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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落实“农林22条措施”实施细则及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2-03-18 10:14:18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台办、农业农村部等国家部委《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简称“农林22条措施”),根据《山东省落实“农林22条措施”实施细则及办事指南》,市台港澳办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市供销合作社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结合各自职责,出台济南市落实“农林22条措施”办事指南,现汇总发布。

2022年3月15日

第1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通过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后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继续租赁

市农业农村局:政策说明

一、政策说明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通过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与大陆土地经营权人享有同等保护,具有《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相应权能。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后,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根据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可优先继续租赁。

二、咨询方式

责任处室: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电    话:0531-66609118

第2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通过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可依法进行登记、办理权属证书和流转,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进行经营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办理指南

一、申请范围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后,台湾同胞和台资3企业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期限 5 年以上(含5 年)的,可以申请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不动产登记。

二、申请人

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的,申请人为流转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权属来源材料: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等相关权属证明材料、集体林权流转合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纳入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符合登记条件的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五、咨询方式

责任处室: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处

电    话:0531-66605325

第3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从事农业种植养殖配建的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粪污处置、检验检疫,以及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可依法依规使用一般耕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办理指南

一、申报范围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从事的农业种植养殖设施农业项目范围内,与农业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粪污处置、检验检疫以及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可依法依规使用一般耕地。

二、申报依据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济南市农业农村局转发<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等。

三、有关说明

(1) 依据国家、省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政策要求,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落实相关政策规定。

(2)设施农业用地要以项目整体用地申请办理,并以此核算辅助设施用地规模;辅助设施用地不允许单独申请设施农业用地。

(3)对依法依规使用一般耕地的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其所属区县政府应落实“进出平衡”。

(4)通过部、省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监管系统,加强设施农业用地动态监管。

四、咨询方式

责任处室:耕地保护监督处

电    话:0531-66605046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政策说明

一、 政策说明

依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 号)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0〕1 号)开展有关工作。

二、 咨询方式

责任处室:种植业管理处

电    话:0531-66609154

第4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可申请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同等享受农业信贷担保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供贷款贴息补助,重点支持农业生产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设施、农业投入品采购及农产品收购等生产经营贷款

市财政局: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

一、政策说明

(一)中央险种补贴政策

1.种植业。包括水稻、小麦、玉米、棉花、花生、马铃薯、大豆7个险种。保费由农户自行承担20%,中央、省、市、区县各级财政共承担80%。

2.养殖业。包括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3个险种。保费由农户自行承担20%,中央、省、市、区县各级财政共承担80%。

3.森林。包括公益林、商品林2个险种。公益林险种,保费全部由中央、省、市、区县各级财政承担。

(二)省级险种补贴政策

包括温室大棚、苹果、桃3个保险品种。保费由农户自行承担 50%,省、市、区县各级财政共承担50%。

(三)市级险种补贴政策

包括日光温室蔬菜寡照指数、生姜、大葱、大蒜、樱桃(树)、玫瑰花、玫瑰花目标价格7个保险品种。日光温室蔬菜寡照指数保险农户自行承担10%,市县财政承担90%。生姜、大葱、大蒜、樱桃(树)保险农户自行承担40%,市县财政承担60%。玫瑰花保险由农户承担20%,市县财政承担80%。玫瑰花目标价格保险农户自行承担30%,市县财政承担70%。

(四)产粮大县补贴政策

一是直接物化成本保险。小麦、玉米、水稻保险保费由农户自行承担 20%,中央、省、市各级财政承担80%。

二是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农户自缴 20% 的保费,中央、省、市、区县各级财政承担80%。

(五)特色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保险费补贴

省、市、区县财政对有关保险经营机构在规定补贴地区开展的符合规定的特色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业务,按照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保险费补贴。资金采取“总量控制、切块下达”方式分配,由省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特色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投保需求及绩效评价情况,确定补贴品种及范围。

(六)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

对地方政府引导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开展符合条件且纳入市县财政补贴范围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省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奖补。

二、办理流程

投保主体直接向当地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购买保险,缴纳扣除财政补贴后自缴部分即可。

三、咨询方式

责任处室:金融处

电    话:0531-66607561

市财政局: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一、政策说明

(一)贷款条件

1.符合条件的个人借款人

符合《关于印发济南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20〕8号)规定的港澳台来鲁创业青年。

2.符合条件的企业借款人

应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规定,且当年(申请资格审核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二)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含教育培训机构)或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2年,金融机构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不超过LPR+5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

(三)贴息范围

对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二、办理流程

(一)个人申请流程

1.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向当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审查合格的,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机构审核通过后承诺担保,经办金融机构核贷后放款。

3.借款个人按合同约定向银行还本付息。

4.由经办金融机构按季计算汇总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贴息申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贴息资格后按规定拨付贴息资金。

(二)小微企业申请

1.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经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资格审查并出具认定意见后,向当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机构申请。规模较大、吸纳人员较多、申请额度相对较高的,或当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机构不能满足需要的,可向省级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机构申请。

