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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商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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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权分离的谋略

发布时间:2021-08-30 08:27:21

    所谓两权分离,就是指资产所有权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权相分离。有巨额资本的投资者东家(或叫财东)不直接经营管理其企业,而掌握经营管理大权的掌柜或经理,却没有任何资本投资。这种资本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相分离的做法,是明末到清代晋商开办商号或金融业号庄普遍运用的基本谋略。
 
    资本与才干结合于一体,而把资产权与经营管理权相分离的做法,究竟是历史上晋商何人何商号的发明专利,没有据实的考证。从历史资料来看,商人在自本自营行贾的过程中,当资本积累到一定程度,完全靠自我经营已无法求得更大的发展时,便把一部分资本交与他人去经营,或资本更大时把资本交与更多的人去经营。资本交与他人去经营的做法,起初叫“朋合营利”。大约在明中叶初步形成。据《明经世文稿》卷三五九庞尚鹏《清理延绥屯田疏》的记载:“间有山西远商前来镇城,将巨资交与土商,朋合营利,各私立契券,捐资本者计利若干,躬输纳者分息若干,有无相资,劳逸共济,宜其不相负也。”这就是说,资本雄厚的山西商人,将资本交给当地的土商,合作起来进行盈利活动,互相之间立有契约,规定出资者获利若干,屯田出力者分息若干,有资者和无资者,有力者和无力者互相合作,劳逸共济。还有一种形式叫“东伙合作制”。据明人王士性《广志绎》卷二记载:“其合伙而商者,名曰伙计。一人出本,众伙而商之,虽不誓而无私藏。”“且富有者蓄藏不于家,而尽散之为伙计。估人产者,但数其大小伙计若干,则数十百万产,可屈指矣。盖是富者不能遽贫,贫者可以立富。”明人记述的山西商人实行的“朋合营利”和“东伙合作制”,这两种形式的共同点是:有资者出资,不出力;经营者出力,不出资;资者与力者相结合,使有资本者和无资本者都得益。以上所说,实际上已经实现了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出资者靠资本分取利润,出力者靠劳力或才干获得经济上的好处。“朋合营利”和“东伙合作制”不同的是,在合作的手续上和合作的对象上有所不同。“朋合营利”的合作手续上相互间立有契约,而“东伙合作制“则相互间靠的是以信义为本。另外“朋合营利”形式的躬输纳者多是异地籍贯之人,而“东伙合作制”形式的伙计多是同族或同一籍贯之人。从上述引证看,“朋合营利”和“东伙合作制”都实行的是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资者与力者相结合的形式。这就是说,从明代中叶以后,山西商人已经有了两权分离的经营初级形式,只不过是这种经营体制还不够完备,还没有得到普遍推广运用。
 
    “朋合营利”和“东伙合作制”都存在不够完善的方面。一是,虽然签订有契约或以信义为本,但对合作伙计在经营中的利益分配额,并没有明确规定,只规定利润分配给投资者若干,给经营者若干。而若干是个不确定数。不利于激励大多数合作者的积极性。二是,对经营伙计责、权、利没有作具体的规定,没有明确的制度,更没有处罚规定。这样难免会有出工不出力,不尽责,甚至营私舞弊行为的出现,造成经营无效益。
 
    到清代中叶,晋商经过二百多年的发展,“朋合营利”及“东伙合作制”已有了相当完备的发展。这时候,晋商的两权分离的掌柜制,已得到普遍的推广运用。对东伙合作经营的掌柜,东家对其聘用人才的条件,对其利益分配,以及其他伙友的薪金待遇和身股额等都有了明确规定。例如:掌柜(经理)对东家负责;东家允许掌柜以个人劳动力顶身股,身股份额一般被限制在顶一股(俗称一俸),个别最高为1 .2股。掌柜以下的合作伙计,一般在本号工作10年以后方可顶身股(俗称顶生意),从顶一厘开始,不违犯铺章号规的优秀者,可以逐个账期增加,但不能超过一股。同时还规定银股和身股可享受同等利润分配的权利。对掌柜顶身股的份额,东家在聘用时言明并写入合约。对于不合格的掌柜,东家有权辞退出号,对营私舞弊严重的掌柜,东家可以告官究治。东家与掌柜的关系,银股与身股的数额,以及掌柜的责、权都要在合约中写清楚。对其他顶身股的伙计,铺章号规中有明确的规定,违犯铺章号规者,要受到减身股额,甚至开除出号的处罚。
 
    晋商实行两权分离掌柜制,是其经营中的一种历史性的进步。因为,拥有资产而愿意取得利润收入并承担风险的人,不一定具有直接经营管理企业的能力;而具有经营管理才干的人,又不一定具有巨额投资资本。这种两权分离掌柜制,客观上实现了有巨额投资资本的东家和有经营管理才干而无巨额投资资本的掌柜,以及其他合作伙计的双向结合,使一部分人以资本投人实现资产增值的目的,一部分人以经营管理才干或劳动技能获得增加收入的机会。这种两权分离掌柜制,在经营管理人才的选用上,跳出了“世袭制”和“家庭圈”的狭小天地,实现了财尽其用,人尽其力,出现了任人唯贤,唯才是举的掌柜制管理阶层,从而使其经营管理更加进步,更加科学。(自张辉《晋商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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