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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彩礼需返还吗?广东珠海法院这样判决

发布时间:2024-03-08 16:00:57

南方网讯(记者/李润芳 通讯员/曾洁赟 孙欣)3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涉及妇女隐私权、名誉权和生育期间劳动权益保障,反家庭暴力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彩礼归属与“外嫁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合法权益保护等热点问题,其中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引发网友关注。

内地居民陈某与澳门居民张某(女)于2021年11月相亲认识,于2022年2月结婚,陈某赠与张某现金40000元及玉手镯作为彩礼,婚后双方在内地与澳门共同生活居住。2022年6月,陈某因与张某发生争执,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及张某返还彩礼40000元及玉手镯。张某同意离婚及返还玉手镯,但辩称彩礼已用于生活开支和支付陈某婚前所购房产的按揭贷款。陈某确认双方在澳门居住期间的房租、生活费均由张某支出。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张某为澳门居民,本案为涉澳离婚纠纷。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本案可以适用内地法作为审理争议的准据法。陈某、张某在办理结婚登记后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维护家庭的经历。结合在案证据,综合考虑给付彩礼后双方已同居生活并登记结婚,以及在澳门共同生活期间的费用开支均为张某支付等情况,对张某关于彩礼已转化为共同花销的主张予以采纳。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张某向陈某返还玉手镯,驳回陈某主张返还40000元彩礼的诉请。

典型意义

彩礼是男方基于婚约承诺对女方的道德性赠与,是我国传统婚嫁风俗,具有广泛的社会文化基础。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及公序良俗原则,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及当事人的经济水平等因素,依法认定彩礼已用于婚事筹办或共同生活支出的无需返还,有利于妥善平衡双方利益,弘扬健康文明的婚嫁风俗。

来源: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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