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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促进马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10 00:00:00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惠台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台招商引资,加强为台资企业服务,根据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8]1号)、《关于进一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9〕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皖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皖政台[2018]78号)(以下简称安徽55条)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台办会同市发改委拟定了《促进马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1年11月10日至2021年12月10日。

二、意见、建议提交方式

1.信函方式寄至:马鞍山市太白大道2008号市行政中心4号楼131室(邮编243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促进马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2.电子邮箱:12301505@qq.com

3.联系人:俞振华        联系电话:8355618

附件:《关于促进马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马鞍山市台办 

2021年11月10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马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促进马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8]1号)、《关于进一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9〕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皖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皖政台[2018]7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马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共同打造安徽的“杭嘉湖”、长三角的“白菜心”,逐步为台湾同胞提供与我市本地企业和居民在投资、就业创业、学习和生活等方面同等待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马台经济和文化交流合作

1.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及台资企业来马投资智能装备、节能环保、轨道交通装备、高端数控机床、绿色食品、新能源及汽车、新材料、智能家电、电子信息、生物医药以及教育、文旅、农业等优势产业和重点领域,享受相应税收、投资等相关支持政策。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各类扶持资金和已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享有同等待遇。

有条件的市直部门和单位、县(区)、园区,根据实际需要,可制定扶持台资企业发展的专项措施。

责任单位:市台办、市投资促进中心、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文旅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

2. 支持台资企业在我市创新创业,将在马台资企业纳入“四送一服”双千工程活动范围,享受我市本地企业同等政策服务。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四送一服”办),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

3.积极打造国家级、省级台湾产业园区,发挥“海峡两岸产业转型转移示范基地”品牌示范作用,引导台资企业集中集聚。对“海峡两岸节能环保产业园”“慈湖台湾工业园”“和县台湾农民创业园”等台湾产业园区发展,给予专项资金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海峡两岸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和示范点,积极申报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

责任单位:市台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

4.帮助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我市台资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设在大陆的研发中心采购大陆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马鞍山海关。

5.保障台资项目合理用地需求,台资企业享受对我市本地企业实施亩均效益评价等相关用地政策。符合“标准地”改革条件的台资工业用地项目,实行“拿地即开工”。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马鞍山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信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

6.按照《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积极推进并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在我市设立金融机构。鼓励商业银行在个人银行业务、公司银行业务、电子银行业务、国际结算业务等多个领域加强对台湾投资者、台资企业的金融服务。

责任单位:市银保监分局、市人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7.支持我市台资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台资企业在我市上市。对成功在我市上市、挂牌“新三板”的台资企业给予奖励和补助。在境内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后备企业,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不含市级配套资金),由市、县区(开发园区)财政分四个阶段共给予160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通过“新三板”挂牌规范发展,进入基础层、创新层、精选层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的补助。对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实现IPO且经营主体和纳税在我市的台资企业,成功上市后参照境内上市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以上市前两年地方贡献为限)。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且完成改制的,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8.台资企业可公平参与我市政府采购,享受本地企业同等待遇。

责任单位:市公管局。

9.鼓励台资企业加强品牌培育,对争创中国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皖美品牌示范企业、马鞍山市市长质量奖的台资企业,享受我市本地企业同等奖励政策。对住所在我市且具有自主商标品牌的台资企业,在商标品牌建设费用资助和奖励方面,享受我市本地企业同等待遇。依法依规严格保护台资企业知识产权,支持台资企业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等活动。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0.鼓励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发展现代农业。台资企业可申报我市各级农业、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享受我市本地企业同等支持政策。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我市参与林业增绿增效行动、现代林业示范区建设、林业特色项目建设、林下经济经营活动,从事营造林、种植业、林产品加工业等行业,同等享受财政资金奖补和林业贷款贴息,并可申报林业特色项目专项资金。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11. 台湾地区自然人来马投资的,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并经查验后,可免交投资者主体资格公证和认证证明。台资企业注册资本可以自主选择人民币、美元、欧元、日元等币种,并按规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

12.支持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和有关人士与我市合作举办文艺演出活动。协助台湾地区有关机构、人士从事马台文化交流活动,为举办“两岸青年学子文化交流周”“马鞍山—嘉义基层社区乡里交流”等活动提供便利服务,推荐申报文化交流项目。符合条件的台湾文化机构和个人可参加我市“马鞍山中国李白诗歌节”等文化节庆活动。

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台办

13.支持我市高校与台湾地区高校建立机制化交流平台,在学术交流、教学研究、师资培训和管理、师生互访、文化研习等方面开展交流合作。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台办。

二、支持台胞在马就业创业

14.来马工作的台湾同胞可凭就业证明材料,依法享有各项劳动保障权益。失业后可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依法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我市各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湾同胞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在我市就业的台湾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5.鼓励台湾各类人才来马发展,支持在我市工作的台湾专业人才申请“诗城英才”计划,同等享受我市人才支持政策。对入选“龙马工程”的高层次人才,最高给予个人100万元安家补贴。入选国家“千人计划(长期、外专)”“万人计划(领军人才)”的,给予50万元奖励;入选“千人计划(短期、青年、外专)”“万人计划(青年拔尖)”和省“百人计划(含外专)”、“特支计划”的,给予30万元奖励;入选省“115”产业创新团队的,在设立期给予共20万元的奖励。台资企业引进人才,享受我市本地企业同等待遇。引进《马鞍山市人才分类目录(试行)》中人才的,最高给予用人单位500万元综合补贴。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6.台湾青年在我市各类台湾产业园区实习、就业、创业,可享受台湾产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市台办、市财政局,有关县(区)政府、开发园区。

17.保障我市台资企业用工需求,多渠道推荐人才到台资企业就业,适时举行专场人才招聘会。指导和支持台资企业与市内高等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岗前培训,提升职业技能,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补贴。招录本科以上高校毕业生或中级职称以上技术骨干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台资企业,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台办,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

18.加强法律宣传与咨询、投诉受理和纠纷解决等工作,切实维护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合法权益。台湾同胞可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法律援助服务。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台办。

19.在我市工作的台湾同胞可参评各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青年“五四”奖章、青年岗位能手等称号。

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

三、为台胞在马工作生活提供便利

20.在马鞍山居住的台湾同胞及其家属、子女可凭居住证在公共交通、景点门票、公共文化服务等方面享受与我市居民同等待遇。

责任单位:市交运局、市文旅局。

21.台湾同胞可凭居住证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在我市工作的台湾同胞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享受我市居民同等待遇。台湾同胞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台的,可按照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2.台湾同胞按照政策规定购买自住商品房的首付比例、贷款申请、办理时限等享受我市居民同等待遇。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申请马鞍山市的公共租赁住房或住房租赁补贴,享受我市居民同等待遇。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3.在马鞍山投资和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共同居住的子女,按照相关规定由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由居住地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义务教育。在马鞍山参加中考,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中考加分政策。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享受外来投资企业高管高技术人员入学保障同等待遇。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台办。

24.为台湾同胞就医提供就医问询、引导等服务便利。在我市医疗机构就诊需要返回台湾地区报销的,各医疗机构应当为其提供符合要求的医疗文书。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25.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我市各级政务服务办事大厅办事享受本地企业和居民同等待遇。持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可申办各类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

责任单位: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台办,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

26.台湾同胞凭居住证可在马鞍山所有合法经营的酒店、宾馆等登记住宿。在台湾地区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可按规定在我市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换机动车驾驶证。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由市台办、市发改委商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落实。涉及政策如有调整,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最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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