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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台信访工作流程

发布时间:2022-11-17 13:34:53

  一、登记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台办信访办”)收到信访事项,应予以登记。

  二、受理

  (一)对属于国台办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受理;对不属于国台办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二)信访事项已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台办信访办再次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或信访事项严重违反中央对台工作方针政策或违反法律规定的,不予受理。

  (三)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三、办理和督办

  (一)对对台工作提出意见、建议、鼓励、批评等内容的信访材料,由国台办信访办认真研究,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

  (二)属于国台办职权范围的信访材料,经过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分别处理,并答复信访人。

  (三)属于地方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国台办信访办转送有关单位酌情处理,并由其反馈处理结果。

  四、复查和复核

  (一)信访人对有关机关、单位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

  (二)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

  (三)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国台办信访办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但应做解释说明工作。

  五、结案

  (一)经办人对信访事项认真审查,并经批准后可以做结案处理。

  (二)信访人对处理结果表示不同意见的,应当认真研究,慎重做结案处理。

  (三)对已结案的信访事项,经办人应当将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整理保存合理时限。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信访办公室

  二0二二年四月

  来源:中共中央台办、国务院台办


山西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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