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可以依法通过划拨、出让、租赁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共同举办联营企业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划拨用地范围和《划拨供地目录》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投资商业、旅游、娱乐、金融、饮食、中介服务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项目,只能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取得。
投资工业项目用地,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可享受太原市制定的《关于加快太原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中规定的使用土地的优惠政策。
投资从事农、林、牧、渔开发性的项目,在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前提下,由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免缴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