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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多部门联合制定《细则》 提升药品违法犯罪案件查办质效

发布时间:2023-11-06 20:25:05

中藏医药服务网络基本建立,492种藏(蒙)医医疗机构院内制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藏医药国际合作基地(青海)是全国第一个,也是目前唯一一个专门从事藏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国家级示范性项目……11月2日,记者从青海省卫生健康委获悉,我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重大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中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全省有公立中藏医医院42所,中藏医医院床位数6850张。全省53所综合医院和20所妇幼保健机构开展中藏医药服务。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中藏医馆439个,建设覆盖率100%。全省10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97.3%的乡镇卫生院能够提供中藏医药服务。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稳步推进中藏医药综合改革,截至目前,共156种民族药纳入我省医保目录,在现有892种中药饮片的基础上,遴选150种藏医中药饮片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将与我省医保目录内中药饮片相对应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范围,在全国率先制定首部藏(蒙)医医疗机构制剂医保目录,进一步满足参保群众用药需求。

国家中医区域医疗中心、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试点项目落地我省。同时,建立中藏医质控中心10个,实现省市(州)级中藏医质控体系全覆盖。建设示范(旗舰)中藏医馆104个和中藏医阁94个,中藏医药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建设藏药新药开发重点实验室,实施藏医药文献数字化工程,建成13个藏医药专业数据库和青海省藏医药信息网络平台,中藏医药科研创新有力推进。

夯实中藏医药人才队伍,推广普及中藏医药适宜技术和外治特色疗法,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中藏医药服务。开展中藏医药文化进校园活动,遴选16家具有中藏医药特色的机构建设省级中藏医药文化教育宣传基地,中藏医药传统文化繁荣发展。在青海国际生态产业博览会举办藏医药产业合作和发展论坛及“大医精诚”藏医药展示,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开展短期培训合作项目等,中藏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作者:郭靓) 中新网西宁11月3日电(祁增蓓)记者3日从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为形成共同打击药品监管领域违法犯罪工作合力,提升药品违法犯罪案件查办质效,日前,该局联合青海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青海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据介绍,《细则》共48条,在突出操作性、部门间协作、法律文书规范性等三个重点的同时,分别对案件移送、法律监督、物品检验认定与移送、协作配合与督办、信息共享与通报等方面作出规定。

《细则》明确指出,药品监管部门在依法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造成的后果,涉嫌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向公安机关移送。

案件移交后,公安机关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在作出决定后书面通知移送上级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对作出不起诉决定,但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将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移交药品监管部门处理,并提出检察意见;人民法院对作出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判决,但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将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移交药品监管部门处理,并提出司法建议。

《细则》指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可商请药品监管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协助。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办理的法定时限要求积极协助,及时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

同时要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推动建立地区间、部门间药品案件查办联动机制,通报案件办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办案协作、涉案物品处置等重大问题。

《细则》还提出,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协作,统一法律适用,健全情况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规范信息公示途径和时限,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实现涉嫌犯罪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完)

青海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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