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并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营造见义勇为社会氛围,广东省司法厅日前发布了《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及修订说明、修订对照稿(截止时间:2024年6月19日)。
《条例》明确,见义勇为伤亡人员和见义勇为事迹突出人员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抚恤补助规定的相应待遇外,经省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由省人民政府颁发一次性奖金:牺牲的,颁发一百万元奖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八十万元奖金;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六十万元奖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四十万元奖金;获得国家级见义勇为称号的,颁发二十万元奖金;获得省级见义勇为称号的,颁发十万元奖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如何认定见义勇为?据悉,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条例》提到,对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并给予相应奖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授予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并给予相应奖金;省人民政府可以授予省“见义勇为英雄”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奖金。县级人民政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事迹突出、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报授予其见义勇为称号,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报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授予的决定。
此外,《条例》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和医疗机构,并采取协助救治、援助等措施。医疗机构应当先救治、后收费,不得拒绝、推诿。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损害的,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的治疗费用,有侵权人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无侵权人或者不能确认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的,由公安机关通知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管理部门先行垫付。造成残疾的,并垫付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造成死亡的,并垫付丧葬费。
南方网、粤学习记者 李婷
来源: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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