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邀赴台交流办理手续
发布时间:2023-08-29 13:05:29
应邀赴台交流(通称公务),指团组或个人应邀赴台进行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卫生、体育、新闻等各项交流和参观、访问、考察、举办展览以及进行经济贸易等活动。赴台交流需经过立项、报批两个程序。
1、立项程序
申请立项材料:申请立项请示报告、台方邀请函、在台期间日程安排、台方邀请单位背景及资信情况、拟赴台人员情况等材料。
交流项目经批准立项后,被邀请单位和个人方可回复对方接受邀请,并通知台方办理入台手续。
立项材料按行政隶属关系上报。
2、报批程序
上报审批村料:申请赴台请示报告、台方邀请函、在台活动日程、赴台人员名单。
赴台人员名单按规定填写,一式四份。
交流项目批准后,开具“赴台批件”。
赴台人员应严格遵守“赴台批件”核准的时间,按时返回。
赴台人员持“赴台批件”,在限定的有效时间内,到户口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经授权的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3、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公安部门所需材料:“赴台批件”(团组领队附原件、其他人用复印件,每人一份);赴台人员所在单位出具介绍信;台方邀请函及“入台证”影印件;本人身份证(备复印件)、户口本(备复印件)及 4张二寸免冠护照用照片。
非公职人员赴台,到当地公安机关申办有关赴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