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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因私赴台

发布时间:2023-08-29 13:04:58

  大陆居民申请因私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就医、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的有关手续与应邀赴台基本相同,但不需办理赴台批件或立项批复。

  未满16周岁和70周岁以上的大陆居民申请因私前往台湾,可以由其直系亲属或其他监护人代办。

  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因私赴台,需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祖国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地区,须履行下列手续:

  1、 交换身份、户口证明;

  2、 填写前往台湾申请表;

  3、 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非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

  4、 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即:前往定居,须提交确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探亲、访友,须提交台湾亲友关系的证明;接受、处理财产,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处理亲友丧事,须提交有关的函件或者通知;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详细情况可从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网站了解,链接:https://www.nia.gov.cn/。


南昌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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