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招商引资十条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招商引资十条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市政办〔2020〕43号)》文件。
为进一步落实《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招商引资十条优惠政策〉和〈晋城市招才引智十条激励政策〉的通知》(晋市政发〔2017〕12号),增强可操作性,发挥招商引资政策引导、激励作用,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
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评审组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担市评审组的日常事务;牵头组织评审工作和具体工作的开展;负责委托第三方评估审计机构;负责向市政府报告招商引资项目综合评价意见和奖励建议;负责最终结果的公示和奖励兑现等工作。
二、奖励范围
(一)外来投资企业在2020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市域内投资建设的新兴工业和高科技工业项目,且属于我市鼓励类的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信息技术、新能源(不含风电、光伏发电)、新能源汽车、煤层气(不含抽、采、输项目)、现代煤化工、精密铸造、生物科技、节能环保等新兴工业和高科技工业项目,具体产业目录参见《晋城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晋市政办〔2017〕74号)。企业的工商登记地、税收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须在我市,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承诺5年内不迁出我市。
(二)在晋城市新设立的总部经济项目。
(三)符合晋城市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项目。
(四)为我市引进项目和资金的机构或个人,以及为我市招商引资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或个人(不含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职人员)。
(五)其它奖励事项。
三、奖励依据
依据《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招商引资十条优惠政策〉和〈晋城市招才引智十条激励政策〉的通知》(晋市政发〔2017〕12号)文件所确定给予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范围。“一事一议”及做出突出贡献的引资个人和机构,依据市政府研究意见办理。
四、奖项及有关要求
(一)对引资机构或个人的奖励
1.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且项目投产并缴纳税收,按照实际引进资金的金额核算奖励资金。
2.提供以下资料:
(1)投资方对引资者的确认函;
(2)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材料;
(3)若引资者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奖励申领手续,提交由引资者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引资者团队需提供团队协商结果的书面材料,并提供委托办理奖励手续者的委托书。
(二)对当年实际投资额的奖励
1.项目办理完开工手续后,且在当年有实际投资和形象进度的。
2.提供项目审批手续(立项、土地、环评、规划)和晋城市域外资金到位凭证。
(三)对投资强度的奖励
1.投资强度的计算方法:
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除以土地面积,即固定资产投资额/占地面积(亩)。
2.项目须自开工日(施工许可证颁布日)起两年之内竣工。
3.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提供土地使用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及出让金支付凭证;以租代购方式取得土地或厂房的项目和入驻标准化厂房项目需提供租用合同,租金不计入固定资产投资。
(四)对纳税贡献的奖励
1.提供一个会计年度内申报的纳税记录。
2.企业销售收入账目明细。
(五)对总部经济企业落户和纳税贡献的奖励
1.总部经济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新设立总部经济企业在我市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和净资产2000万元及以上,外资企业注册资本金和净资产300万美元及以上。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市汇总缴纳各项税收。总部经济企业,其控股母公司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2)在晋城市域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家。
(3)总部经济企业及其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上年度在本市纳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的市级地方留成部分合计1800万元及以上。
(4)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行业20强企业在晋城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中央企业(指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设立的二级(含二级)以上的总部或区域总部,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2.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总部法人代表签署设立总部经济企业及履行有关职能的正式文件;
(2)授权管理和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
(3)会计年度纳税申报记录;
(4)10年内不得减少在我市的注册资本和不改变在我市的纳税义务的承诺书。
(六)对在主板市场注册上市企业且总部迁入我市的落户奖励和项目投资奖励
1.落户奖励提供以下资料:
(1)证监部门出具的总部注册地变更批复文件;
(2)10年内不改变注册地和纳税义务的承诺书等相关资料。
2.项目投资奖励提供以下资料:
(1)募集资金到位的银行凭证;
(2)投资本地项目的佐证资料。
(七)“一事一议”政策
1.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原则上是上年度国际、国内、行业权威机构公开发布认定的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行业20强企业。
2.如有特殊情况,报请市政府研究确定。
(八)对获得国家或省级奖励扶持和企业的配套扶持
提供国家或省级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的相关文件、获得扶持或奖励的相关资料。
(九)对我市经济发展带动性强、贡献大的项目,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该项的奖励条件和标准由市政府以个案研究确定。
(十)市域内企业转型项目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1.转型项目须是新投资项目,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产业。
2.享受奖励需经市政府研究确定。
五、兑现程序
(一)通知
项目所在地招商部门每年10月份对辖区内所有招商引资项目进行梳理,对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及时予以告知。 (二)申报 企业或个人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1月30日前提出申请登记,提交以下资料: 1.申报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出具的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2.企业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 3.投资项目协议或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 4.项目投资明细及固定资产投资明细; 5.申报纳税记录;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评审 1.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2.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评审组相关成员单位及第三方评估审计机构进行评审。 3.评审采取资料审核、现场查验、会议研究等形式。 4.市评审组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评审结果和奖励金额。 5.提交市政府领导审阅。 6.“一事一议”优惠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1)企业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享受“一事一议”的申请。 (2)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评审组各相关成员单位与企业进行磋商谈判。 (3)与企业达成一致意见后,报市政府研究同意。 (4)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市政府意见,兑现和落实承诺事项。 (四)公示 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市评审组意见结果在《太行日报》等媒体进行公示五个工作日。 (五)决定 公示无异议的,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六)兑现 1.市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投资促进中心)一次性拨付奖励资金。 2.市县分成奖励项目。县级奖励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列入招商部门预算,招商部门一次性拨付奖励资金。 3.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可按奖励资金最高的奖项进行奖励。
六、有关事项
(一)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行业20强企业以上一年度排名为准(世界500强企业依据《财富》杂志排名,中国企业500强依据中企联排名,行业20强依据国家级行业协会排名)。
(二)为我市招商引资做出突出贡献的引资个人或机构,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后,可进行专项奖励。
(三)项目奖励实行年度评审制度。每年12月初审核本年度奖励申报材料,12月下旬审核完毕,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四)聘请第三方评估审计机构费用由市财政列入市投资促进中心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五)“外来投资”不包括我市政府性投资和市县两级金融机构贷款。
(六)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有欠税行为、受到环保处罚和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暂停兑现优惠政策,待其依法补齐税款和相应整改通过验收后,再予以兑现。
七、监督管理
(一)申报奖励的企业和个人应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奖金的,一经发现,将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追回已获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市评审组各成员单位及第三方评估审计机构要严格履行认定职责及工作程序,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依法追究有关部门责任。 (三)参加评审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要求,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虚报认定结果,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违反者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本实施细则的实施由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工信局纪检监察组全程监督。
本实施细则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