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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台48条”有关事项的申请(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9-05 08:54:22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粤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简称“粤台48条”),便于广大在粤台企台胞办理及享受相关政策措施,现将“台湾法人与内地法人合资、合作办医疗机构申请办法”等7项申请(领)办法发布如下:

  一、台湾法人与内地法人合资、合作办医疗机构申请办法(对应“粤台48条”第11条)

  (一)政策依据:原卫生部、商务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的通知》(2011年)

  (二)投资条件:

  1.申请设立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大陆、台湾双方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2.合资、合作的大陆、台湾双方应当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

  3.设立的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独立的法人;

  (2)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人民币;

  (3)合资、合作大陆方在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

  (4)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

  (三)经营性质:可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举办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四)审批程序:经医疗机构所在地级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台湾服务提供者(法人)在粤独资办医院申请办法(对应“粤台48条”第11条)

  (一)政策依据:《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下发,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投资条件:

  1.申请设立台资独资医院的台湾服务提供者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2.台湾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能提供先进的医院管理经验、管理模式、服务模式或能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

  3.设立的台资独资医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独立的法人;

  (2)三级医院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人民币,二级医院投资总额不低于2000万人民币;

  (3)符合二级以上医院基本标准;

  (4)在老少边穷地区设置的,投资总额要求可适当降低。

  (三)经营性质:可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举办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四)审批程序:经医疗机构所在地级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台资农业企业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法(对应“粤台48条”第25条)

  办理流程:自主选机购机-补贴资金申请-申购信息公示-补贴资金兑付。申请者在补贴产品产销企业自主购买机具后,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或乡镇提出申请并提交补贴申请资料。

  申请者为组织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购机发票、与组织名称一致的银行账号原件及复印件。流程结束后资金直接拨付到组织的银行卡。

  受理单位:广东省各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县县级农机主管部门。

  四、台湾医师在粤短期行医申请办法(对应“粤台48条”第28条)

  (一)政策依据:《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

  (二)执业条件:

  1.执业类别为临床、口腔、中医3类。

  2.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

  (1)是台湾地区永久性居民;

  (2)具有台湾相应类别的合法行医执照或行医资格证明;

  (3)有相应医学专业学历;

  (4)无刑事犯罪记录;

  (5)有大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聘用;

  (6)身体健康。

  (三)短期执业年限:不超过3年。

  (四)审批程序:聘用的医疗机构所在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批。

  (五)发放证件:《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五、台湾同胞在粤申请注册建筑师资格办法(对应“粤台48条”第29条)

  台湾地区居民可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方式取得相应级别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台湾地区部分知名资深建筑师可通过一次性评估认定方式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

  (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方式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

  1.考试报名条件:在大陆工作的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符合注册建筑师条例和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考试报名条件,均可报名参加全国一级、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的考试。

  2.考试科目与成绩管理:

  (1)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设《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建筑设计》、《建筑结构》、《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建筑材料与构造》、《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建筑方案设计(作图)》、《建筑技术设计(作图)》和《场地设计(作图)》9个科目。各科目考试合格成绩实行5年滚动管理。在连续5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9个)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

  (2)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设《建筑结构与设备》、《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场地与建筑设计(作图)》和《建筑构造与详图(作图)》4个科目。各科目考试合格成绩实行2年滚动管理。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4个)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

  3.考试有关要求:

  (1)申请参加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的台湾居民,可按照就近和自愿的原则,向大陆的任何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该省(区、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进行报名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由考试考务管理机构核发准考证并安排考场。申请人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2)台湾居民在报名时,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所在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出具的职业年限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建筑学专业学历或学位。

  (3)对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中有关“完成规定的职业实践”的要求,按照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办法掌握。

  (4)由于全国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各科目成绩均实行滚动管理,台湾居民报名和参加考试的地点应相对固定。确因工作原因,需到异地继续参加全国注册建筑师资格剩余科目考试的,在异地报名时,应向当地省(区、市)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机构提交本人上次参加相应级别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的档案号,以便合成考试成绩和发放资格证书。

