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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两岸有关机构违规介入大陆学生赴台湾高等学校就读事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30 10:30: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办、教育厅(教委、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2010年8月,台湾方面承认大陆41所高等学校学历,开放大陆学生赴台湾高等学校接受学历教育(以下简称陆生赴台)。2011年,台湾高等学校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六省(市)招收自费生。为防止两岸有关机构违规介入陆生赴台事务,维护陆生赴台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陆生赴台相关工作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台湾高等学校在北京等六省(市)招收自费生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教港澳台厅〔2011〕2号)执行。

  二、陆生赴台事务由两岸指定窗口单位统筹安排,协调处理。大陆方面为“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设在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台湾方面为“大学校院招收大陆地区学生联合招生委员会”。

  三、未经批准,大陆其他任何机构不得参与、介入陆生赴台事务,台湾有关机构不得在大陆从事陆生赴台咨询、宣传等活动,两岸有关机构亦不得相互合作在大陆从事上述活动。

  四、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掌握陆生赴台政策,指导各地学校和学生从教育部指定的机构了解、咨询陆生赴台相关资讯和政策,坚决抵制违规的招生咨询、宣传等活动。

  五、对于大陆个别机构违规介入陆生赴台事务,及台湾个别机构违规在大陆开展陆生赴台相关活动,各地台办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坚决制止,严肃查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特此通知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秘书局 教育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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