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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搬迁距离变远 操作工拒绝上班获2万余元补偿金
发布时间:2023-07-27 20:11:28
中新网江苏新闻7月26日电(戚厚碧 李梦瑶)公司搬迁新址,劳动者以距离太远为由拒绝到新厂址上班,公司多次催促无果后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近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劳动争议案件,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018年底,魏某入职某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在被告公司内。
2022年底,公司经营地址被征收,需要搬迁。魏某以离家较远为由不同意到公司新的经营地址上班,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魏某不再到公司上班。公司多次发函要求魏某上班未得到回应,便停止为魏某缴纳社会保险。
魏某认为,公司变更劳动合同履行地点的行为,属于单方违约,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且公司需支付数额为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铜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被告原经营地址被征收,导致劳动合同履行地点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搬迁后,魏某未再去上班,公司多次发函未果停止缴纳了魏某的社会保险,双方均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劳动合同,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魏某经济补偿金。魏某自2018年入职,其主张4个月的经济补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魏某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完)
江苏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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