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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促进晋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具体措施

发布时间:2023-09-20 11:27:57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晋台经济文化交流

合作具体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促进晋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具体措施》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促进晋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具体措施

  为促进晋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根据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8〕1号)、《关于进一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9〕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具体措施。

  一、推进经济合作

  1.鼓励台资企业参与我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和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建设,符合条件的,同等享受我省相关政策。

  2.鼓励台资企业投资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数字产业、节能环保、现代金融、现代物流、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现代医药和大健康、数字创意等新兴产业,参与有色金属、绿色建材、特色轻工、通航、康养、文化、旅游、农产品加工等特色优势产业,符合条件的,同等享受我省在投资、财税、土地、金融及人才建设等方面的政策。

  3.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检测评定、示范应用体系建设,可同等参与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可按市场化原则参与大陆第五代移动通信(5G)技术研发、标准制定、产品测试和网络建设。可同等参与我省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园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城镇污泥无害化处置与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和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项目。

  4.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与大陆企业同等投资通用航空服务,参与符合相关规划的民航通用机场建设,开展咨询、设计、运营维护等业务。

  5.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可同等享受我省各级政府设立的各类产业扶持资金和各项产业优惠政策。

  6.推动海峡两岸产业园区、台湾产业园区等建设,建设运营达标的园区可授予山西省海峡两岸产业园示范基地或山西省台湾产业园示范基地称号。符合条件的海峡两岸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和示范点可以申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引导台资企业集中集聚海峡两岸产业园区、台湾产业园区发展,园区内项目可申请在境内外发行债券。积极推动申报设立国家级台商投资产业合作区。

  7.鼓励台资企业入驻山西综改示范区、国家级及省级各类园区发展,入驻园区的台资企业与园区内大陆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8.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金融机构和企业在我省台资企业集中地区发起或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基金管理公司落地我省,支持台资企业参与我省各级政府发起设立的PPP项目融资支持基金,享受与大陆企业同等优惠政策。

  9.台资企业牵头组建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基地可以享受同等优惠补助政策。

  10.对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台资项目,按照“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纳入省级重点项目,在产业布局、注册登记、经营许可、资金扶持等方面,适用与大陆企业同等政策。

  11.台资企业可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我省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主题公园、园林景观、森林康养、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建设等,符合资质要求的可依法参与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

  12.台资企业可以平等参与我省各级政府采购招标,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参与省内重大项目和工程建设招标,在准入条件、准入程序、审批权责清单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13.支持台湾企业和台湾同胞在我省以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医疗机构,与我省公立医院在许可准入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鼓励台湾医养惠民项目落地山西。鼓励台湾中医药企业在山西设厂,在医药审批等方面享受绿色通道。

  14.鼓励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我省设立高端养老机构。台湾同胞在我省投资养老服务业,享有行业同等待遇。

  15.支持台资企业在我省设立区域总部和研发设计中心。

  16.在台湾地区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可在我省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取得证书后可从事相关行业,并与我省建筑业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17.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可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平等参与我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18.台资企业与大陆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19.鼓励台资企业在我省投资涉林产业,并与大陆林木花卉类相关企业享受同等政策和优惠措施。鼓励台湾现代农业企业和技术管理人员参与民俗民宿、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美丽乡村建设。

  20.台资企业可与我省企业同等依法享有贸易救济和贸易保障措施。

  21.支持台资农业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在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上与我省农业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台资农业企业同等享有我省农机购置补贴、受灾补助等待遇。

  22.台湾投资者凭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进行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台湾自然人无需再作公证。

  23.支持鼓励台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经认定通过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台资

  企业持续扩大在我省的投资,对其从我省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我省直接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24.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等活动。依法严格保护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的知识产权。台资企业在我省申请专利资助、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申报省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与我省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台湾同胞来我省创业,以其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科技成果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

  25.支持台资银行在我省设立金融机构或在太原市设立营业性机构,经批准的台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可经营人民币业务。鼓励台资银行与山西同业协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我省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台湾金融机构、商家可与中国银联山西分支机构及山西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合作,为台湾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额支付服务。

