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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2-11-17 13:37:22

  一、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姓名(名称)、有效联系方式、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三、信访人的信访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四、信访人至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进行信访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五、如发现信访人具有上述行为的,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信访工作人员可视情节轻重进行劝阻、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及时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信访办公室

  二0二二年四月

  来源:中共中央台办、国务院台办


山西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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