2.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机构审核通过后承诺担保,经办金融机构核贷后放款。

3.小微企业按合同约定向银行还本付息。

4.由经办金融机构按季计算汇总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贴息申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贴息资格后按规定拨付贴息资金。

三、咨询方式

济南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电    话:0531-66605253

第5条 台资农业企业可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进行直接融资。鼓励商业银行创新信用评价模式,提高台湾同胞和台资农业企业信用贷款比重,根据台湾同胞和台资农业企业融资需求特点设计个性化融资产品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政策说明

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农业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进行直接融资。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信用评价模式,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针对台湾同胞和台资农业企业融资需求特点,开发和完善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等产品,提升用款便利度。加强与地方征信平台、第三方征信机构合作,综合运用税务、工商等非信贷信息及银行交易结算等信息,综合评价企业信用水平,提高台资农业企业信用贷款占比。

莱芜银保监分局:政策说明

鼓励辖区银行机构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台湾同胞和台资农业企业经营实际和融资需求积极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并为农村基础设施、农业产业发展相关企业提供中长期贷款。

责任科室:农村银行机构监管科

电    话:0531-81665232

第6条 在福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纳入“台商台胞金融信用证书”和台企台胞征信查询应用范围,鼓励金融机构为其提高审贷、担保与再担保效率

第7条 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依法依规申请相关涉农补助资金支持

市农业农村局: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按规定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一、实施重点

突出稳产保供机具供给,优先保障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应补尽补,大力发展玉米籽粒收获机、粮食烘干机、秸秆处理机械等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机具。突出农机科技自主创新,推广使用智能终端和应用智能作业模式,深化北斗系统在农业生产中的推广应用。加快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大型复式农机具技术推广,加大数字化、智能化和丘陵山区特色产业发展产品的支持力度。

二、补贴条件

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5大类42个小类 142个品目。在我市办理补贴申请的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三、补贴标准

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有关要求,我市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棉花收获机单机、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四、申请程序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发布实施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受理补贴申请。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

(三)审验公示信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兑付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

五、咨询方式

责任处室: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电    话:0531-66609151

市农业农村局:申请相关涉农补助资金支持办理指南

一、办理流程

1.每年初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下达各区县任务目标及支持方向。

2.各区县按要求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

3.各区县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咨询方式

责任处室:财务审计处

电    话:0531-66602769

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办理指南

一、政策说明

济南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以小麦种植面积为依据,补贴对象为全市种粮(小麦)的农民和新型粮食经营主体,对涉及流转土地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申报指南

1.每年市农业农村局印发核定小麦种植面积的通知。

2.种粮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报告小麦种植面积。

3.村委会负责对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的小麦种植面积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由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上报乡镇政府。

4.经乡镇审核、乡村两级公示后,上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复核后上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市级再汇总上报省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   

5.市财政部门根据核定情况逐级组织发放,补贴资金通过“齐鲁惠农一本通” 发放到种粮农民和新型粮食经营主体手中。

三、咨询方式

责任处室:种植业管理处

电    话:0531-66609153

第8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实施农机深松整地和免(少)耕播种的项目地区开展作业,可按规定同等申请作业补助;依照有关规定报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可同等申请补贴

市农业农村局: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实施农机深松整地和免(少)耕播种项目地区开展作业,可按规定同等申请作业补助

一、政策依据

依据山东省《2021年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21年农机作业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工作。

二、申报指南

1.实施范围。按照三年一深松的原则,对前两年实施过深松整地作业补助的耕地不予补助。以粮食主产区、平原地区为重点,粮食高产创建示范方和区域化种植、规模化经营程度高的区优先实施,应尽量集中连片。

2.操作程序。补助程序应遵循“先作业后补助、先公示后兑现”的原则实施。

(1)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合理确定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实施区域,并将其细化明确到镇(街道);

(2)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与农机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签订作业协议;

(3)在镇(街道)政府的领导和协助下,农机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与村委会签订作业合同,并及时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作业合同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公示期间不影响农时作业;

(4)承担深松整地作业任务的农机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根据信息化监测结果填写《农机深松整地作业情况公示表》,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

(5)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镇(街道)政府组织力量进行抽查,抽查比例由县级部门决定。抽查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信息化监测结果和公示抽查情况,形成《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资金兑现公示表》,并通过部门公示栏、电视、政务网站等方式公示7天;

(6)市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结合信息化监测结果、《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资金兑现公示表》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比例视情况而定;

(7)公示无异议和市级抽检合格后,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及时填写《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资金兑现表》,将补助资金直接兑现给承担深松整地作业任务的农机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3.有关事项

(1)农机深松整地作业深度应达到或超过 25 厘米,作业要求基本无漏松,深浅基本一致。

(2)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亩 30元。

(3)补助对象为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的农机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择优确定的深松整地作业主体不得将深松作业补助任务转包或分包。

(4)受益对象为试点区域内的相关农户和农场。考虑受益农户时要有重点的向脱贫户倾斜,鼓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脱贫户开展深松整地作业帮扶服务。 

