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涉台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22〕3号)规定,按照相关工作流程,拟对我省14个市、州、直管市、林区及相关高校、省直单位给予奖励扶持,现予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月26日—2月1日,共7天。若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省台办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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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24年涉台经济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湖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2024年1月25日
附件
2024年涉台经济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一、各市州3270万元
1.武汉市879万元
2.黄石市584万元
3.十堰市70万元
4.襄阳市195万元
5.宜昌市390万元
6.荆州市160万元
7.荆门市180万元
8.鄂州市20万元
9.孝感市290万元
10.黄冈市161万元
11.咸宁市146万元
12.恩施州30万元
13.仙桃市150万元
14.神农架林区15万元
二、省本级400万元
总计:3670万元
主办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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