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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约束硬性化

发布时间:2021-08-30 08:31:19

    硬性的信用约束由利息成本约束、市场竞争约束和生产经营者的信誉约束三者组成。
   
    晋商的信用要发挥作用就不能是无代价的,必须以“偿还性”为前提
 
    信用之所以会产生和发展,在于由信用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包含着“还本付息”的基本原则。在这里,利息“表现为资本所有权的果实”,是资本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是对资本所有权在经济上的肯定和保护。在一定时期内,一个商号能够借人或贷出多大量的信用资本,最重要的决定因素是这个资本的利息或利息率的水平,因为信用资本是要收回本息的,或者说是要还本付息的。如前所述,晋商无论是在商业信用中的赊销,还是票号中的汇兑、存放款,都要收取一定的利息。对受信方来说,这是一个硬性成本约束。反之,如果离开了利息成本的约束,信用关系就不可能建立起来,晋商的资本所有权就会受到动摇甚至否定。
   
    对信用双方而言,竞争是一种外部的强制力量或者说外在压力,这也正是价值规律作用的要求和体现
 
    一方面,晋商总是愿意向规模大、利润高、信用好的客户提供信用;另一方面,为了获得信用机会的那些生产经营者,总是想尽办法来提高自己的市场竞争力。这样,竞争机制就起到了择优限劣的作用,优化了晋商信用资本的质量。
   
    信用关系中隐含着巨大的风险,躲避风险就成为一种必然的要求
 
    在这里,首要的问题是买卖双方都必须取得对方的信任。为此,双方都必须讲求信誉,履行自己的承诺,完成契约规定的义务,承担自己行动的责任和后果。一般而言,一个言而无信的商号是不可能获得信贷的。因此,从自己的利益考虑,任何一个晋商商号都必须培养和保持良好的信誉,以此来取信于别人。这样,“借钱还债”、“还本付息”的观念才会普遍化。@pages@
 
    以上所述的三方面约束,归根到底都是产权约束。因为在一种不适当的产权框架内,由于缺乏自主、平等的经济主体,缺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良好的信誉则不会成为必要的信用前提,还本付息等观念就不可能成为社会通行的准则,因而硬性化的信用制度也就很难建立起来。著名经济学家张维迎也认为,“无恒产者无恒心,无恒心者无诚信”。明晰的产权是企业信用经的基础,产权不清,企业就无法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也不能从企业的信用中获利。
 
    山西商人几百年间信用卓著的根本就在于产权关系清晰。山西商号、票号的资本组成采取股份制,财东出资拥有银股,享有对商号或票号的所有权、收益权、处分权和剩余索取权;作为经营者顶一定数量身股的掌柜,除拥有经营权外,还拥有一定程度的处分权和少许剩余索取权;其他员工则根据各自的表现酌顶一定的身股。劳动力作为资本并以人身顶股体现其价值是晋商的一大创造,是颇具中国特色的创新。它既承认号内员工的利益,又把个人利益与财东利益、商号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这种利益捆绑方式,在商号发展初期,形成上下一心,同舟共济的经营格局,对员工的凝聚和企业的兴盛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并极大地调动了经营者的积极性。
 
    清晰的产权有效地激励和约束着掌柜和伙计,既激励他们努力做事,又约束着他们不敢违规乱纪。由于产权清晰,利益明确,使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借贷者必然千方百计地降低利息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了实现“惊险的跳跃”,避免“摔坏的不是商品,但一定是商品所有者”,晋商和其受信人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着有效的市场竞争;为维护自身利益,晋商从财东、掌柜到普通店员无不注重维护本商号或票号的信用、声誉,爱惜信誉遂成为山西商人的伦理之魂。(自孙建中《诚信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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