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本溪市委 本溪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09-08 06:47:43
(2008年4月21日)
为鼓励医药企业发展,加快做强做大本溪医药产业,使本溪成为辽宁乃至国家级高技术医药产业基地,除继续给予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有关政策支持外,特作如下决定。
一、为项目建设提供发展空间和条件
在本溪境内新建、改建和扩建且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上(饮片加工和保健品项目等可适当降低)的医药企业(含生产生物制品、化学药、中药及天然药物、医疗器械、保健品,医药流通,医药研发以及医药包装等企业,下同),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按照本溪市医药产业发展布局规划,优先安排建设项目用地。
2.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待工程竣工后,扣除按国家和省规定提留或上解的部分,其余收益全部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同时免收项目建设中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3.企业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在合理建设期内(2年),由市本级财政及企业所在县区财政按国家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贴息扶持。
4.通过重组、改制和购买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等方式新建的医药生产企业,可依法使用原有药品品种,允许拥有使用权和在本溪市注册生产。
二、对药业生产经营给予财力支持
5.在本溪境内新建、改建和扩建且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上(饮片加工和保健品项目等可适当降低)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法人医药企业,自企业投产之日起3年内,由市、县区政府给予企业上缴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等所形成地方财力同等数额的财政扶持。3年后,如企业销售收入年均增长率超过15%,再给予两年企业上缴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等所形成地方财力50%的财政扶持。
6.医药生产企业发生广告费支出超出税务机关规定限额(年销售收入15%)的,以上年实际缴纳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力为基数,由同级财政部门从其实际缴纳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力增量给予适当扶持。
7.对在本溪市注册和生产经营的医药企业,要求保留原企业名称的,可以原企业名称在本溪注册,有偿获得医药产品批号的,由省市科技经费给予补贴。
8.对在本溪市注册和生产经营的医药企业,自本文件发布后3年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征后返还50%,同时免收物价调节基金(新建企业从投产之日算起)。
9.采取公司加农户、联合、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等方式从事中药材生产的,山地新发展连片规模达到300亩及以上并通过GAP认证的,或耕地新发展连片种植规模达到100亩及以上并符合中药材栽培技术规范(SOP)标准的,视不同品种,市、县区政府分别给予种植户每亩50—150元的一次性财政补贴。
三、鼓励药业科研开发
10.市科技专项资金重点向医药新产品、新技术引进,新品种开发,成果转化和招商引资入驻医药企业和项目倾斜。
11.市政府及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桓仁满族自治县政府、本溪满族自治县政府、明山区政府均设立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医药产业技术创新、科技成果孵化及转化,对本溪医药产业作出贡献的人员实施奖励。
12.持有医药成果来本溪投资入股办企业的科技人员或科研机构,经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的,成果作价金额允许达到注册资本的35%。投资合作方另有约定的不受此比例限制。
13.入驻辽宁(本溪)生物医药研发中心的省级以上研发机构,或由权威专家领衔的重点实验室,给予10—3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并按其实验设备或工程建设投入,每100万元提供100平方米实验室,3年内免收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对由国家有关部委立项、在本溪实施的医药科研项目(包括留学回国人员承办课题),纳入市年度科技计划,市科技经费按1∶1比例予以配套扶持。对在本溪实施产业化的研发成果,根据成果等级给予50—100万元的奖励。以上政策投入由市科技专项资金和市、县区医药发展资金解决。
四、鼓励招商引资、引智和奖励有贡献的生产经营者
14.对引入域外、境外客商到本溪进行医药产业投资的中介组织、单位和个人,以年度为单位,按实际到位资金额度分别予以奖励:1000—30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1%;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奖励1.2%。其中属于高新技术、出口创汇和国内外知名品牌医药企业的引资项目,奖励标准可根据投资到位额相应上浮0.2%。奖励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引入到原医药企业的由受益企业支付)。
15.域外和境外科技人员到本溪专职引领国家新药(化学药、中药及天然药物、生物制品)项目或国家级、省级医药高科技项目,且工作期限签订5年以上的,市政府将根据项目科技含量、对本溪医药产业发展促进作用情况提供科研启动经费20—100万元,提供临时周转住房一套(建筑面积90—150平方米),每年给予安家补贴2—6万元。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和引入单位所在县区财政各承担50%。
16.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优先安排对医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培训。
17.对在我市境内医药生产及流通企业担任经营者的人员(董事长和总经理)实行奖励政策:一是对不欠缴税款和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以所在企业上年实现所得税入库后形成的地方财力为基数,按照当年形成地方财力增量部分50%的标准(以实际入库额为准),奖励给经营者。二是对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盈利医药生产企业,按企业年实现销售收入的1‰给予经营者奖励。以上奖励不兼得,所需经费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
五、优化药业发展环境
18.市、县区财政的城市维护、环境污染治理、支农等各项专项资金,优先扶持医药产业发展。
19.医药企业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方面手续时,各有关部门要实行绿色通道服务,尽可能地简化程序,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市政府对医药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未经市政府同意,本市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到医药企业检查、罚没和违规要求履行义务。
20.对本溪市医药产业发展具有牵动或者拉动作用的重大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扶持。
本决定条款解释权和扶持奖励的有关审定、监督兑现均归属于本溪市药业发展委员会。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