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台工作的重要论述,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辽宁发展机遇,逐步为台湾同胞在辽宁投资、就业、创业、就学、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待遇,促进辽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根据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8〕1号),结合辽宁省实际,辽宁省台办、辽宁省发改委联合出台《辽宁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于10月11日颁布实施。“实施意见”共分四个部分总计52条,内容涉及就业、创业、学习和生活等方方面面。
“实施意见”秉持“两岸一家亲”观念,紧贴辽宁实际,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体现“同等待遇”。支持台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基础设施建设,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享受土地税收等政策优惠等;二是共享辽宁改革开放的红利。鼓励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参与辽宁经济社会发展,支持台资企业实施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改造及同等享受优惠政策待遇等;三是对台胞关于生产生活便利化的诉求给予了满足,如在住房公积金、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以及子女入学等热点问题上都给予了充分的政策支持。
辽宁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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