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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招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31 01:21:18

    为进一步增强招商引资的有效性,加快大项目的引进步伐,决定建立委托招商工作机制,特制定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招商暂行办法,并对该办法重点内容进行以下明确:

一、市内外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经市政府聘任或签订委托招商合同,均为我市招商受委托人。

二、受委托人引进的企业必须符合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定的准入条件,并享受市政府香港扶持政策。

三、受委托人实现两种奖励方法。根据不重复计奖的原则,受委托人可视情自行选择其中一种奖励方法。

四、对受委托人实现两种奖励方法。根据不重复计奖的原则,受委托人可视自行选择其中一种奖励方法。

1、按引进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进行奖励。具体计算方法为:从企业建成投产之日起,由市财政按企业收集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4%给予一次性奖励。

2、按引资企业产生的增值税年纳税总和,对照宜发[2005]23号文件确定的企业发展基金提取基数和比例档次,实现进档奖励。具体计算方法为:在引进企业存续期间,增值税年纳税总和所在档次超过各企业增值税所在档次,按增值税年纳税总和应提企业发展基金数剔除企业应提企业发展基金数计算奖励经费,经市政府审核后,由市财政每年兑现一次,但奖励额最高不得超过增值税年纳税总和地方留成部分的20%。实行此种奖励方法,受委托人必须引进2户以上(含2户)企业,且单个企业增值税年纳税额不低于30万元,如单个企业增值税年纳税超过1亿元的,采取“一事一议”办法进行奖励。

3、企业发展基金提取基数和比例档次表 

档次

增值税年纳税额

(万元)

企业发展基金

(增值税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

1

30-100

10

2

101-300

20

3

301-800

30

4

801-2000

40

5

2001-6000

50

6

6001-10000

60

7

1亿元以上

70

宜春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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