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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9-03 01:09:3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晋城对外开放步伐,促进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和台湾同胞投资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 凡是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和有利于晋城经济发展的项目,晋城市全方位、宽领域鼓励外商投资建设。

第四条 外商投资大型煤化工项目,可根据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和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煤田资源,保证原料供应。

第五条 在市级旅游经济园区、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外商投资项目,享受市级开发区相关优惠政策。在上述区域内开发建设旅游宾馆、饭店的用电、用水、用气,等同一般工业企业。探索旅游景区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整体委托开发的招商模式。

第六条 对外商投资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中心,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项目计划、省市设立的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优先给予扶持。

第七条 外商投资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和环保项目,投资单体项目在10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农产品深加工单体项目在5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从经营获利之日起3年内,可由当地财政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15%给予奖励。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 鼓励外商投资设立一般商品批发、零售和物流配送企业;允许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和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在我市设立分公司;允许外商投资设立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

第十条 外商投资大中型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除国家有特别规定外,不限制投资比例和经营年限。投资供排水、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环保和公益性项目,收费标准暂时不能到位的,可由政府采取适当的方式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境外企业可跨行业、跨所有制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资产重组、产权转让,可享受省市政府出台的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的一切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除城市规划区以外的乡镇(村)关闭的小煤矿、小冶炼、小砖厂、小水泥厂和空心村、无人村闲置土地的复耕置换、开办新的企业,可将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除上缴省以上和补偿农民外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返还。

第十三条 外商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开发利用四荒地”,从事林业、畜牧业、种植业生产以及生态旅游的,可将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给予部分返还,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政府以国有荒地入股的,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政府不参与分红。投资林业的,还可享受民营林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外商利用尾矿、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和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项目,免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十五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安排和保证建设用地。外商投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可按规定减收土地使用费。

第十六条 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新型产业基地内的建设项目被省、市政府确定为重点工程项目的,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用地;重点建设项目与总体规划不协调的,可按规定程序调整规划。

第十七条 对设在我市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3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八条 对设在我市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5年。其中,对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我市优势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省级税务部门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10;对经省政府认定为大型骨干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我市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和新型产业基地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省级税务部门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省级税务部门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直接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型或先进技术型生产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条 在我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投资项目,除国家规定《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从购置设备当年比上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扣。

第二十一条 在我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购买2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其中农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购买10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商品房用于办公、经营的,3%的税率缴纳契税。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新型产业基地内的企业所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中,其当年增长幅度超过全市财政收入平均增长的部分,3年内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由财政建立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园区、基地、开发区的基础设施、研发中心建设以及对企业家、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新型产业基地内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按税法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对于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且为盈利企业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四条 外商进入市级开发园区内的工业项目,除水资源费、排污费外,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再征收;属上缴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所在开发园区代缴。园区内其他项目,审批准入环节的收费免收,建设、运营环节除按规定上缴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水资源费、排污费外,其他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市级园区外的项目,审批准入环节的收费免收。建设、运营环节除按规定上缴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水资源费、排污费外,对其他收费,工业项目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其他项目按最低标准征收。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工业、商业项目,或高新技术和公益性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政策。房地产项目审批、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标准一并计入土地拍卖标底缴纳。中介服务机构收费按规定最低标准收取。

第二十五条 外商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按土地出让金中市县留成部分计算给予等额补助。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商业项目,土地出让金中当地政府收益部分给予适当优惠。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商业项目,或高新技术和公益性项目用地,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第二十六条  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程序,外商投资企业可持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外方自然人持身份证复印件)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在登记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其经营需要,将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简化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审核手续,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先期到位的,可不必提交银行的资信证明。对从事国家鼓励或允许投资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直接持审批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到工商登记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放宽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主体资格条件,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具有投资能力和法人资格的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作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对外商出资比例低于国家规定25%的外商投资企业,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执照。放宽中方股东出资限额,允许中方股东出资突破其净资产50%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 在本市投资和工作的境外人员可申请办理1年或3年多次有效商务签注。境外投资者可办理15年有效居留手续和多次往返签证。子女入托、入学可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的待遇。

第二十八条 对在我市工作期间的海外留学人才,用人单位给予博士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月1000元人民币生活津贴;给予获得硕士学位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及我市急需的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每月500元人民币的生活津贴。对来我市定居、长期工作的急需高层次人才,本人购置商品房的,用人单位可以一次性给予两院院士不少于15万元人民币安家补助费,博士不少于6万元人民币安家补助费,硕士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安家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 政府建立招商引资奖励基金,在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人员除外)引进外资、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到我市落户对财政产生贡献以后,视贡献大小,予以奖励。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在本办法执行中,凡与我市以往发布的文件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国家政策做出新的调整,按国家规定执行。
 

○○六年五月十五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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