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促进外来投资暂行办法(试行)
运城市促进外来投资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运城市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外来投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城市行政区域外企业、个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在运城市境内投资新建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运城重点发展(先进 装备制造、精品钢、新材料、绿色焦化、特色农副产品加工、数字经济、节能环保、新能源、现代医药和大健康、绿色建材以及 文化旅游业等)的产业,在地方缴纳国家规定各种税费的独立核算企业,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外,同时享受国家及省规定的奖励扶持政策。
第三条 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行业 20 强的企业在运城市投资 10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产业项目、新设研发机构等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相应优惠。
第二章 项目要素保障
第四条 用地保障政策
(一)工业用地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20 年;以先租后让方式使用的,约定的租赁与出让使用期限之和一般不超过 30 年,其中租赁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 5 年;以租让结合方式使用的,出让或租赁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 20 年, 且出让和租赁期限应当一致,可以续签租赁合同;以弹性出让方式使用土地的,约定出让期限一般不超过 30 年。
(二)运城各开发区入区的重大工业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国有未利用地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的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
(三)对于产业用地政策中,明确利用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的产业、行业(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健康养老、智慧农业、现代物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生产性服务业、科技创业载体、“互联网+”等新业态),可享受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的情形,现有建设用地过渡期支持政策以 5 年为限,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通过协商方式办理,但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规定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合同等规定或约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除外。
(四)对投资非营利性、公益性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养老、社会福利、公用设施等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按划拨方式供地。
第五条 标准化厂房政策
鼓励节约集约用地和建设多层楼房标准厂房,标准厂房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允许转让厂房使用权。
(一)对转移到运城市的加工贸易企业入驻开发区,根据企业需要提供标准化厂房与办公用房。从建设投资主体购买标准厂房的,按 200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轻钢结构标准厂房减半补助,5 年内不得出租或转售。
(二)对文化创意、科教研发类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单层标准厂房可以分幢、分跨转让,多层标准厂房可以分幢、分单元、分层、分跨转让。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使用的高标准厂房可以按幢、 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
第六条 人才供应政策:培育一支能够适应全市创新驱动和产业转型发展、数量充足、结构优化、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
(一)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推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引导运城市大专院校、职业高中、技工院校与人才创(领)办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形成与运城产业良性互动发展的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新机制。对已落地的重大招商项目,依托知名高校,在运城市高等院校建立市级“双师型”教 师职业教育培训基地。把“工匠精神”培养纳入职业教育、技能人才、“双师型”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
(二)建立优势学科。支持国家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重点实验室等在运城市布局设点,建设与运城市发展需求相匹配的若干优势学科,集成校地政策共同培育高端人才,促进人才链、创新链与产业链的深度融合,并给予相应经费支持。
第三章 财政扶持政策
第七条 对运城市鼓励发展的新兴产业且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外商投资 1000 万美元以上)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 前三年,按其对地方实际贡献水平的 90%予以奖励;后两年, 按 6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科技创新,由市、县两级按分成比例承担。
第八条 市级按《运城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对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1000 万元以上) 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确定。对固定资产投资 3 亿元以上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一次性奖励 500 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3亿元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 2000 万元-1亿元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 万元-2000 万元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一次性奖励 150 万元。
第九条 对符合运城市产业发展规划,并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可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 50%,一年内缴清。
(一)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 1 亿元(含本数)以上 10 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按照不超过土地出让成交价 30%的比例, 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 10 亿元(含本数) 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土地出让成交价 50%的比例,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二)对新引进的文化旅游、大健康、金融服务、现代物流和数字经济等非工业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 1 亿元(含本数) 以上 10 亿元以下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 3%,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 10 亿元(含本数)以上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 5%,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本条所有补助资金由项目所在县(市、区)、运城开发区财政承担。
第十条 总部经济是指在运城市辖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且在运城市辖区范围内汇总纳税的综合型总部或功能型总部。经审核认定后的企业给予落地补助、运营发展补助和高端人才补助。
(一)落地补助。指实投(缴)资金在 1 亿元以上的,由注册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实投(缴) 资金 1%的额度给予补助,已认定的总部经济型企业增资的也按上述比例给予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三年内按照 30%、30%、40%的比例兑现到位。
(二)运营发展补助。市级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 100 亿元的总部型企业给予 500 万元奖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 10 亿元的总部型企业给予 100 万元奖励。
(三)高端人才补助。对企业高端人才按照市人才引进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创新是经济发展进步的灵魂和动力,是决定企业发展方向、发展规模、发展速度的关键因素。由市级按照《运城 市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予以奖励。
(一)对在运城市新设立并经批准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给予 5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对运城市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运城市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中试基地给予 200 万元、50 万元奖励。
(二)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三年一度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连续 3 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对新认定的高科技领军企业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三)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单位,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的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奖励 20 万元。
(四)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等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取得发明专利、省级及以上新产品证书或科技成果评价、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通过有资质单位检测的产品等成果,按企业实际 支付技术合作经费总额的 3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第十二条 聚焦全市重点领域和新兴产业人才需求,将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相结合,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结合本辖区本领域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推动区域外人才带项目、带资金来运创(领)办高新技术企业。
(一)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凡与用人单位签订 5 年以上聘用合同的,按照《运城市引进高端人才暂行办法》规定,享 受安家补贴和人才津贴。
(二)对固定资产实际到资额达 1 亿元(含本数)以上,且
企业年实际缴纳税收达到 1000 万元(含本数)以上的高管团队(原则上不超过 5 人),5 年内地方财政根据贡献额度给予一定奖励。
(一)对企业开展用工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和转岗培训按规定予以补贴。
第四章 金融支持政策
第十三条 对新引进的持牌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包括投资基金(机构)及其管理企业,根据《运城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 行办法》给予优先募资支持,并根据投资和贡献情况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在收益分配时给予倾斜。同时,建立金融机构贡献排行榜,综合考评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的贡献度,对排名靠前的机构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融资,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 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奖励。对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奖励。挂牌企业转板 IPO 成功的,市级财政再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奖励。对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晋兴板”挂牌的企业,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再融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对注册地在辖区内的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配股、债券等方式进行再融资且用于运城的,1 亿元(含本数)以上 2 亿元以下奖励 50 万元,2 亿元(含本数)以上每增加 1 亿元,再奖励 10 万元,最高奖励 100 万元。
第五章 优质服务保障
第十六条 按照“一枚印章管审批”的原则,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取消不适应发展要求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审批前置条件,最大限度减少审批环节,明确审批办结时限,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严格兑现各项优惠政策,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市政府办公室成立联合督查组,通过明察暗访、电视问政等形式,加大对影响投资环境、损害企业利益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市纪委监委加大问责力度,对执行政策拖延、推诿、刁难的 部门和个人严肃问责。
第十七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制。除国家法律、法规和省级政府规定缴纳的行政事业收费外,任何单位不得对其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对敲诈勒索、强行施工、强买强卖、强行装卸、强揽强包等干扰外来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检查申报制。除国家、省、市规定的检查以及安全、环保检查外,未经同级党委或政府批准, 其他职能部门不得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对本办法中未列入的其他优惠事项,可根据投资者投资的产业、规模和要求,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给 予特殊优惠。
第二十条 符合多项扶持政策的企业,按照较高标准执行。单个项目的奖励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条款的,按最优条款给予奖励,不重复计奖。
本办法解释权归运城市招商投资促进中心,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政策兑现不溯及既往。此前出台的有关优惠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政策来源: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促进外来投资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运政发〔2021〕15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