(5)全市农机深松整地作业的面积和质量核实全部实行信息化监测。未实施深松整地作业信息化监测的,不予兑现作业补助。

(6)实施深松作业的拖拉机动力为四驱100马力以上且深松机上必须加装深松监测仪。

三、咨询方式

责任处室: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电    话:0531-66609151

市农业农村局:依照有关规定报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可同等享受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

一、政策说明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是指国家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报废达到条件的老旧农业机械和购置新机具给予一定的补贴,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台胞台企可同等申请。

二、实施范围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在全市所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区县内实施(含各功能区)。

三、补贴种类和条件

报废补贴农机种类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补贴的报废农机应当主要部件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要提供农机牌证管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

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补贴的报废农机还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小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0年,大中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5年,履带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2年,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0年,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报废年限为10年;二是未达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的农机具;三是国家明令淘汰的农机具。

四、补贴标准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从农机购置补贴中列支,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单台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五、操作程序

(一)报废旧机。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应当核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样式)》,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报废农机残值由回收企业与机主按照公平自愿原则,共同协商确定。

(二)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主持《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当地农机牌证管理机构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相关机构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

(三)兑现补贴。机主凭有效的《确认表》,按当地相关规定申请补贴。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个人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机数量不多于5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机数量不多于10台。

六、咨询方式

责任处室: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电    话:0531-66609151

第9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参与城乡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和批发市场等项目建设运营,参与产地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建设,对其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市农业农村局:台胞台企参与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办理指南

一、办理流程与要求

(一)办理流程

在规定的申报时限内,在手机应用市场搜索“仓储申报”、“仓储冷链”或“新农直报”下载安装“农业农村部重点农产品市场信息平台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信息系统 APP ”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 APP ”,使用手机号码注册登录。登录后在首页中可以点击“项目申报”功能,进入项目申报页面,按照相关要求填写申报信息。

(二)办理要求

1.申报主体。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仓储品种。重点围绕蔬菜、水果,兼顾地方优势特色品种(不包括粮食、畜产品、水产品)。

3.建设内容。通风贮藏库、机械冷库、气调贮藏库、预冷及配套设施设备。

4.补助标准。采取“双限”适当支持。中央资金按照不超过建设设施总造价的30%进行补贴,单个主体补贴规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我市在落实中央财政资金基础上,将按照单个主体项目不超过总投资的10%、总补贴额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给予叠加补贴。

二、所需材料

本项目申报采取 APP 方式,不需要提交和核验纸质材料,在系统填报信息时主要涉及主体基本信息(主体等级、注册时间、注册资金、营业执照号、营业执照照片等)、主体经营、生产信息及项目信息等。

三、咨询方式

责任处室:市场与信息化处

电    话:0531-66609146

市发展改革委:对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一、政策说明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保鲜仓储设施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035号),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按照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

1.“保鲜仓储设施”是指:具备冷藏、冷冻、保温等温度控制的恒温库、冷库。

2.“农村地区”是指:城市规划区以外区域;或参照《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0〕64号),行政区划代码第三段编码(第10~12位,表示行政村)在“200~399”范围内的村,界定为农村。其中,县以下行政区划12位代码可参考“山东省地名网”进行查询。

3.保鲜仓储设施用电价格变更:保鲜仓储设施用电价格按照客户自愿原则,企业可自愿选择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或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

二、实施细则

上述电价政策由国网济南供电公司、国网莱芜供电公司负责落实。新建企业按农业生产用电报装,由供电公司确认后直接执行到位。对于选择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的存量企业,可携带相关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向供电公司营业厅提出电价变更申请,核实无误后进行电价变更。

三、咨询方式

责任处室:价格管理处

电    话:0531-66608539

第10条 鼓励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发展乡村特色农业、现代农产品加工业、乡村休闲旅游等乡村产业,参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市农业农村局:支持发展乡村特色产业、现代农产品加工业、乡村休闲旅游等乡村产业的台资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政策依据

申报工作按照《济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执行。

申报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申报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电子商务或休闲农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规模。

1.生产、加工、流通、服务企业规模。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2.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规模。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

3.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规模。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2000万元以上,其中农产品网络交易额占年交易额70%以上。

4.休闲农业企业规模。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其中门票、餐饮、住宿、采摘(垂钓)、拓展培训等服务性收入占年销售收入70%以上。

5.对于通过招商引资或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落户我市辖区,运营状况良好、带动能力特别强、发展前景特别好的企业,年销售收入(年交易额)按50%执行。

(三)企业经济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足额计提折旧。

(四)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品牌效益、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获得注册商标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产销率达93%以上。近两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五)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低于55%;近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企业带农增收能力。企业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等方式,与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建立紧密、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原则上畜牧水产企业带动本市农户的数量应达到50户以上,其他类型企业带动本市农户的数量应达到300户以上。

办理流程

申报企业向所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请县(区)政府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推荐候选企业名单;市农业农村局对企业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考察组,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并将材料审核和现场考察情况进行汇总,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评审结果按照程序进行公示、发文。

四、咨询方式

责任处室:产业发展处

电    话:0531-66609033

市发展改革委: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农民创业园按规定申报创建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

