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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台胞及台胞子女在我省就读相关证明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05 08:24:57

  各地级以上市台办、教育局,各县(市、区)台办、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切实为台胞及台胞子女在我省就学就读提供更多便利,经商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现对广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物价局印发的《关于台湾学生在我省就读有关规定的通知》(粤台通〔2006〕29号)中涉及证明事项明确如下:

  1.取消《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申请就读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之一的台胞,带齐相关资料到属地教育部门申请。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统一登记后,将申请人相关申请材料提交给属地台湾事务办公室进行审核。属地台湾事务办公室应及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教育行政部门。台办不再开具《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

  2.取消《台湾人士子女照顾录取证明》。参加大陆普通高校统一考试,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之一的台胞,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的台胞子女(籍贯为台湾),在办理高考照顾录取手续时,应带齐上述相应证件材料到属地教育部门申请,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统一登记后,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给地级以上市教育考试机构审核,地级以上教育考试机构将审核后的汇总名单及相关证件材料复印件(经办人签字,加盖“与原件相符”和公章)报省招生办公室复核。台办不再开具《台湾人士子女照顾录取证明》。

  各地中考须台办开具的照顾证明,照此一并取消。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广东省教育厅

  2018年10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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