  26.支持我省金融机构为台资企业、台湾同胞提供各类金融服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条件的台资项目和台商台企,可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27.台资企业同等享有我省及各市对民营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融资的相关扶持政策。

  28.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向我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申请融资担保等服务,可通过股权托管交易机构进行融资。支持台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29.金融机构可为中小微台资企业、台湾同胞提供金融和融资担保服务。

  30.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与大陆企业同等依法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等工具,保障出口收汇和降低对外投资风险。

  31.允许台湾征信机构按照规定与我省相关征信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为两岸同胞和企业提供征信服务。

  32.台资企业在我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外汇登记、业务牌照、资质许可、政府特许、标准制定、申请各类财政资金支持等方面,与我省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台湾同胞可以在我省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各地、各部门未经法律授权不得擅自增加对台资企业的限制。

  二、鼓励创业就业

  33. 鼓励台湾青年来晋创业就业。将台湾青年来晋创业就业纳入我省创业就业管理体系,享受与本地青年同等待遇。

  34. 加大台湾青年来晋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力度,鼓励两岸有实力的团体、企业创办两岸或台湾创业载体,载体内企业达到50家以上(其中台资企业不少于20家)且创业成功率40%以上,有关部门可联合授予山西省海峡两岸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台湾青年实习就业基地、海峡两岸青年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等称号,享受省级基地同等待遇。

  35. 支持台湾企业和台湾同胞在我省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职业培训机构。台湾同胞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36. 支持在我省就业创业的台湾专业人才申请参与国家重大人才计划。支持全职在晋工作的台湾同胞申报我省各类人才支持计划,享受我省各项人才优惠政策。

  37. 台湾同胞可按照《向台湾居民开放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目录》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在台湾已获取相应资格的台湾同胞在我省申请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资格时,只需通过大陆法律法规考试,无需参加专业知识考试。加快推动山西公共招聘网以及企业线上招聘网站系统升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居住证可注册登录,方便台湾同胞求职应聘。

  38. 鼓励和支持有意愿来我省工作的台湾同胞,自主应聘或受雇到我省高等院校、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就业,在招聘中享有同等公平竞争权。

  39. 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可在我省申请执业注册。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可在我省申请《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40. 鼓励获准在大陆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台湾同胞在我省担任法律顾问。鼓励台湾同胞在我省担任调解员、仲裁员、陪审员、缓刑考察员、执行监督员、人民监督员等职务。支持我省律师事务所聘用获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同胞从事律师执业。鼓励晋台民间调解组织合作,为在我省的台资企业和个人提供调解服务。

  41. 对推动当地经济建设和招商引资有重大贡献的台湾同胞,可授予荣誉市民或经济顾问等称号。对居住满3年以上、对当地经济作出较大贡献的台籍高管,可比照引进人才政策给予适当奖励。

  42. 在我省工作的台湾同胞可参加当地或全省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等称号评选。

  43. 在我省就业的台湾同胞可申报省级自然科学基金、省级社会科学基金及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创业服务能力建设等省级专项项目。允许在我省工作的台湾同胞用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注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账号,申报省级自然科学基金等科技计划项目。

  44. 台湾同胞在我省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和企业,可牵头或参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创新平台的申报,享受与我省科研院所和企业同等政策。在我省工作的台湾科研人员可申报我省科技专家库专家,参与省级科研项目的评审和决策咨询,可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享受与我省科研人员同等政策。

  45. 在我省就业的台湾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申报职称,在台湾取得的学术成果可作为其职称评审的依据,在台湾地区从事技术工作的年限同等视为专业技术工作年限。

  46. 在台湾地区获得教师资格证的台湾教师,可以通过特聘、购买服务、短期双向交流等方式,在我省幼儿园和中小学从事音乐、体育、美术学科教学工作。

  47. 支持鼓励台湾青年来我省从事文创、电竞等领域的工作,鼓励两岸有实力的团体企业在我省创办电子竞技俱乐部、电子竞技小镇和电竞旅馆。台湾青年在我省创设相关公司,享受与我省企业同等待遇。

