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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海峡两岸科技工业园

发布时间:2021-08-30 06:55:23

    199510月,国务院批准在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国家级沈阳海峡两岸科技工业园,这是全国首批唯一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建立的园中之园。

 

    本着“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沈阳海峡两岸科技工业园竭诚欢迎海内外客商,特别是台湾客商来园区考察、投资兴业,工业园为前来投资的客商提供优惠的政策及优质的服务。沈阳市人民政府为了支持科技园的发展颁发了《沈阳市关于加速海峡两岸科技工业园建设的若干规定》,其制定了27条优惠政策。此外,进入科技园的台商投资企业同时享受国家给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主要投资领域

 

    计算机软件产业、计算机外部设备制造产业、现代通讯产业、自动化技术及先进制造业、生物工程及医药产业、电子与光电产业、新材料与环保产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产业。

 

    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二年。进入科技园的高新技术企业,免税期满后,第三年至第五年上缴的所得税由高新区财政按50%返还企业。

 

    对生产性台(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的70%以上的,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性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经高新区认定的台(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延长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台(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建设项目,经营期十五年以上的,经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十年内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高新区财政全部返还企业。

 

    台(外)商投资企业将利润再投资于高新区或举办新的台(外)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由新高区财政返还再投资部分所得税额的40%;用于举办扩建产品出口型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由高新区财政返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所得税额。

 

    台(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经高新区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正常纳税年度的企业减按10%征收所得税,同时免征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10%上缴的中方职工物价补贴。

 

    在沈阳中国电脑软件城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经营的企业,五年内缴纳的所得税,前二年由高新区财政全部返还企业,后三年减半返还企业。

 

    增值税优惠政策

 

    在科技园投资的台(外)商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享受高新区财政返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其上缴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高新区财政返还企业;五百万美元以上的,按60%返还企业;五百万美元以下,按30%返还企业。

 

    进入科技园的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在四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由高新区财政返还其已缴纳增值税进入高新区财政部分的60%

 

    服务机构

 

    沈阳海峡两岸科技工业园是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科技园开发建设领导小组是最高管理机构,代表沈阳市人民政府对园区实行统一领导、管理和重大问题的决策。领导小组下设科技园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并享有市级管理权限,可以独立、高效地办理进园项目的一切手续。并能提供工商、税务、金融、保险、海关、律师、公证、会计事务所等支撑服务。

主办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联系电话:024-22708480  邮箱:lnsytb@huaxi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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