一、政策说明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国家旅游局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工作方案》(发改农经〔2017〕1451号),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原则上由县级政府申报创建,每个县(市、区)政府只能申报创建1个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申报创建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申报县(市、区)高度重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工作,已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领导小组,发展农业“新六产”具备一定基础,且建设示范园的意愿积极;示范园发展思路清晰、功能定位明确,规划布局合理、建设水平领先,产业特色鲜明、融合模式新颖,配套设施完善、组织管理高效,利益联结紧密、示范作用显著。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县创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

二、创建程序

1.组织初选。有申报意愿的区县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通知要求,填报初选申请表,市相关部门择优报省,省里将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初选评估,按照年度创建数量1:1.5的比例确定申报区县名单。

2.编制实施方案。确定申报的区县根据国家和省创建条件,组织承建单位编制《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方案》,由区县发展改革等部门联合行文上报,经市相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或联合相关部门正式行文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创建方案。

3.组织评审。省里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创建方案进行评审,按照竞争性选拔原则和我省示范园控制数量,择优确定示范园名单,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后会同有关部委公布创建名单。

4.开展创建工作。按照“当年先创建、次年再认定”的原则,由县级政府根据国家公布的示范园名单,按照省级评审通过的创建方案,组织开展示范园创建工作。

5.组织认定。创建工作满一年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委对验收合格的,正式认定为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对示范效果不显著、验收不合格的不予认定并撤销创建资格。

三、咨询方式

责任处室:农村经济处

电    话:0531-66608542

市投资促进局: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设项目、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不含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积极申请省重大外资项目奖励,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低于3%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一、政策依据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支持外资和外经贸发展有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工〔2020〕26号)

二、服务对象

济南市外商投资企业

三、服务内容

鼓励并帮助各区县(功能区)符合条件的台商投资项目按规定申报奖励。

四、提供材料

1.重大外资项目奖励申报表;

2.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信息报告回执(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到账证明材料;

4.其他必要材料。

五、申报流程

1.企业申报。申请企业于每年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和证明材料(一式四份)报送区县投促部门。

2.初审提报。区县投促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汇总后于3月中旬报市投资促进局统计考核处。

3.市级审核。市投资促进局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项目到资情况和真实性,填报《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连同企业上报的基础材料一式两份,于4月底前报送省商务厅。

4.省级确认。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聘请第三方独立审核,第三方出具审核意见。

5.社会公示。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根据第三方审核意见确定奖励项目名单,并将名单在相关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拨付奖励资金。

六、咨询方式

责任处室:统计考核处

电    话:0531-66601782

市投资促进局:对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额高于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非制造业外资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额3%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人民币。

一、政策依据

《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意见》(济发电〔2020〕7号)和《济南市积极利用外资奖励政策实施细则》(济投促发〔2020〕15号)等文件

二、服务对象

在济南市已完成设立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房地产项目)

三、服务内容

鼓励并帮助各区县(功能区)符合条件的台商投资项目按规定申报奖励。

四、提供材料

(一)外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二)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信息报告回执(区县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出具,并加盖区县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公章);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到账单(有外管登记记录的,一并提交FDI入账登记表)等外资到账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五、申报流程

1.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每年10月15日前向所在区县的投资促进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2.区县初审。区县投资促进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出具初审意见于10月31日前报市投资促进局。

3.市级复核。市投资促进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通过初审的申报企业进行审计核查,并出具审核意见。市投资促进局根据第三方机构审核意见确定奖励企业名单。

4.社会公示。在济南市投资促进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六、咨询方式

责任处室:投资服务处

电    话:0531-66601786

第11条 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重型农机、渔业装备、智慧农业、绿色投入品等领域的研发创新、成果转化与技术服务

市科技局: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牵头或参与申报山东省农业良种工程和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

一、政策说明

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我市参与农业良种、智能农机、水产装备、智慧农业、绿色投入品等领域的技术研发创新。鼓励台湾科研人员和企业牵头或参与申报山东省农业良种工程 (简称“良种工程”)和重大科技创新工程(现代高效农业类)项目,加强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牵头申报的台资企业须为在我市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实施细则

1.项目申报条件。(1)良种工程项目首席专家,要有事业心和责任感、为人正派、治学严谨,无不良科研行为,为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有充足的时间保证完成承担的研发任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能力),从事相关种业创新研究5年以上,主持过相关种业创新的重大科研项目,在同行拥有较高的学术威望,对相关种业创新起到领军作用。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为济南市境内注册的种业企业以及相关的新型研发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技术优势、研发能力和研究基础。鼓励企业配套自筹资金参与项目实施。(2)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牵头申报单位须为济南市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是项目实施的执行主体。牵头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其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应当不低于申请省级财政资金资助额度,自筹经费与申请省级财政资金资助额度之比应当不低于 4:1。

2.项目申报流程。(1)良种工程项目。按照省科技厅关于良种工程申报通知进行申报,报区县、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后提交至省科技厅。(2)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负责人在科技云平台中登录个人申报账号,按系统相关提示和要求在线填写项目申报书和预算申报书,经项目申报单位管理员账号、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后提交至省科技厅。

