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员需参加专门培训 江西出台办法督促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王琨 新法治报全媒体记者方维芳) 记者3月21日获悉,省市场监管局近日发布《江西省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食品安全员应当参加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培训;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终身不得担任食品安全员;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对辖区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2022年9月2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省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办法》。
据介绍,《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小作坊登记、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食品经营者等。《办法》共13条,主要包括5个方面内容: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职责、食品安全员能力和职责、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自查要求、监督管理工作要求、其他相关主体责任。
《办法》明确,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要明确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员,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同时,食品安全员应当参加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培训,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维护、保存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过程记录材料,有效管控食品安全风险。此外,因食品安全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凭证)的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食品安全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终身不得担任食品安全员。
《办法》规定,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报告主要负责人。对于常发、易发问题,应当制定管控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此外,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对辖区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抽查考核不合格的,应当督促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限期整改,并及时安排补考。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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