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山西省人民政府、太原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太原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下列投资保障:
外商投资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依照经过批准的合同、章程进行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包括企业财产所有权、支配权和正当收入的处理权,均受国家法律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人员及其家属,需在太原市长期或短期居留,市公安局将予办理相应的居留手续,居住期间受国家有关法律保护。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履行法律、合同规定义务後分得的净利润、在企业期满或中止时所分得的资金以及其它资金,可依法汇往国外。企业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它合法收入,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後可汇往国外。
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亏制定业务经营计划,进口本企业所需要的物资,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侵犯、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对企业进行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否则,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加以拒绝,有权向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或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就企业在投资、建设、生产、经营和清算等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向主管部门和协调服务部门请求帮助解决。
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业务保险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太原市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投保。
外方投资者向设立在太原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在中国申请批准的专利技术、以及经申请注册的产品商标,受国家《专利法》和《商标法》保护。凡发生侵权行为时,受害一方可以向专利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处理,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合营、合作各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经协商或调解无效,可以根据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提请仲裁。如合营、合作各方之间无仲裁和书面协议,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