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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闽桂琼四省共建红树林司法保护新机制 实施跨区域司法协作,筑牢生态安全保护屏障

发布时间:2024-04-10 16:30:26

4月9日,记者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广东、福建、广西、海南四省(区)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签署红树林司法保护合作协议,并与林业专家、红树林保护专家、港澳法律学者,以及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等于湛江召开首次红树林司法保护研讨会。

广东省政府副省长,湛江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红兵,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海波,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吴兆祥,广东省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陈俊光出席会议。

据了解,粤闽桂琼四地海洋资源丰富,拥有广西山口、北仑河口,福建漳江口、海南东寨港、广东湛江和深圳福田等多个红树林保护重要基地,加大跨区域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意义重大。

根据合作协议,四省(区)法院成立由各高院院长轮流担任组长、4位分管院领导担任副组长的红树林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工作领导小组,专司协作法院间的协调联系,统筹推进各项协作事项的落实。

四方共同协定,要以加强司法协作为路径,以共同筑牢红树林生态安全司法保护屏障为目标,坚持系统思维一体保护、资源信息共享共通、能动履职多元治理,确立了“推动案件裁判规则统一、设立专业化审判机构、建设信息交流平台、共享专家智库、联合培训研讨、源头化解受损风险、打造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等12项具体工作目标。

研讨会期间,与会人员围绕加快形成协同共治的红树林司法保护新格局纷纷建言献策,包括要立足四省(区)海洋资源禀赋,采取替代性修复以及源头预防性治理等多种措施;要积极探索“蓝碳+司法”新模式,进一步探索红树林生态价值实现路径;要坚持最严法治、能动履职、生态优先,大力开展全方位、多形式、多层次的跨区域司法协作,做到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快修复等建议。

“通过加强司法协作,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创新和强化红树林司法保护,必将开启湿地和海洋生态系统协同治理和一体化司法保护的崭新篇章。”长期从事红树林保护研究的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热带林业研究所研究员廖宝文告诉记者。活动当日,粤闽桂琼四地法院联合发布红树林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汇编,广东4个案例入选。

一、余某诉雷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余某与雷某于2020年9月就位于廉江市高桥红树林附近虾塘签订养殖租赁合同,租期五年,但雷某仅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未支付2021年9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租金。余某曾多次要求收回虾塘,均被雷某以租约未到期为由拒绝交回。2023年5月,余某起诉请求法院判决雷某返还虾塘并支付拖欠的租金。雷某主张其受疫情影响,海虾养殖不景气,暂时无法一次性付清拖欠的租金,请求分期支付。在该案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雷某及部分养殖户存在私自开挖扩大虾塘围堤侵占红树林保护区、养殖排放不规范等情况,极有可能对红树林生长造成隐患。

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人民法院高桥红树林巡回法庭深入红树林现场公开调解。经调解,该案双方就分期付款方案达成一致。在解决纠纷的同时,法官对雷某及部分养殖户随意开挖扩大虾塘堤坝、养殖排放等行为予以严正批评,指出其行为不仅会危及红树林生长,也会影响红树林防风固土作用,不利于养殖业的长期良好发展,提醒养殖户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

承办法官深入红树林现场开展庭前调解,为保护区周边群众带来一场别开生面的以案释法“普法课”,带动当地居民自觉保护红树林,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为护航红树林的生态健康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洪某某非法狩猎案

2021年12月15日,被告人洪某某分别在湛江市沈塘镇某村岸、太平镇某村岸边的红树林附近等区域,使用多功能远程扩音器播放鸟叫声以及使用脚套、网袋等工具诱捕了5只鸟。当天即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该5只鸟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白胸苦恶鸟。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洪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未造成狩猎的5只白胸苦恶鸟死亡,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洪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扣押的远程扩音器、脚套、网袋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该案依法惩治破坏红树林保护区生物多样性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引导公众珍爱野生动物,维护红树林湿地生态平衡。

三、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诉市城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某单位自2013年起未经批准违法占用深圳市福田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红线内795平方米用地,毁坏绿地建立营房、铺设水泥地面等,深圳市城管局经多次协调未果,于2016年11月8日对某单位未经批准占用保护区红线面积的违法行为立为行政案件调查处理。2016年12月19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向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确认市城管局对自然保护区红线用地被非法侵占的情形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诉讼期间,某单位占用保护区红线范围内的板房、车棚、混凝土场地等人工设施于2016年12月被拆除,至2016年12月27日,被占用土地已经复绿。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单位自2013年起未经批准违法占用福田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红线内795平方米用地,毁坏绿地建立营房、铺设水泥地面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开垦等活动的规定。深圳市城管局虽在2016年9月向市政府请示并在同年10月召开协调会议解决,但直至公益诉讼人发出《检察建议书》后才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处理,致使保护区红线范围内部分用地长期被侵占、生态环境资源被破坏、公共利益受侵害的状态长期持续而没有得到及时纠正,属于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鉴于市城管局在诉讼期间已经履行监管职责、被破坏的涉案用地绿地功能得到恢复,公共利益受危害的后果已经消除,判决其继续履行职责已没有意义,故盐田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市城管局对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红线范围内用地在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非法侵占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

该案是深圳福田红树林湿地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对保护红树林保护区生态环境,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四、崔某增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13年1月,崔某增承包了湛江某海滩开发修建养殖塘。为扩大生产经营,崔某增伙同崔某家于2012年底至2014年初期间,在开发合同约定的位置新修建了4口养殖塘,非法占用湛江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林地105.5亩,造成该林地被大量毁坏。2022年7月底,崔某增、崔某家按照湛江市林业科学研究编制的作业设计方案,复耕复绿种植本土红树林82亩,包括秋茄、红海榄和白骨壤共计苗木2万4千多株,完成涉案红树林湿地的种植修复工作,并于同年12月5日经验收合格。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增、崔某家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105.5亩,其中林地面积60.9亩,改变被占用林地的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该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崔某增、崔某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人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崔某家自动投案自首,雷州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崔某增、崔某家积极复耕复绿,雷州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各判处崔某增、崔某家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该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打击侵害红树林犯罪行为,让破坏生态环境者付出代价,同时从修复受损红树林湿地环境的根本目的出发,考虑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种植修复的实际情况从轻处罚,推动被破坏的红树林湿地得到有效修复,让守护“红树林之城”逐渐成为全民共识和行动自觉。

南方网、粤学习记者 张菲菲

通讯员 林晔晗 王依琪 洪泉寿

来源: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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