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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台资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31 01:18:13

信息分类:其他有关文件

  

  文件编号:宜府发〔20131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2013-09-09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C00000-0203-2013-0043

  

  责任部门:市政府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6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顺应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实施和我市开启航空高铁时代的新形势,充分发挥我市产业基础、资源要素和对台工作优势,进一步加快台资企业发展,促进全市产业升级,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政策引导

  (一)突出重点产业。结合宜春产业布局和发展态势需要,鼓励台资参与锂电新能源产业及建材、机电、食品、电力能源、医药、化工和纺织服装鞋革七大支柱产业发展,加强产业配套,延伸产业链。积极引导和鼓励台资投向开发区(工业园区),做优做强开发区(工业园区),提升园区产业配套水平。支持条件成熟的开发区(工业园区)设立台企特色基地,并出台相应扶持政策。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则下,对台企特色工业,根据投资规模、基地类型给予一基地一策的政策扶持,并可实行投资人自主招商。园区内台资企业在享受现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受益财政可自行制定出台相应扶持政策。

  (二)拓宽投资领域。在巩固提升工业、城建等领域招商引资成效的同时,策应服务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扩张,对台资企业投资符合国家物流业调整和振兴政策的商贸物流项目,优先支持其申请国家有关扶持政策。鼓励引进台湾农业龙头企业,推广使用台湾农业先进技术和优秀品种,引进台资发展休闲观光农业和高效生态农业。对投资农业生产项目的台资企业,可直接从农户手中租赁土地,并办理30年以内的租赁手续。支持台资企业农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申请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项目,支持台资企业申报品牌农业企业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标志使用权。

  (三)鼓励现汇进资。允许有条件的台资企业以人民币到资验资,除能够以自由兑换货币、进口设备及其他物料、无形资产等方式出资外,台商投资者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下列方式增资:企业将发展资金、储备基金、资金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等转增本企业资本;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其项下的应付利息等转增本企业资本。以上述方式投资的企业注册资金到位后并经外管部门确认,可以人民币作为到资验资,同时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四)简化审批手续。除涉及安全、环保等国家严控的项目外,对台资企业项目要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时效。对连续三年以上无违规行为、注册资本全部到位、经营状况良好、经营范围中不含前置许可事项、商业信誉较高且未受到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台资企业,实行由企业提供年检资料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享受年检免检。

  (五)减免部分企业设备更新税收。台资企业购进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新购置的用于技术改造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保加速折旧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台资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符合国家规定目录的环保、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其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中抵免。

  (六)落实台资项目进口设备海关免关税政策。对凡符合国家鼓励类的台商投资项目,且符合海关总署项目进口自用设备可免海关关税的相关政策,可参照外商投资项目的相关规定,办理项目进口设备海关免关税确认书。

  (七)落实科技创新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台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台资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

  (八)落实农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台资企业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其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九)落实社会公共事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台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台资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台资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的自用房和自用地,符合国家规定的,依法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减轻台资企业税费负担。对台商投资建设项目涉及的收费,凡是国家、省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对正常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台资企业,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按照国家规定向有关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台资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各种税款的,报经省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三、鼓励自主创新

  (十一)鼓励台资企业转型升级,争创名牌。积极支持台资企业建立产业研发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提高产品科技含量,淘汰落后工艺,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引导台资企业利用保险等手段提高市场应变和抗风险能力。支持台资企业扩大内销,建立内销市场网络体系。将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支持加工贸易型台资企业创立内销品牌。积极引导台资企业培训辅导、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机构落户我市,对台资企业转型升级提供专业辅导和优质服务。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台资企业,当年由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各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江西省著名商标的台资企业,当年由受益财政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宜春市知名商标的台资企业,当年由受益财政奖励2万元。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江西省著名商标、宜春市知名商标企业的商品和服务,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采购。

  (十二)鼓励台资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不超过35%。作价金额超过资本20%的,报请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成果鉴定。支持台资企业申请认定省级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申报科技奖励,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帮助其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十三)提供开拓市场扶持资金。中小台资企业生产的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国内原产成分高于70%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赴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拓展国际市场,相关部门要积极协助企业向上申请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国家创业风险投资。

  (十四)明确收费项目与标准。对台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中下游产品开发加工项目和总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以上的大中型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建成投产后头5年只收取需上缴国家和省的规费,免收地方收取的各项规费。

  四、强化融资扶持

  (十五)增加信贷投入。各级金融机构要针对台资重大项目积极争取上级机构支持,申请单列项目资金及专项贷款。对有市场、有订单、信用记录好的台资企业可适度增加贷款额度,合理确定授信品种,增加信贷投放。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基本面较好、信用记录良好,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台资中小企业予以贷款延期支持。

  (十六)完善担保体系。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推出面向台资企业的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多元化动产抵押及多户联保、个人无限责任连带担保等新型担保方式融资产品。加大对台资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规定给予担保贴息支持。探索发行面向台资中小企业的集合信托计划,整合财政、信托、担保、社会资金、风险投资等资源,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支持行业协会牵头组织有条件的台资企业,共同设立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台资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加大对台资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规定给予担保贴息支持。

  (十七)放宽融资渠道。积极培育、引导有实力的台资企业在大陆股票市场上市。通过上市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各级政府要积极向省申报列入省重大项目。支持经营效益好、偿还能力强的台资企业探索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积极引导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或机构对台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支持台资企业通过省内产权交易市场寻找战略投资者和引入创业投资企业或机构,筹措发展资金。

  五、提升服务水平

  (十八)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市利用台资工作领导小组,市台办、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台办。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订对台经贸合作计划和台资企业的扶持政策;协调解决重大台商投资项目的引进、筹建和台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协调解决台商投诉和影响投资环境的问题;对全市台资企业发展工作进行指导督查;保障台资企业用工需求。各地要加强利用台资工作的领导,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各部门、单位的对台招商引资工作要及时向同级领导小组通报;对领导小组反馈的台商意见和建议要高度重视,尽可能予以解决并及时答复。司法机关在办理涉台诉讼时,除涉及国家安全及重大刑事案件外,应及时向领导小组通报。

  (十九)保障项目用地。对符合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条件的台资工业项目,优先安排项目建设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给予保障。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国土部门在收到用地申请后,优先安排预审,用地报批资料符合要求后,尽快组织依法报批。对购买闲置厂房的台资企业,闲置厂房可抵作投资,但投资强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所涉及的报批手续给予简化。台资工业企业可以采取租用方式解决临时性建筑物用地。对投资软件、IT高新技术产业且投资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台资企业,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按照土地出让金的同比例,配套支持该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对台商投资建设非营利性的教育、医疗、文化、体育设施所需要的土地,可采用划拨方式提供,但投资强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二十)扶持台资企业协会壮大发展。要积极引导、大力支持台资企业协会开展工作,发挥协会“沟通政府,服务会员,以台引台”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把台资企业协会逐步发展成为宜台经贸、科技、文化等多领域交流、联谊的新平台。积极开展“台商精神家园”试点工作,进一步密切台协会、台联会密切与岛内联系,加强与省内外台商协会的联系,争取更多省外台资企业来宜投资兴业。

  (二十一)维护台商合法权益。各地要加强对本地台商投诉协调工作的领导,完善地方政府与台资企业联系制度,政府领导要定期走访台资企业,及时解决台资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在台商投资相对集中、居住相对密集区域,公安部门应强化治安管理,切实保障台商的人身财产安全。支持台商医院、台商子弟学校及台协会馆建设。按照 “一视同仁,就近入学,适当照顾”原则,解决台商子女入托、入学问题。

宜春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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