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对外商来太原投资的项目,实行联合审批制度,审批牵头部门为太原市外经贸局。对外商投资项目的联合审批,由太原市政务大厅市外经贸局窗口统一受理,根据项目性质分送有关部门审批。同时,会同政务大厅对项目审批的各个环节进行跟踪监督协调,确保项目在承诺的时限内按期办结。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
企业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合资、合作项目审批
受理项目的审批机板按项目性质分为:
基本建设项目按审批权限报省、市或县(区)发展计划部门审批:
技术改造项目按审批权限报省、市或县(区)经贸部门审批:
进入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项目,由“两区”管委会审批;
总投资在3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当地县(区)自行审扯匕。
需中报的资料:
项目建议书文本;
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合营各方签署的意向书或协议书;
中方合营者营业执照影印件;
外方合营者资信证明、商业登记、身份证明影印件:
环保部门批复的环境评价报告书:
其它需要申报的材料。
注:项目建议书由中方合营者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中外合营者共同编制。项目原则上由审批机关一次性审批,对于特殊项目由审批机关视情况分期审批。
二、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审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後,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起草合同、章程,并就其内容协商一致签字後,由中方合营者呈报太原市外经贸局审批。进入太原高新区和经济区的企业,由“两区”管委会自行审批。
需中报的资料:
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拟设立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
合营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银行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营者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关其身份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外方资料应附中文翻译件);
(如中国合营者以国有资产投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对中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的确认文件;以土地
使用权投资的还须出具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
和同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拟设立合营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合营各方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委派书;
中方董事简历及身份证复印口件;
外方董事身份证明文件(应附中文翻译件);
外方合营者以机器设备投资的设备清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环境保护管理登记表;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文件。
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後,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合营方接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後30日内,向太原市工商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企业营业执照。从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合资、合作企业正式成立。
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审批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独资项目答复
外商自行投资在太原市独资经营的项目,由太原市外经贸局负责审核并予以答复。进入太原高新区和经济区的项目,由“两区”管委会自行答复。
需申报的资料:
设立独资企业申请书及申请表;
可行性研究报告;
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贺信证明文件(应附中文翻译件.);
外资企业场地证明文件;
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二、独资企业章程审批
独资项目经审批机关答复後,由外国投资者编制企业章程,报太原市外经贸局审批。进入太原高新区和经济区的企业,由“两区”管委会自行审批。
需中报的资料:
外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外资企业章程;
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董事会成员委派书);
外资企业董事会成员身份证明文件。若外国投资者聘请中国籍人士担任董事会成员,需提供其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外方资料应附中文翻译件);
需要货物进口的清单;
环境保护管理登记表;
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独资企业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後,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国投资者接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後30日内,向太原市工商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企业营业执照。从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独资企业正式成立。
审批期限
属太原市审批权限内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部门收到投资者按照国家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後,在3个工作日内批复;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审批部门收到投资者按照国家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後,在3个工作日内批复: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投资者按照国家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後,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需上报审批的项目,各初审、转报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转报或者不予转报。
外商投资企业落实项目条件,出具承诺或附件意见的部尸弓在接到报告後3个工作日内提出肯定或否定的意见。
服务承诺
太原市外商投资审批部门保证做到:
热情接待,耐心咨询,审批公开,接受监督,特事特办,急事快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