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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20 11:45:04

高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

通 知

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及驻高各有关单位,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8〕1号)、《关于进一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9〕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晋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具体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2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惠台政策,真正发挥惠台政策对招商工作的引导和激励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第一条 企业开办补贴。凡由高平之外区域迁移至高的台企且经营存续期满一年的,均可享受一次性30万元的开办补贴,享受高平市政府引导基金股权投资的台企除外。

  第二条 设立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新引进的台企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实行补贴,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5%予以补贴,农林文旅康产业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予以补贴,享受高平市政府引导基金股权投资的台企除外。

  第三条 厂房装修补贴。

  1.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00万元至500万元(不含本数)的台企,给予20万元厂房装修补贴;

  2.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万元至1000万元(不含本数)的台企,给予40万元厂房装修补贴;

  3.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台企,给予60万元厂房装修补贴。

  第四条 研发认证补贴。落户台企在高平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注册,从事“三品一械”领域的研发、生产、检测和服务外包,获得新药证书后给予奖励。对落户台企新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质量管理局(EDQM)等注册认证的新药,根据前期研发投入,每个产品(药品不同剂型、医疗器械不同型号均合并计算,下同)给予最高10%且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五条 产业化补贴。首次获得国家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及生产批件,并在开发区产业化的“三品一械”台企,其创新型二类医疗器械每个产品给予 60 万元的奖励,三类医疗器械每个产品给予30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创新扶持。对台资的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实施重大创新项目、创新平台建设的,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和300万元科技资金补助;对在本市注册的台企建设的重点实验室,经认定验收通过后给予100万元支持。

  第七条 以商招商奖励。凡落户本市的台企,再招引台企落户的,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中介奖励(中介对象为台商及台企)。

  1.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00万元至1000万元(不含本数)的,给予6‰的中介奖励;

  2.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万元至2000万元(不含本数)的,给予7‰的中介奖励;

  3.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9‰的中介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生活补贴。对落户本市的台企台籍人员给予前三年每人每月3000元生活补贴、台企台籍高管人员给予前三年每人每月5000元生活补贴;在本市落户且无住房的台企台籍人员,给予前三年每人每年1万元房租补贴;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合同并缴纳社保,五年内在高首次购房的台企台籍高管人员和普通人员,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购房补贴;台企台籍子女在高就读的,由财政负担入学费用;凡落地本市的台企,给予免租金五年期人才公寓一套。

  第九条 交通费用补贴。对项目落地高平的台企台籍人员,五年内每年按经济舱机票、高铁二等座的标准对其进行四次晋台往返交通补贴。

  第十条 开通绿色通道。申报办理医疗器械Ⅰ类、Ⅱ类台企,符合申报条件的前提下取证周期不超58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台商积极参与地方经济事务,并可作为特邀委员在市政协兼职。

  第十二条 对投资强度大、税收能力强、高新技术型、创新成长型的重特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享受特别优惠政策。

  本政策与《高平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高办发〔2019〕34号)同步执行,与其他扶持政策重复时,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本政策币种为人民币。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高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4 月 8 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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