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人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2-11-17 13:37:22
一、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姓名(名称)、有效联系方式、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三、信访人的信访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四、信访人至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进行信访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五、如发现信访人具有上述行为的,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信访工作人员可视情节轻重进行劝阻、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及时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信访办公室
二0二二年四月
来源:中共中央台办、国务院台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