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发改发 [2006]1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企业投资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以及《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境内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分级核准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订《沈阳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附后),市、区、县(市)政府核准机关应按本市目录规定的权限进行核准。《目录》将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
第三条 市及区、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展计划局)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各级经济委员会(贸发局)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工业基本建设项目核准工作仍由各级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全市投资项目的核准工作具有指导、监督和管理职能,负责组织建立全市投资核准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市经委、各区、县(市)、开发区项目核准机关在做好项目核准工作的同时,应在每月前 5 个工作日之内,将上月办理核准项目情况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四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同时抄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不再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的批准程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国内企业不使用政府性投资建设《目录》之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按《沈阳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辽宁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一式 5 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有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可参照国家主要行业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编写。
第七条 《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应当招标的项目,应附招标事项核准内容。
(八)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八条 企业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二)对新增建设用地的,需提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或登记表)的批复;
(四)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由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五)涉及特许经营的项目,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为方便项目单位办理相关预审手续,应项目单位的要求,项目核准机关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以适当的方式通知有关行政部门对项目进行预审。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要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家或省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但项目申报单位须将《报告》报市级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上报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时需参考项目所在地区县投资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第十一条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需经项目所在地区、县(市)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直企业(含市直属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应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核准申请。
第十二条 项目核准机关如认为申报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项目核准机关应当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时,如有必要,应在收到材料齐备后 4 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果承担责任。在进行评估时,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时,如涉及其它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的 3 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第十五条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在进行核准时可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特别是项目所在地居民的意见。
第十六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接收到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和咨询机构的评估意见后 5 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初审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 5 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5 个工作日,并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 对经审查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决定书》,同时抄送同级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以及下一级项目核准机关。对经审查不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同级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 门以及下一级项目核准机关。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如果对项目核准机关的不予核准的决定有异议,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四章 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十九条 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核:
(一)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行业发展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
(四)符合全市区域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
(五)未影响国家及区域经济安全;
(六)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七)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八)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九)未影响公共安全。
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凭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项目开工有关建设和设备进口减免税确认手续。
第二十一条 项 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为 1 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满 30 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准予延期的最长延期不得超过一年。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办理有关手续的依据。在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尚未开工的项目,如果《目录》发生调整,对项目 核准权限或要求发生变化,应重新核准。
第二十二条 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如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技术方案、建设地点发生变化,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进行报告。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应向政府申报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同意的项目,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不得办理开工建设相关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变相增加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以及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并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项目核准机关有权责令其停止建设。对于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核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询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不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擅自为不履行核准手续及不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铁西新区、浑南新区、农业高新区、棋盘山旅游区享受市级核准管理权限。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目录》内的项目,依照本办法核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 2006 年 2 月 l 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附:沈阳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
沈阳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将省颁布的《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原文列入,对省政府授予我市的核准权限,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划分了市、区县(市)两级的核准权限,并采用加深字体的形式标明。
(五)本目录对地方政府核准权限做出了规定。市、区县两级核准权限划分的原则是:涉及全市资源平衡、经济布局、经济安全、重要公共安全、跨区县重大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下放到区县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浑南新区、铁西新区、农业高新区和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区投资主管部门享受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权限,但涉及跨本行政区及需要市政府平衡外部建设条件的项目需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特大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
(六)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水库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以及其他造成跨市影响的水事工程,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 25 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 5 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 330 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10 千伏(含) -330 千伏(不含)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10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 50 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 100 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 20 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或年输气能力 5 亿立方米 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
(二)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国道主干道、非国家高速公路网的跨省辖市高速公路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改扩建大桥、互通立交桥、公铁立交桥(限国、省道)、隧道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 门核准。收费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 200 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民航。
新建机场:由国务院核准。
扩建机场:总投资 10 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 5000 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 5 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 20 万吨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 PTA 、 PX 、 Mnl 、 TDI 项目,以及 PTA 、 PX 改造能力超过年产 10 万吨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年产 50 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 10 万吨(含) -50 万吨(不含)钾矿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磷、钾矿肥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 l 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日采选矿石 500 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船舶:新建 10 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 10 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 3.4 万吨(含) -10 万吨(不含)纸浆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聚醋:日产 300 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制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糖:日处理糖料 1500 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国务院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 50 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日调水 10 万吨(含) -50 万吨(不含)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调水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供水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卫生填埋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危险废弃物和医疗废弃物处理设施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汽车加油(气)站、民用液化气(网)站、供热(清洁供热)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房地产开发项目,单位自 建用房项目及城市规划区内和跨区(县、市、开发区)的城市道桥工程、公用事业工程、水系改造工程、环境治理工程等城建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城建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 5000 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 3000 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体育: Fl 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省属单位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
部门核准,市属单位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县区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主办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联系电话:024-22708480 邮箱:lnsytb@huaxi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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