  (5)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全部科目合格后,应在最后一个考试科目通过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办理领取相应级别资格证书手续。

  (6)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费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整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299号)规定执行。考试报名费按照参加考试所在地省(区、市)价格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二)通过一次性评估认定方式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

  对部分符合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评估认定条件的台湾地区知名资深建筑师,开展一次性评估认定工作,经评估认定合格人员,可获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具体时间和安排另行通知。

  1.评估认定的基本条件:

  (1)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建筑学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从事建筑设计工作满20年,并主持过大型工程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不少于3项(参照大陆建设工程项目规模划分标准);

  (3)具有大陆建筑设计工作经历,参与或合作完成民用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上工程项目不少于2项;

  (4)参加大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并经测试合格。

  2.培训与测试:

  (1)培训(含测试)时间为2天,采用普通话授课方式进行。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律、相关法规、部门规章和制度要求4个部分。

  (2)测试包括笔试和面试,笔试时间为120分钟,采用汉语纸笔作答方式进行。面试时间为30分钟。

  3.评估认定工作程序:

  (1)符合评估认定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可向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提交有关评估认定的申请材料。

  (2)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条件,对申请参加评估认定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的台湾地区知名资深建筑师材料进行审查。

  (3)经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查合格的人员,方可参加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组织进行的相关培训与测试。

  (4)参加培训并测试合格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报人事部、建设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批准,颁发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获得资格证书人员名单。

  4.注册执业申请:

  通过评估认定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在大陆工作的人员,可向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提出注册申请。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按照注册建筑师条例有关要求对其申请注册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附件: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全国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

  一、报考条件:

  (一)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

  1.获得教育部承认的高等学校五年制建筑学学士学位或五年制建筑学学历及以上学历、学位。

  2.从事建筑设计工作最少时间为:五年制建筑学本科毕业需5年;五年制建筑学学士需3年;建筑学硕士及以上需2年。

  3.职业实践要求:满足《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的有关要求,《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的使用说明见附件一。

  (二)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

  1.获得教育部承认的高等学校建筑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从事建筑设计工作最少时间:建筑学专科毕业需3年;建筑学本科及以上学位或学历需2年。

  二、参加考试的人员在报名时须提交如下材料: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建筑设计年限证明;

  3.教育部承认的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

  4.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人员须提交《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

  三、报名办法:

  1.每年度一、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要求可登录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查询,具体考务信息可登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市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机构查询。

  2.一、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具体报名办法,按申请人参加考试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市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机构的要求办理。

  六、台湾医师在粤申请认定大陆《医师资格证书》办法(对应“粤台48条”第31条)

  (一)政策依据:《台湾地区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9年)、《关于办理台湾地区医师申请大陆〈医师资格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2009年)

  (二)认定条件:

  1.认定类别为临床、口腔、中医3类。

  2.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

  (1)是台湾地区永久性居民;

  (2)2002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台湾地区合法行医资格;

  (3)有台湾地区专科医师资格证书(与申请类别一致);

  (4)在台湾医疗机构中执业;

  (5)有与申请类别一致的医学专业学历;

  (6)无刑事犯罪记录;

  (7)执业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大陆任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递交申请材料;2.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四)发放证件:《医师资格证书》(有效期:长期)

  七、台湾同胞在粤申请大陆基金从业资格办法(对应“粤台48条”第32条)

  台湾同胞申请基金从业资格享受与大陆公民同等待遇。申请人需通过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填报个人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经任职机构审核通过后提交协会。

  申请材料如下: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

  2.证券投信投顾业务员、证券投资分析人员、证券商高级业务员、信托业业务人员或高级金融管理师(AFMA)等测验合格证明书或同业公会出具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对于在基金从业资格注册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协会将依据相关自律规则予以处理。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采取网上报名方式,通过协会官网“从业人员管理”栏目提供的报名链接进行报名,也可直接登录报名网站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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