三、咨询方式

责任处室:农村科技处,产业发展处

电    话:0531-66608819,0531-66608801

市农业农村局:政策说明

一、政策说明

支持台胞企业与我市农业科研机构、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农业科技企业等加强交流合作,鼓励台胞企业在现代育种、智能农机装备、智慧农业生产、绿色农业投入品等重点领域与我市合作开展技术协作创新、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

二、咨询方式

责任处室:科技教育处  

电    话:0531-66602776

第12条 鼓励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依托贫困地区生态资源禀赋优势,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旅游、木本油料等特色经济林、特色种养业等林草生态产业

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鼓励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林业生态产业发展

一、政策说明

支持鼓励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来济参与林业生态产业发展,符合补助资金支持条件的,同等享受相关政策补贴,造林按照国家林草局相关文件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绿城”“花城”建设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函〔2019〕12号)规定补助标准执行(每年不同,具体可咨询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林业工作实际,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二、项目范围

依托各地生态资源优势,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旅游、木本油料等特色经济林、特色种养业等林业产业发展。

三、咨询方式

责任处室:林业生态建设处,科技与产业发展处

电    话:0531-66608291,0531-66608303

第13条 鼓励台资企业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依法投资畜牧水产养殖业、苗种场等,同等享受农业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可投资水产品捕捞行业

市农业农村局: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指南

一、政策说明

国家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审批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符合条件的台胞台企,可登录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平台、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网站了解品种权申请流程及相关信息,依法依规进行申请。台资企业和个人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其提出申请。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种子部提供具体业务咨询。

二、咨询方式

责任单位: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电   话:0531-66676224

市农业农村局: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依法投资水产养殖业、苗种场,可以同等享受渔业发展补助资金政策

一、政策说明

按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十四五”期间国家将继续实施渔业发展相关支持政策。通过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专项转移支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

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专项转移支付)重点支持国家出台和规划的重大政策、项目的实施,主要支持国家级海洋牧场、现代渔业装备设施、渔业基础公共设施、渔业绿色循环发展、国际渔业资源养护和履约能力提升等方面。

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地方政府统筹推动本地区渔业高质量发展,主要用于:一是对遵守渔业资源养护规定的近海渔船发放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补贴标准由农业农村部商财政部制定发布。二是由地方统筹用于渔业发展和管理的其他支出。主要用于近海渔民减船转产、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渔政执法船艇码头等装备配备及运维、渔业信息化、水产品加工流通、近海渔船及船上设施更新改造、渔业资源养护等方面。

目前,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各扶持专项的具体管理细则(包括相关的条件、标准)正在制定。参照“十三五”期间相关要求,具体项目的申请和资金扶持都是企业根据申报指南到企业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申请,然后逐级上报、批复。其中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一般由农业农村部或授权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复,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由市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复。

二、咨询方式

责任处室:渔业与渔政管理处

电    话:0531-66606105

市农业农村局: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依法投资畜牧水产养殖业、苗种场等,同等享受农业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一、办理流程

1.每年初省农业农村厅下达渔业项目支持方向。

2.按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企业申报。

3.对申报项目评审后进行批复公布。

二、咨询方式

责任处室:渔业与渔政管理处

电    话:0531-66609105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新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办理指南

一、办理流程及要求

(一)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材料并受理。由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网上或现场申请,并以邮寄或现场提交的方式向区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报送申请材料。材料初审合格后,由区县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转报市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材料合格予以受理;

2.现场审核和评审。由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材料审核、现场核查,提出意见;

3.办结并送达办理结果。经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后, 以邮寄或现场领取的方式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企业。

(二)办理要求

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2.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5.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6.种畜禽生产群体规模达到育种、制种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数量要求。

二、 所需材料

1.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份;

2.育种或者制种方案,饲养管理制度, 投入品使用管理、 疫病监测防治、人员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一式二份;

3.单品种群体规模及品种来源证明(复印件)一式二份;

4.种畜禽合格证、检疫合格证、家畜系谱证明(复印件)一式二份;

5.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6.种畜禽场区平面图、设施设备清单一式二份;

7.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明或者职称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8.下级行政审批部门转报函(生猪人工授精站、冻精胚胎经营点、家畜配种改良站点、单独孵化坊(场)的生产经营许可除外)一式二份。

三、咨询方式

责任处室: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食药卫健项目审批服务处

电    话:0531-68966435

第14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依法同等从事林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林木良种培育、造林种草、防沙治沙、经济林生产经营、林草种苗生产经营,可同等参与林草业重点龙头企业推荐、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申报

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指南

根据《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每两年推荐和选定一次,每三年进行一次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评价,由省级林草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推荐,并对推荐意见和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国家林草局对各地推荐的企业进行评审和选定。我们支持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台资企业积极申请。

一、申报企业范围

推荐的龙头企业要符合《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办规字[2013]164号)规定的条件,以林草产品生产、经营、加工、流通、服务等为主业,近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保责任事故、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等有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原则上从省级林业龙头企业中推荐。

