供的各类审批要件必须进行登记并签字,凡经过签字认可的要件出现丢失、损毁等事件,由审批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 对进驻办事大厅的工作人员实行办事大厅管理办公室和派驻单位双重管理制度,所进驻办事大厅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和执行《沈阳市行政审批办事大厅管理办法》、《沈阳市行政审批办事大厅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市直审批部门可以根据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申办人的原则,将审批事项委托区、县(市)相关部门实施审批。市直审批部门必须强化规划、指导、管理和监督,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办事大厅必须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对计算机系统、网络、计算机软件、文件装封、信息保密组织、签字制度等各审批环节实施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应当依据本规定,在审批、收费、考勤、考核、安全、卫生、档案、廉政、过错追究、首席代表制等方面制定规范性文件,建立完善的依法管理体系,并按工作需要适时修改和补充。

  第二十三条 除市政府统一设立的办事大厅以外的区、县(市),可以参照本规定,规范、完善本地区的行政审批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联系电话:024-22708480  邮箱:lnsytb@huaxia.com

华夏经纬网络信息中心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