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4月26日电 (黄钰钦 谢雁冰)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法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在答记者问时表示,青藏高原是世界屋脊、亚洲水塔,是地球第三极,是中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生态保护地位特殊,立法意义重大。制定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对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具有重要意义。
据悉,这部法律共7章,包括总则、生态安全布局、生态保护修复、生态风险防控、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明确了适用范围。袁杰指出,本法所称青藏高原,是指西藏自治区、青海省的全部行政区域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云南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确定。
针对加强生态保护修复,该法对雪山冰川冻土、河湖、草原、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要素保护修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作出规定,加强三江源等核心区域重点保护,强化青藏高原珍贵濒危或者特有野生动植物物种保护,规定了建立完善生态廊道、水土流失防治、绿色矿山建设等制度措施。
袁杰说,青藏高原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地位。关于加强青藏高原生物多样性保护,他表示,该法明确在珍贵濒危或者特有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和重要栖息地等区域依法设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推进自然保护地建设,保持重要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和完整性。
同时,该法要求开展野生动植物物种调查,加强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迁徙洄游通道和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对青藏高原珍贵濒危或者特有野生动植物物种实行重点保护,完善相关名录制度。
袁杰指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还要求鼓励和支持开展青藏高原科学考察与研究,推进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监测,明确财政、金融、税收、生态保护补偿等支持政策。(完)
青海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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