二、申报企业标准

(一)木竹种植与培育类。种植、培育木竹原料林基地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10000万元以上,木竹原料林基地种植面积100000亩以上:种植、培育木本粮油、森林药材、森林蔬菜等经济林基地的企业,总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种植面积1000亩以上(其中:种植木本油料的企业,种植面积在10000亩以上)

(二)林下种植(养殖)类。利用林地资源开展林下种植和养殖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1500万元以上,种植规模达到2000亩以上,养殖家禽1万只以上或养殖家畜1000头以上。能提供不少于100人的就业机会。

(三)林木种苗、花卉类。总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带动的农户数量达到150户以上,具有较强的新、优、特品种开发能力和良种选育繁殖能力。

(四)木竹(藤)加工类。总资产规模:以生产人造板、家具、木制品为主的木材加工企业,总资产规模在8000万元以上(其中:人造板生产企业3亿元以上),竹(藤)材加工企业在5000万元以上,木材综合利用企业在1亿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木材加工企业8000万元以上(其中:人造板生产企业45亿元以上),竹材加工企业5000万元以上,木材综合利用企业1亿元以上。木竹加工企业通过自营或合作等形式,定向建设10000亩以上的原料林基地。

(五)林产化工类。以生产松香、松节油、樟脑、冰片、栲胶、紫胶、木竹炭、活性炭、香精、香料、食品添加品、染色品等林化产品类的加工企业,总资产规模3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定向建设原料基地2000亩以上,能够提供或带动不少于100人就业。

(六)竹(木)制浆造纸类。以竹(木)材为原料的制浆造纸类企业,总资产规模在10亿元以上,年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以上(不含15万吨)近3年年均销售额5亿元以上。定向建设原料林基地10000亩以上。

(七)野生动植物驯养繁育与加工利用类。野生动植物加工经营类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1亿元以上,应定向建设与加工规模配套的驯养繁育基地,实现人工繁育与加工利用一体化,能够提供不少于200人的就业机会仅从事野生动植物繁育培育类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能够提供不少于100人的就业机会。

(八)森林食品加工类。以特色林果、森林蔬菜、调味品等为主的加工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8000万元以上,能够提供不少于150人以上的就业机会:以木本粮油加工的企业,总资产在1亿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8000万元以上。能够提供或带动不少于100人就业。

(九)林业生物产业类。以林业生物质能源、林业生物质材料、林业生物制备医药等产品为主的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1亿元以上。

(十)生态旅游经营类。以森林、湿地、沙地资源开展生态旅游经营为主业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1亿元以上,经营总面积15万亩以上,年旅游收入2亿元以上,年接待游客量达30万人次以上,提供300人以上的就业机会。

(十一)林产品流通、林业服务类。以林产品运销为主的林产品流通类企业,总资产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5亿元以上;以林产品批发、销售为主的林产品市场类企业,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10亿元以上;以林业规划设计、咨询评估、技术指导、信息支持、融资中介、体系认证等为主的林业服务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3000万元以上,年营业额3000万元以上。

三、材料要求

(一)市林业主管部门推荐文件。

(二)《××年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荐汇总表》《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荐书》,以企业为单位填报。并附企业申报文本和企业简介。

(三)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加盖审核部门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金融单位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

3.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3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4.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及带动情况证明材料。

5.其他材料:专利、成果证书,食品、药品合格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原产地保护、绿色、有机等产品认证,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认定等,均提供复印件。

以上材料按照顺序以A4纸装订成册,一式3份(其中《××年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荐汇总表》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荐书》的附表《推荐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基本情况表》用A3纸打印)。

四、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林业企业将申报申请与申报材料一同报送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推荐至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以文件形式报送至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按照国家林草局数量规定择优推荐上报。

五、咨询方式

责任处室:科技与产业发展处  

电    话:0531-66608303

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申报指南

一、政策说明

根据《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认定命名管理办法》规定,国家林草局负责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的认定命名,并每三年对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运行情况进行一一次全面考核。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由省级林草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国家林草局对各地申报的示范园区进行评审和认定。申报指南如下:

二、申报条件

(一)产业园区以林产品加工、贸易、服务为主。园区内从事林产品加工贸易及相关服务的企业户数占总户数的80%以上,年林产品加工、贸易、服务额在20亿元以上。园区内林业主导产业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林业产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创新能力强。

(二)产业园区在区域经济中地位突出,辐射带动能力强,有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1家以上或省级林业龙头企业3家以上。

(三)产业园区规模与环境承载能力、生产技术条件和管理水平相适应。园区内水、电、路、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加工、贸易、服务布局合理。

(四)产业园区具有健全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技术、物流、信息、法律、金融等服务组织体系完备、运行顺畅,能满足园区企业发展的需要。

(五)产业园区组织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规章制度和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到位,服务优良。

(六)建设规划已由当地建设用地规划主管部门、政府批复,选址科学,规划合理,配套完备,用地完成“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产业园区,规划产值不低于100亿元,具备一定的产业发展基础条件和重大创新条件,也可以申报。