  48. 台湾文创机构或个人可参与我省文创园区建设营运,参加我省各类文创赛事、文艺展演展示活动。台湾文艺工作者可进入我省文艺院团、研究机构工作或研学。

  49. 鼓励台湾同胞参与山西省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及相关活动。支持具备条件的台资企业和相关专业机构申报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50. 鼓励台湾民间机构参与我省尧文化、神农炎帝文化、关公文化、根祖文化、黄河文化、民俗文化、晋商文化等重点发展项目,支持晋台宗教文化交流。

  51. 鼓励晋台教育文化科研机构以及在我省高校工作的台湾教师积极开展中国文化、历史等领域研究和成果应用,在申报项目经费时具有同等资格。

  52. 鼓励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在我省实施转化。鼓励台湾同胞经相关考试取得大陆专利代理人资格后,在我省专利代理机构执业。

  三、加强文化交流

  53. 支持台湾同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我省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数量不受限制。我省电影发行机构、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和有线电视网引进台湾生产的电影、电视剧不作数量限制。放宽晋台合拍电影、电视剧在主创人员比例、大陆元素、投资比例等方面的限制。

  54. 建立台湾图书进口业务绿色通道,简化进口审批流程,同时段进口的台湾图书可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55. 鼓励台湾同胞加入我省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等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并担任相应职务或荣誉职务。

  56. 支持台湾同胞和台湾相关社团参与我省扶贫、支教、公益等基层工作。

  四、提供便利待遇

  57. 在我省长期居住、对推动当地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台湾同胞,可依照有关规定列席、旁听省市政协会议,并参加部分议题的讨论。

  58. 台湾同胞可申请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申请符合条件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和财政项目。

  59. 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将在我省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台湾同胞,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持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同胞在购房资格方面与大陆居民享受同等待遇。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申请我省各市、县的保障性住房。

  60. 在我省的台湾同胞及其家属享有与我省居民同等的医疗卫生服务待遇。医疗机构在按照规定书写和保存医疗文书的同时,还应为就诊的台湾同胞提供符合台湾地区健保机构核退费用要求的证明文件。

  61. 台湾同胞在我省就业、居住和就读期间,可按照国家及我省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与我省参保人员享受同等社会保险待遇。

  62. 台湾同胞可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在我省享受购买火车票、机票等生活便利化服务,有关单位要对互联网购票、自助售取票等系统进行升级。

  63. 台湾老年同胞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可以免费进入公园、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场所。65岁以上者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70岁以上者免费进入风景区、已开放的文物点、教育基地、宗教活动场所。

  64. 台湾同胞子女在我省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就读,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待遇。鼓励台湾学生到我省高校就读,在学费、学生资助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我省高校可设立台湾大学生助学金专门账户,接受社会捐赠,帮助家庭条件困难的台湾学生完成学业。在我省高校任教、就读的台湾教师和学生可持台湾居民居住证同等申请公派留学资格。

  65. 台湾户籍考生可享受与台湾省籍考生同等考试加分政策。台商子女高中毕业后,在大陆获得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的,可以参加我省相关高职院校分类招考。

  66. 台湾同胞可购买自住商品房,在购房资格、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使用等方面与我省居民享有同等待遇。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当地公共租赁住房。

  67. 设立台胞权益保障、青年就业创业服务窗口,开设服务热线、微信公众号,及时发布涉台政策信息,为台湾同胞来我省投资、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政策咨询、辅导服务和紧急救助服务。台湾同胞同等享有向我省有关部门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

  68. 台湾同胞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可以在我省所有依法取得公安机关特种行业许可的宾馆、酒店、家庭旅馆、房车营地等旅馆登记住宿。可按照有关规定换领本地驾照。

  省68条.pdf


晋城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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