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辽宁新闻8月27日电(李晛)据沈阳市人大常委会8月25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消息,《沈阳市城市绿化条例》《沈阳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和《沈阳市社会信用条例》三部地方性法规分别由沈阳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十次会议通过,经辽宁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将分别于2023年9月1日、10月1日和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沈阳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孟昭贵介绍,制定《沈阳市城市绿化条例》《沈阳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和《沈阳市社会信用条例》是2023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重要项目,是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和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所采取的具体举措,是聚焦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实现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的重要体现。这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对于沈阳市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推动新时代沈阳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实现新突破具有重要意义。
《沈阳市城市绿化条例》共六章五十二条。结构设置为: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城市古树名木特别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中,为了进一步理顺城市绿化管理体制,条例第五条规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在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城乡建设、房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交通、水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绿化的相关工作。
《沈阳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采取“小切口”立法,全文不设章节,共二十条。其中,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领导,明确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各自的职责,建立和完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考核评价制度。条例第五条规定,市和区、县(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并对院前医疗急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同时还规定了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相关工作。
《沈阳市社会信用条例》共七章四十八条。结构设置为:总则、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社会信用监管、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社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中,为了推进沈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条例第四条规定,本市应当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同时,还明确规定了上述社会信用体系四大重点领域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内容。
据介绍,作为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确定的重点立法项目,这三部地方性法规密切结合沈阳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作实际情况,契合推动新时代沈阳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实现新突破、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提出的新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解决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对扎实推进法治沈阳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接下来,沈阳市人大将高度重视这三部地方性法规的贯彻实施工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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