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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 关于印发《南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南昌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19 15:25:18

关于印发《南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南昌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洪科规字〔2022〕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南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南昌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南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南昌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南昌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南昌市科学技术局  南昌市财政局

  2022年6月10日

  附件

南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南昌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南昌市推动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攻坚行动计划(2018—2023年)》(洪府厅发〔2018〕158号)要求,为规范和加强南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南昌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科研平台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南昌市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或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法人组织和机构建设的科学研究开发平台,是南昌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省级科研平台的后备力量。

  第三条  南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要依托技术研究开发能力较强的科技型企业组建,为企业自身提供技术发展战略制定、技术研发支撑、技术交流合作、技术人才培养等服务。南昌市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建设,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成果转化活动、聚集和培养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开放共享创新资源的重要基地。

  第四条  南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南昌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应当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我市企业或产业高度契合、关联度大、合作密切,同时按照“开放、流动、联合、竞争、问效”的原则组织实施,扶持经费在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南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南昌市重点实验室按照“申报、批复、建设、考核、认定”流程操作实施。

  第六条  申请组建南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南昌市重点实验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必须是在南昌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企业(不含赣江新区范围内注册地登记的单位或企业),或由多个单位(包括高校、院所和企业)组合起来的群体,同时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组建南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组建目标明确,研发任务具体,方案切实可行,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基础和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与经验。

  2.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研发和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高级职称或硕士学位的人员不少于30%。

  3.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设备原值不低于150万元(农业领域不低于100万元)。

  4.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

  此外,企业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单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状况良好,上一年度销售额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

  2.有持续的研发投入,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3.拥有有效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

  (二)申请组建南昌市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组建目标明确,研发任务具体,方案切实可行,在本领域具有先进水平或自身特色。

  2.具有学科带头人、科研团队和技术人员队伍。科研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不少于30%。

  3.具备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等实验条件,实验用房300平方米(农业领域150平方米)以上,物理空间相对集中,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农业领域150万元)。

  4.依托单位须承诺加盟南昌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管理、科学研究、人才引育、开放交流提供必要的配套条件。

  5.依托高校、医院建设的,院校以下属的学院或者系为申报主体,综合性医院以科室为申报主体,已组建市级重点实验室的学院或系、科室不能重复申报同一学科的重点实验室。

  6.同一科研人员只可以在一家重点实验室任职,同一科研项目、专利及成果只属于一家重点实验室。

  7.依托企业建设的,上一年度销售额不低于2000万元,研发经费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同一家企业只支持建设一家重点实验室。

  第七条  申请组建南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南昌市重点实验室的程序:

  (一)申请单位在申报系统填报《南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申报书》或《南昌市重点实验室组建申报书》以及相关材料,经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推荐给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业务科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如遇专业技术要求较高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结合材料审查和专家论证意见,市科技局研究确定同意组建南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南昌市重点实验室名单,并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发文批复同意组建名单。

  第三章  组建运行与管理

  第八条  南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南昌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依托单位负责科研平台的日常管理,市科技局负责科研平台的批复组建、评估考核、认定等管理工作。科研平台的分立、合并、更名、撤销等重大事项必须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九条  南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南昌市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或推荐产生,并将任职情况报送市科技局。其中,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须设立5人以上的技术咨询委员会,由依托单位和国内同行业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第十条  南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南昌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要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基础和条件。凡列入组建计划的南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南昌市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应当落实申报时所承诺的建设经费投入,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南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南昌市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开放、共享机制,促进创新资源开放流动和优势集成,推动技术交叉融合创新和产业协同创新。通过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研究人员到科研平台开展合作研究,制定大型仪器设备等资源共享的相关制度,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十二条  南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南昌市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履行有关统计义务,每年一季度向市科技局报送上一年度运行总结报告。

  第四章  评估考核

  第十三条  南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南昌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期一般为2年,建设任务完成后,应及时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按照南昌市科技项目管理要求和《南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申报书》《南昌市重点实验室组建申报书》,组织专家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的重点是研发投入、队伍建设、研发项目、知识产权数量、管理制度和经济效益、绩效情况等内容,考核通过后发文予以认定。未能按期参加考核或考核不通过的单位将从组建名单中剔除,同时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平台类项目。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对获批组建的南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南昌市重点实验室,考核通过后给予2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与高校联合申报的企业或与南昌市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的高校,对其新认定的契合我市重点产业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补助经费;经市科技局推荐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经费。对获得过不同级别认定的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按最高奖补标准进行补差。

  第十七条  企业组建的南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南昌市重点实验室通过考核后,如果有新的研究方向可以再次申报市级科研平台,但不再予以资金补助。

  第十八条  对已获得并享受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类似市级补助资金的依托单位,不再重复进行补助。

  第十九条  扶持补助经费应当用于南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南昌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研发,并严格执行各项规定,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合理。

  第六章  绩效监督

  第二十条  南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南昌市重点实验室应当自觉接受市科技局组织的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考核的必要条件,与财政扶持资金挂钩。

  第二十一条  依托单位应当对南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南昌市重点实验室报送的材料和数据承担核实责任,确保真实可靠。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一经查实,市科技局取消资格认定并追回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南昌市科技局科研诚信建设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科研平台根据申报类别命名为“南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南昌市重点实验室”。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0日之日起施行。原《南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洪科字〔2018〕162号)、《南昌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洪科字〔2018〕163号)同时废止。


南昌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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