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江苏新闻

江苏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迎来新规定

发布时间:2022-07-19 23:15:14

新华网南京7月19日电(虞启忠)7月19日,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召开新闻通气会,就《江苏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施行)》(以下简称《规定》)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规定》明确,对于重大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对应地由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对由下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进行挂牌督办对于重大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对应地由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对由下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进行挂牌督办。

火灾事故调查组的主要职责包括: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火灾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等;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等工作小组进行分工协作,以及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

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等工作小组进行分工协作,以及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纪检监察机关依据事故性质成立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并将相关处理处置、问责意见向调查组通报。 检察机关对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提出意见,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工作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按照《规定》,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和人民政府批复结案程序,有关部门、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司法机关等应根据人民政府批复的有关要求和事故调查结果履行各自职责。

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向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进行提交;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批准可延期,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并予以结案。批复主送调查组,抄送调查组成员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等。

《规定》明确,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全面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重大、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结案后一年内,由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对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据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总工程师曹勇兵介绍,火灾事故是最经常、最普遍地威胁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要灾害之一,也是公共安全治理领域的焦点问题。江苏省火灾基数大、种类多,“小火亡人”火灾事故多发,“群死群伤”火灾风险较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共安全的平稳可控。

近年来,特别是在安全生产“开小灶”中,全省各地在政府组织领导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方面,形成并总结了很多行之有效的机制举措。出台《规定》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及时总结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压紧压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各地各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更好地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促进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提升全省消防安全工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

江苏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华夏经纬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