三、申报材料

(一)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文件(含评估报告)

(二)县、市级人民政府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文件。

(三)其他材料。主要包括:同意成立产业园区的政府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主管部门批复的产业园区建设规划,申报理由、基本情况、运行现状、园区内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情况,园区内主要产品服务情况地方政府给予的优惠扶持政策以及拟发挥的示范效应等。

四、认定程序

(一)国家林业局组建专家组,依据本办法规定,进行全面系统科学评估,并提交评估意见。专家组由具备相应专业的副高以上(含副高)技术职称或具备相应专业素养的技术与管理人员组成。

(二)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综合考虑全国产业布局、区域特色产业发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因素,由林改司提出建议名单,会签国家林业局办公室、政法司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核。

(三)通过国家林业局主管局领导审核的名单为公示名单,在国家林业局网或有关媒体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如无异义,提交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定。通过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定的名单由国家林业局发文确认,并授牌和颁发证书。

(四)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采取下列命名方式:

1.国家+地名/产品名+(林业)产业示范园区。

2.国家+地名+木材加工贸易示范园区。

五、咨询方式

责任处室:科技与产业发展处

电    话:0531-66608303

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

林下经济产业发展较好的区县和从事林下经济产业的经营主体可申报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符合《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改发[2017]103号)要求的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必备条件。

(二)以县为单位申报的,县域范围内应至少有3家(含)以上已命名的以经营主体为单位的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至少有1家(含)以上已命名的以林下经济为主业的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或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具有相对完整的林下经济产业链条和集中连片的林下经济产品生产基地,其林下经济林地经营面积应在1万亩以上。以林下种植为主的集中连片面积应在5000亩以上,以林下养殖、林下产品采集、森林景观利用为主的任意一种模式的集中连片面积应在2000亩以上。林下经济产值占当地林业产业总产值(不包括第二产业)的10%以上。有具体负责发展林下经济的管理人员,已出台关于林下经济发展的支持政策。

(三)以经营主体为单位申报的,以林下种植为主的经营面积应在500亩以上,以林下养殖、林下产品采集、森林景观利用为主的经营面积应在300亩以上。申报单位应明确基地名称、主要品种和发展模式。基地名称格式为“基地所在行政区域地名(到县级即可)+经营主体名称(或品牌名称)+主要品种+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可参考附件1中的示例。

(四)为推进林草中药材高质量发展,鼓励支持林草中药材生态培育,增加优质中药材供给,对开展生态种植、仿野生栽培、野生抚育的林下中药材基地予以适当倾斜。

(五)对农民工、大学生、科技工作者、退役军人等返乡下乡人员建设的林下经济基地予以适当倾斜。

(六)对发生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或因案件被国家林草局通报的县级单位不予受理。对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失信名单、3年内有违法占用使用林地等重大负面影响的经营主体不予受理。

三、申报材料    

(一)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申报名单汇总表;

(二)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申报报告;

(三)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申报表;

(四)反映符合电报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林下经济发展基本情况、林下经济支持政策以及林下经济产值、集中连片面积、脱贫户情况等相关文件资料。

(五)申报单位为经营主体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林地权属复印件,企业信用信息(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经营情况等材料。

四、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林下经济基地将申报申请与申报材料一同报送当地具级林业主管部门,具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推荐至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以文件形式报送至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按照国家林草局数量规定择优推荐上报。

五、咨询方式

责任处室:科技与产业发展处                     

电    话:0531-66608303

第15条 台资企业可按规定与农垦企业开展合作,促进资源资产整合、产业优化升级

市农业农村局:支持台资企业与农垦企业开展合作

一、政策说明

台资企业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遵循市场规律,围绕农垦主业,在土地经营、技术共享、产品营销、仓储物流、农产品加工等方面与农垦企业开展合作,拓宽发展领域,促进资源资产整合,产业优化升级。

二、咨询方式

责任处室:产业发展处

电    话:0531-66609035

第16条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设立海峡两岸乡村振兴合作基地,深化两岸农业融合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

市台港澳办:支持鼓励各区县具有台湾元素的农林业园区申请创建海峡两岸乡村振兴合作基地

一、政策说明

市台港澳办将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对创建工作给予支持指导。根据国台办等相关部门设立海峡两岸乡村振兴合作基地相关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农业园区,由所在区县提出申请,经市台港澳办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相关程序向省台港澳办等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二、咨询方式

责任处室:经济协调处

电    话:0531-66609319

第17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农民创业园按规定申报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申报新设台湾农民创业园、加大对园区基础设施和农林业设施投入

市农业农村局: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按照规定参与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建设,并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一、政策说明

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经所在区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选取、县政府同意,在该县成功创建省级产业园后,可作为实施主体参与建设,并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在主导产业上,支持各区县依托1-2个优势主导产业申创省级产业园,倾斜支持优质粮油、现代种业、健康养殖等产业园建设。

在建设任务上,重点推进全产业链建设,强化科技支撑,推进绿色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促进产村融合发展。

在资金支持上,省财政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对批准创建的省级产业园分年度给予适当补助。

