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协委员刘茂通建议进一步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
中新网江苏新闻1月14日电(朱志庚)1月14日,江苏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在南京开幕。江苏省政协委员、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刘茂通建议,江苏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助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根据2022年3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破产审判工作通报数据,全省法院2021年新收各类企业破产案件12864件,同比增长94.17%。其中,新收实质进入破产审理程序的企业破产案件4494件,同比增长71.46%。新收强制清算案件1212件,同比增长98.69%。江苏法院运用破产程序,2021全年累计化解不良债权2688.7亿元,安置职工3.5万人,盘活土地房产2194.2万平方米。
刘茂通认为,破产管理人是我国破产程序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破产案件的数量和难度都呈现增长趋势,这对管理人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进一步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是提升“办理破产”指标、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抓手。截至目前,江苏省还没有编制省级破产管理人名册,很难实现管理人业务的跨区域交流,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办理破产案件的需要。同时,还存在全省法院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和程序不统一以及管理人报酬偏低等问题。
经过调研,刘茂通建议,有必要加快编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推动各中级人民法院对市级管理人名册进行动态管理。这不仅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江苏省破产管理工作水平,同时也有利于优化江苏省营商环境。
在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方面,刘茂通建议,可采取债权人推荐制与法院指定制相结合的方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有关会议纪要或者规范性文件,统一全省法院针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标准和选任流程,杜绝最低价中标现象;加强对破产管理人队伍的考核,推动省、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深入开展行业自律,并建立黑名单制度。(完)
江苏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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