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11-16 15:47:32

临汾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招商引资,打造优良营商环境,助推我市招商引资工作高质量发展,借鉴先进地区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奖励对象包括年度招商引资任务完成较好的县(市、区)及市管开发区、招商引资中介人、招商引资项目及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的投资项目,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外法人或自然人2021年1月1日起在我市投资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较大项目。

  基础设施、房地产、矿产资源采选及财政性直接投资等项目不在奖励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总额是指在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登记的项目计划总投资额;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完成投资额;实际利用外资额为经过商务部认证的商务部口径实际利用外资额。

  第五条 项目合同期外到位的资金和合同外的增资均不属于奖励范围。奖励项目须在项目建设合同期内建成,超过项目建设合同期的不予奖励。

  第六条 与我市签订正式委托招商协议的专业中介招商机构,不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奖励,具体奖励条款可在委托招商协议中另行约定。

  第七条 本办法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实行分级财政奖励制。

  第二章 县市区奖励

  第八条 根据年度《临汾市招商引资考核办法》对各县(市、区)、市管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的考核排名,每年对前六名予以表彰奖励。年度招商引资考核排前6名的县(市、区)、市管开发区一次性分别奖励第一名100万元、第二名90万元、第三名80万元、第四名70万元、第五名60万元、第六名50万元,补充作为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第九条 对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行业20强企业的县(市、区)、市管开发区,每引进一家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引进项目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条件的,以最高标准进行奖励,不重复累计。

  第十条 县(市、区)奖励的评定、审核、兑现由临汾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三章 中介奖励

  第十一条 对项目中介人实行分阶段累加、按比例奖励,外资项目奖励比例高于内资项目奖励比例。单个项目最高中介奖励500万元。

  (一)内资项目。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完成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1亿元以下(含1亿元)部分,比例为7‰;1亿元以上至5亿元(含5亿元)部分,比例为6‰;超出5亿元部分,比例为5‰。

  (二)外资项目。引进项目完成实际利用外资额500万美元及以上的,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部分,比例为8‰;1000万美元以上至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部分,比例为7‰;超出5000万美元部分,比例为6‰。

  第十二条 中介人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行业20强企业到我市投资并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项目竣工投产后,分别再一次性追加中介人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人民币奖励,引进项目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条件的,以最高标准进行奖励,不重复累计。

  第十三条 中介人为我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不享受资金奖励,给予记功、评优等奖励。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成功引进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实际利用外资500万美元)及以上的市外投资项目并建成投产或开业的,年度考核时可优先评定为“优秀”等次,在职务职级晋升时优先考虑。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公务员奖励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和审批。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成功引进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亿元(实际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市外投资项目并建成投产或开业的,给予单位集体记功表彰奖励。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一个项目的中介奖励为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奖。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中介人为奖励对象。若项目出现2名或以上中介人的,视为1个中介团队。该中介团队在申请奖励时,须书面委托其中1人具体办理,奖励资金分配由中介团队自行商定。

  第十五条 中介人如果是实行“三化三制”的开发区工作人员,亦可享受资金奖励。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按1:9比例承担;项目承接地在开发区的,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1:2:7比例承担。

  第四章 企业奖励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外资项目投资总额500万美元及以上的,实行开工奖励和竣工投产奖励。奖励资金由项目承接县(市、区)及市管开发区财政承担。

  第十八条 开工奖励。项目开工入统后,分阶段给予企业一次性开工奖励,开工奖励额不高于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

  (一)内资项目。总投资额5000万元(含5000万)至1亿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奖励;总投资额1亿元(含1亿元)至5亿元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总投资额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外资项目。总投资额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奖励;总投资额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总投资额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九条 竣工投产奖励。项目竣工投产后,根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和实际利用外资额分阶段累加、按比例奖励,外资项目奖励比例高于内资项目奖励比例。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元。

  (一)内资项目。1亿元以下(含1亿元)部分,比例为1.5%;1亿元以上至5亿元(含5亿元)部分,比例为1%;5亿元以上部分,比例为0.5%。

  (二)外资项目。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下部分,比例为2%;1000万美元以上至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部分,比例为1.5%;5000万美元以上部分,比例为1%。

  第二十条 投资法人奖励。对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3亿元(实际利用外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且在3年内竣工投产的项目,在竣工投产后,奖励市域外投资方法定代表人100万元。奖励资金由项目承接县(市、区)及市管开发区财政承担。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贡献奖励。对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3亿元(实际利用外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连续三年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正增长的,第一年到第三年分别按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水平的90%、80%、7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贡献分成比例承担。

  第二十二条 上市企业奖励。对将注册地变更至我市并承诺10年内不迁离的上市公司,一次性给予主板上市企业1000万元,创业板、中小板、科创板上市企业200万元的奖励补助。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

  第二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到我市投资并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除享受第十八至二十二条奖励外,项目竣工投产后,再一次性追加投资企业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项目承接县(市、区)及市管开发区财政承担。

  第五章 奖励兑现

  第二十四条 申报。实行奖励对象自愿申报制度。每年第四季度进行申报,次年兑现上一年度奖励。奖励对象向临汾市促进外来投资局提出奖励申请。

  第二十五条 初审。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促进外来投资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促进外来投资局。

  第二十六条 审定。招商引资奖励申报审核工作每年进行1次。市促进外来投资局每年12月底前,将申请奖励的材料进行汇总,提交临汾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审核无异议的,对拟奖励的项目、奖励对象和金额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 兑现。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后,由临汾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向奖励对象下发奖励通知,并兑现奖励资金。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临汾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的奖励通知,将市级奖励资金拨付市促进外来投资局,由市促进外来投资局负责兑现;县级奖励部分由各县财政部门负责兑现。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受奖人自行依法缴纳。奖励对象在发出奖励通知六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每年设立3000万元的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兑现市级部分奖励。各县(市、区)、开发区应建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兑现县级部分奖励。对本年剩余的奖励资金,自动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对落地我市的总部经济企业、高等院校、高端研发机构等其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投资企业及引进中介人的奖励,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奖励。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行业20强企业原则上是上年度国际、国内、行业权威机构公开发布认定的企业。

  第三十二条 为鼓励本地企业投资扩大生产,我市区域内已注册企业通过延链、补链等扩大投资规模或新建项目的,可参照本办法第十八至二十一条进行奖励。具体奖励项目、金额由临汾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给予兑现。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未作特殊说明的均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

  第三十四条 对未达到奖励许诺条件和标准的,市政府有权追回全部奖励。对以任何虚假手段骗取招商引资奖励者,市政府将追回全部奖金并要求赔偿损失,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与我市及各县(市、区)、开发区现行相关政策有交叉重复的,按照“时间从新、标准从高、奖励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另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人才奖励按市委人才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临汾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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