在建设区域上,产业园应布局在区县区域内,区域范围涉及2个及以上乡镇,不得整县或跨县创建。

在时限要求上,以前年度已获批创建的区县不能重复申请创建。

二、具体程序

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择优推荐的流程初选,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联合组织竞争性遴选,通过材料审查、公开答辩、专家评审、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批准创建。对拟批准创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联合发文公布。省级产业园的创建主体是区县级人民政府,实施主体是包括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在内的新型经营主体。

三、咨询方式

责任处室:发展改革规划处

电    话:0531-66602778

第18条 鼓励台湾乡村建设规划设计师到大陆从事规划设计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处室:国土空间规划处

电    话:0531-66605315

第19条 台湾同胞在大陆从事农渔业生产,可申请接受创业培训,扎根乡村、服务农业、带动农民的纳入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范围

市农业农村局:鼓励入乡创业的台湾同胞运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打造供应链;通过产品创新、技术创新、业态创新,促进乡村产业融合发展,引领更多农民创业创新,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按照农业农村部和省农业农村厅的安排部署,积极推荐申报“全国农村创业创新优秀带头人典型案例”。

一、申报条件

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要爱党爱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个人信用记录良好,有能力、有意愿带动农民就业致富。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遴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得到社会认可,要经村公示、镇(街)审核,报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二、咨询方式

责任处室:产业发展处

电    话:0531-66609112

第20条 从事水利领域设备生产的台资企业可将符合条件的产品和技术申报纳入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

市城乡水务局:从事水利领域设备生产的台资企业可将符合条件的产品和技术申报纳入《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

一、政策说明

凡符合《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管理办法》(水技推【2020】11 号)(可在“中国水利科技推广网”下载,网址:                                                               http://www.cwsts.com/zcfg/zx/202102/t20210209_1498580.html)规定的申报条件,持有符合条件的产品和技术的台资企业均可填报《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申报书》(可在“中国水利科技推广网”下载,网址:

http://www.cwsts.com/tzgg/202102/P020210208559952812438.doc),通过济南市城乡水务局推荐申报。

二、申报指南

根据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发布的征集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技术通知要求,由战略规划处组织审核、推荐上报有关技术产品材料。

三、咨询方式

责任处室:战略规划处

电    话:0531-66602123

第21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茶叶、水果、花卉等农林产品的国家标准起草工作,共同促进两岸标准互联互通

市农业农村局: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同等参与茶叶等农产品的标准起草

一、政策说明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国家、省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市场监管部门关于农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征集安排,部署具体工作时,同等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结合实际工作情况积极参与,按要求填写标准项目申请书,编制标准立项草案,经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后推荐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由省农业农村厅推荐上报国家和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查新、论证,或者经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后推荐报送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查新、论证,待批复立项后组织标准起草工作。

二、咨询方式

责任处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电    话:0531-66609135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同等参与茶叶、水果、花卉等农林产品的国家标准起草工作

一、政策说明

2020 年 12 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有关规定,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依据国家有关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技术委员会提出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将发挥对标准化工作的指导作用,积极研究国家标准的立项、起草和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标准化工作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的宣贯,扶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同等开展茶叶、水果、花卉等农林产品的国家标准起草工作。

二、咨询方式

责任处室:标准化处

电    话:0531-89738626

第22条 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与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产品经营企业、协会合作,推介、销售优质农产品。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各类线上线下农产品订货会、对接会,拓展大陆内销市场

市供销社: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与市供销社系统内商贸流通企业开展业务合作,销售其优质农副产品

一、政策说明

支持台胞台企与济南市茶叶批发市场集团有限公司、历城新合超市、莱芜赢都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商河县中润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商河县宏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等系统内规模性商贸流通企业开展业务合作,依托系统内商超企业推介销售优质农产品。

二、咨询方式

责任处室:合作指导处

电    话:0531-66608563

市供销社:加强与台湾同胞、台资企业的沟通联系,推动其积极参与各类农产品产销对接会,拓展其大陆内销市场

一、政策说明

加强与台胞、台资企业的沟通联系,推动台籍茶商积极参与济南市供销社举办、协办中国济南茶叶博览会,同时支持符合条件的在济台胞台企与市供销社系统内企业共同参加中华供销合作总社举办、协办的各类农产品对接会,如中国(海南)国际热带农产品冬季交易会、中国国际地理标志产品博览会等,拓展其大陆内消市场。

二、咨询方式

责任处室:合作指导处

电    话:0531-66608563

市供销社:支持台湾同胞、台湾各类农林牧协会等来济南交流参访

一、政策说明

济南市供销社在土地托管特别是在“土地股份合作社+全程托管服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支持台湾各类农业林牧协会组织台湾农民和农业从业者来济考察,加强双方经验交流,拓展新的合作方向。

二、咨询方式

责任处室:合作指导处

电    话:0531-66608563

市商务局

责任处室:对外贸易处,电子商务处

电    话:0531-66602732,0531-66602730

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处室:市场与信息化处

电   话 :0531- 66609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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