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通过立法,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建设文明开放富裕美丽的太原提供保障。此《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鼓励举报污染行为
《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考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在监督管理方面,“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线索查证属实的,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同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气污染网格化监管制度,明确网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责任人。”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及其标志”。
施工工地要安扬尘监控
在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方面,《条例》明确规定:“施工工地应当安装扬尘在线监控系统,实时监控扬尘污染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未安装的,不得开工建设”。“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另外,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和经营场所,也提出明确要求:“应当按照要求安装并正常使用高效油烟净化装置,油烟达标排放”。
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按照《条例》规定,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违反《条例》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太原晚报 作者:记者 张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