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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起纠纷 沛县法院高效审判公平维权

发布时间:2024-01-05 18:57:28

中新网江苏新闻1月5日电(窦藤秋 贺雪)“感谢法官查明事实、公正审判,维护了我们一家人的合法权益。”近日,当事人小宋将一面锦旗送到沛县人民法院,向案件承办法官表示感谢。

2021年11月,宋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某款意外伤害保险,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小宋等家属。2022年4月的一天早上,家人发现宋某倒在自家院内,于是立即将其送到医院检查,医生检查后发现宋某早已没有了呼吸心跳,且双侧瞳孔散大,全身冰凉,便向宋某家人宣告宋某已死亡的事实。

在处理宋某后事过程中,需要开具死亡证明,因时间紧急,宋某家人一时抽不开身,邻居李某便到沛县某卫生院帮忙开证明,卫生院开具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直接死亡原因为脑溢血,同时载明“死者生前患高血压”这一病史及症状体症。

在保险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以“宋某并非受到意外伤害导致死亡,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理赔。宋某家人与保险公司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接诊医生与开死亡证明的医生并非同一人,被告提交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是医生根据李某的描述作出的记载,而接诊医生的病历记载及陈述是经过客观接诊、观察作出的判断。当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存档第一联与通用门诊病历病史录对死亡原因的记载相互矛盾时,法院认为事发时接诊医生出具的通用门诊病历病史录的记载应为客观的真实情况,即宋某是头部外伤导致死亡,也就是意外伤害导致其死亡。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判决作出后,被告主动按照判决书的内容履行了保险赔付义务。(完)

江苏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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